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法律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政治哲学中最深奥、也
最基本的问题。英国伟大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政
府,是因为人们会对自己和自己的亲朋偏心:“让人们自己对自己的案件做出审理
是不可想象的,因为自爱之情会使人们偏向自己和自己的亲朋;而另一方面,恶意、
激情和报复心会使他们过于严厉地惩罚他人;因而上帝就指定政府来抑制人们的偏
心和暴虐。政府乃是对自然状态的一种正当补救。”
哈耶克完全赞成洛克的思想。真正的自由决不等于无视法律,恰恰要仰赖于法
律。而真正的法律乃是自由的具体体现。法律乃是自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果
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正当的法律就等于自由。
自由是由法律正当地界定,这种观念对于那些认为自由就是完全不存在政府或
自由就等于某种物质生活水平的人士来说,可能有点奇怪。关于前者,自由至上主
义与无政府主义之间存在着重大区别。哈耶克说,他的看法与“倾向于无政府主义
阵营的某些朋友们”的看法之间的区别在于,“在我活动的范围内,我可以设想,
我碰到的任何一个人都会遵守某些最低限度的规则。我确实不可能让自愿结合起来
的一群人遵守完全相同的规则,那样就不是一个开放社会了,但我必须能够确信,
在我活动的范围内,我碰到任何一个我不认识的人,都会遵守我所了解的某些规则。
但自由至上主义很容易滑向无政府主义,重要的是要划出这条界线来。在一个开放
社会中,我可以跟我碰到的任何一个人打交道,这就需要人人都遵守某些规则。”
②
无政府主义者不相信政府和法律。他们希望生活在洛克所说的“自然状态”中。
而自由至上主义者则相信,法律创造自由,因为法律能使个人的交往活动效率最高。
如果缺乏有效而最优的法律,人们进行交往的机会就会受到限制。在一个没有法律
的社会中,人的生命就像托马斯·霍布斯所说的,是“孤独的、贫穷的、龌龊的、
粗野的、短命的”③。法律与其说是个人生活所必需的,不如说是集体生活所必需
的;而在自由至上主义者看来,集体生活是最有效率的生活。
哈耶克反对将自由与某种物质生活水平混为一谈。尽管自由与较高的生活水平
可能都是可欲的,但这并不等于说,自由跟较高的生活水平是一回事。哈耶克认为,
在社会中,自由就是自由,并且仅仅是自由。自由就是指在一个社会,透过强制内
容最少的、适用于所有人的、公知的法律,将强制减少到最低限度。自由即指法律
之统治。
哈耶克很明显地支持政府创制法律,也支持社会实施新的非强制性规则。对这
一点他曾表述得很清楚。他是个激进人士,只要现有的法律和制度不能实现最大程
度的竞争,他就寻求改变法律和制度。尽管他也确信,在历史传承下来的古老的法
律和其它规则中蕴涵着伟大的智能,但他最钟情的仍然是变革而不是静止。他的哲
学讲究动态和进步,强调社会大变革是可以接受的。他绝对不是保守主义者。
20世纪60年代和20世纪70年代,哈耶克提出对立法和货币制度进行重
大改革,他自己形容他的提议是“激进的”、“会对我们的政治制度造成广泛的变
革”④。有人曾指出,他晚年提出的货币改革建议与他对社会的演进发展的观点有
所矛盾,对此,哈耶克响应说:“有一种说法,说我提出‘建构’全新的货币制度
的建议,与我的基本哲学看法有冲突。但我从来没有想过要设计出什么新制度来,
我所提议的只是消除几个世代来妨碍可取的货币制度之演进生成的那些障碍”⑤。
他想要消除能够实现竞争最大化的新制度发育的障碍,而不是要全盘创造出该制度
本身来。
哈耶克尽管强烈反对“建构论唯理主义”,但他希望对社会的宏观制度进行重
大变革。在《法、立法与自由》(他写这本书的时候设想这是他的收山之作)的倒
数第二段中他宣称:“政府肯定是理智设计的产物。如果我们能够塑造出一种可以
为社会的自由成长提供有益框架的政府……我们就有望看到文明仍将一如既往地成
长发育。”⑥他认为,指导着政府、并被付诸实施的观念是至关重要的。但与传统
社会主义者不同,他们企图指挥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而哈耶克的目标仅在于
创造一种指导未来社会秩序的哲学框架。他希望建成能实现竞争最大化的新制度,
他认为,为此就需要对现有制度进行重大变革。谈到晚年提出的激进的货币改革建
议时他说,假如他能“左右一个他所热爱的国家的命运”,他就将“欣然地承担将
此处设想的提议付诸实施的风险”⑦。
在通常认为属于环境和地方“生活质量”问题的领域,哈耶克也鼓吹政府采取
行动。哈耶克设想:“某人在自己的土地上的活动之后果,通常不可能仅仅局限于
他自己的这块土地上,因而就会产生‘相邻效应’;而如果所有者只需考虑他的活
动对他自己的不动产的影响,那他就不会将这种相邻效应纳入考虑范围。在空气或
水污染等案例中也涉及到了这样的难题。”⑧他在获得诺贝尔奖之后曾授权世界野
生动物基金会使用自己的名字去搞募捐。他支持过的其它环保组织还有美国的奥杜
邦协会,[以美国鸟类学家约翰·詹姆斯·奥林宾(1785-1851)的名字
命名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它自然资源的民间团体———译者注] 和英国的自然信
托基金会。
哈耶克把“武器”列入“危险物品”之中,在《法、立法与自由》中他指出,
对于“危险物品”,应加以“销售限制”,并说,“或许无可置疑的是,涉及到武
器的销售问题,只有能够达到某种智力和道德素养的人,才能获准从事此种买卖,
这一点既是可行的,也是无可辩驳的”⑩。哈耶克并不是美国人心目中那种坚定支
持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的人物。他也支持征兵。
对于同性恋,哈耶克说:“成年人之间的私事,即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怪异的,
也不在致力于实现强制最小化的国家可采取强制行为的范围之中。”{11}他曾提到
英国《同性恋行为与男子图利性同性行为调查委员会报告》,报告提出将这些行为
合法化,哈耶克表示他同意该报告的论证。问题是:“人们普遍而强烈地持有某种
道德信念本身,不管其是什么,是否足以使他们强制推行该信念的行为获得正当性?
答案似乎是:在自生秩序中,只有在保护个人的私域不受他人侵扰的时候,运用强
制手段才是正当的;在不须保障他人的私域的时候,是不应使用此种强制手段侵扰
该人之私域的。”{12}自由就是法律所创造的个人自行活动和结社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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