第39节:第八章严刑峻法下的危险游戏(3)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盗贼”条下还有关于盗发冢墓不同情节的 不同处理方式: 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为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家 属征烧埋银; 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处死; 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刺配; 诸盗发诸王驸马坟寝者,不分首从,皆处死。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对于王公贵族的墓地进行了特殊的保护, 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王公贵族身份地位比较高,另一方面可能就是因为王公贵族的 陪葬品相对于平贫来说是既多又好,因此遭盗的概率比平贫陵墓要大得多,所以 不得不以重罪来防止盗墓行为的频发。 盗错墓赔尽家财 历朝历代对盗墓者的法律制裁,都是相当严厉的。更趋于合理完备的,是明 清两朝律例。据《明会典刑律条》:“凡谋反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但凡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 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 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 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 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合 计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只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从上面的规定看,对谋毁山陵(盗墓)的惩罚是相当严厉的,共谋者要被一 块一块割肉,即“凌迟”处死,父兄、妻女甚至连堂兄弟都要遭殃而一块跟着死, 最宽容的也要“流三千里”,罚去荒凉的边疆服苦役,永不得回原籍。 明万历年间,曾发生了一件影响深远的民间盗墓事件。 为了迎合皇上贪财的心理,腾骧左卫百户仇世亨向明神宗朱翊钧上了一份奏 疏,信口胡言道:“湖广二十五府所属州县,各项赋税的存留羡余及遗漏税银、 赃罚赎例银、入官空兵饷银、绝户产银、河草场佃价银、鱼税银等,何止亿万余 两,宜委官追查。”并且耸人听闻地说,据兴国州士民漆某报告,当地人徐某等 “挖黄金万两,内有唐相李林甫夫人杨氏诰命金牌一面,对方二尺,厚两寸,金 童一对,乌金炉瓶烛壶,尚有左右金银窖未开”云云。明眼人一看,便知这纯粹 是小小百户为邀功的信口胡诌。全国一年缴入太仓的税银不过三四百万两银子, 太仓历年积存的银两都未达到“亿万余两”的数目,区区湖广一省何以会有存留 税银亿万余两的神话?至于挖出李林甫夫人杨氏墓葬金宝,更是街谈巷议的子虚 乌有之事。而财迷心窍的神宗却信以为真,十分兴奋、十分认真地下了一道谕旨, 要陈奉带管此事。他说:“这奏内,湖广通省各府州县积贮各项存留羡余等银, 约有亿万余两;及兴国州民人徐乃明掘古坟,黄金鉅万,掩饰事情。且今帑藏匮 乏,何不解进济用!着督理矿税内官陈奉,不妨原务带管,督率原奏官仇世亨、 原任守备戴烨、士民漆有光,前去会同彼处抚按,并经管有司官员查明,一半留 与本省兵饷赈济之用,其一半及金银等件,一并解进应用。” 事后证明,这是一起盗墓“冤案”,是因为当地奸人漆有光向官府告密,导 致徐某盗墓事发。而徐某所盗的墓也不是李林甫夫人的墓,而是元朝吕文德夫人 的坟墓。 吕文德也是元朝有名的人物,南宋将领,淮西安丰(今安徽寿县)人,樵夫 出身,赵葵招致其麾下。本是南宋荆湖制置使。但这人很贪,蒙古人消灭南宋统 一中国的一次重要战役——襄樊之战中,忽必烈看到汉人贪财的致命弱点,悄悄 遣人以玉带贿赂吕文德,结果吕文德让元军在襄樊城外占据了有利的地势。如此 贪官,夫人的陪葬品自然是不会少了。但是这笔横财徐某大概命不该有,此事惊 动朝廷,命得一保,却赔尽家财。 陈奉受此事件启发,为了完成朱翊钧给他下达的“敛财”指示,在湖北兴国 一带公开盗墓,甚至以开矿为名,打起了皇陵——朱翊钧的曾祖父朱祐杬和曾祖 母蒋氏的合葬墓显陵的主意,引发了明朝最为严重的盗墓之风,导致一时民间反 盗墓抗议情绪激烈。 大清律例定绞刑 明亡清兴,龙椅易人。清朝,对盗墓行为的惩罚更为详细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少数民族的满族人进入关内后,比汉人更明白其中 的道理。清军刚入关时并无系统的法律,临时使用的就是朱元璋定的明律。后来 才根据清朝的情况,“参以国制,集议允当”,定了《大清律例》。《大清律例》, 对于盗墓行为的规定更加细致,规定了36种情形的罪责,条例计22条之多。 清律在《刑律》“贼盗”中,辟有“发冢”专节。对民间盗墓行为,依其性 质的严重程度和盗掘对象的亲疏,列出了七种类型。其中第一条称,“发掘坟冢 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 三年。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 绞……”与明律并无两样。可见,历朝历代的官府对盗墓行为持一贯的反对态度。 除了对盗墓行为本身进行惩罚外,清律对“辱尸”行为的制裁,也作了更为 明确的规定:“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谓死尸在 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残毁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 ;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对亲 属间的行为也有规定,“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 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盗墓严惩有例外 古代对盗墓者也不尽都是严惩,有的也会被宽大处理,而且会得民众的理解, 这就是盗掘贪官、奸臣、恶人等“坏人”的坟墓。 周晖是明朝万历年间的南京文人,著有《金陵琐事》、《续金陵琐事》、 《二续金陵琐事》和《琐事剩录》等。专记明初以来金陵掌故,上涉国朝典故、 名人佳话,下及街谈巷议、民风琐闻。南京为六朝古都,周边陵冢多多,盗墓也 层出不穷,周晖的笔下自然少不了的。 《续金陵琐事》(上卷)记载,明宪宗朱见深当皇帝时,江宁人盗掘秦桧墓 事发,被抓住后,却没有被严惩,被从轻处罚:“秦桧墓在江宁镇,岁久榛芜。 成化乙巳秋八月,为盗所发,获货贝以巨万计。盗被执,而司法者末减其罪,恶 桧也。有蔡西圃名昂,历事大理,亲阅囚牍,为作诗以快之。” 据现代考古发掘,秦桧及其家属墓都在今南京城南的江宁镇一带,秦墓在历 史上曾被多次盗发。2004年南京曾发现一座宋朝大墓,当时媒体报道是秦桧墓。 因没有从墓中找出墓志,参与考古的南京博物馆考古队一时也无法认定,最后公 开的说法是“疑似秦桧墓”。据未经公开证实的消息,后来专家就墓中出土后运 南京博物馆的物品推断,此墓就是秦桧墓,当时发现的那具女人尸骨,应该是秦 桧妻妾中的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