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的和平秩序”
自由至上主义的时代已近在眼前。弗里德里希·哈耶克的伟大贡献也在于他设
想了一个人类和平共处的世界秩序。他所阐发的自生秩序理论,乃是他本人构想出
来的,尽管他将此概念追溯到亚当·斯密和卡尔·门格尔那里。他努力地论证了,
即使没有一个发号施令者,人类社会也仍然能够实现高度发达的秩序。为了建成某
种最佳社会,我们不需要政府非得是无所不知的、无所不能的、无所不在的、无限
仁慈的;任何时代的政府都不是这样的,也不可能是这样的———当政府试图成为
这个样子时,恰恰发挥了相反的作用,20世纪的现实已经突出地揭示了这一点。
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中最准确地描述了他的和平共处世界的理想:
隐含在开放社会背后的理想? 穴是? 雪:应当把同样的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
我希望我们继续不断趋近于这个理想,因为在我看来,它是某种普遍的和平秩序不
可或缺的条件……
遵守某些正当行为之规则的义务扩展至越来越广阔的范围,最终扩展至所有人,
这必将导致人们对于小群体内之同伴的义务弱化……
这些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的行为规则只能缓慢而逐渐地取代那些允许个人为了
追求群体的利益而伤害陌生人的特殊规则。而只有在这一过程中,才使开放社会之
崛起成为可能,并使普遍和平秩序之依稀希望或可实现。①
贯穿于哈耶克的普遍和平理想中的,是哈耶克对法律的关注。最终出现的,不
是世界性政府,而是世界性法律。②在这一理念背后的理想乃是,一切人在道德上
是平等的。
从哈耶克的著作中可以引申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各个社会的法律所体现的,
无非是个人之间的法律。归根到底,理应存在之惟一的法律,乃是个人在不存在政
府的情况下可以将其适用于所有他人的法律。他在《法、立法与自由》中说过的一
段话就是这个意思,尽管是在讨论其它问题时说到的,他说:“只有透过将正当行
为规则扩展至与所有人的关系之中,而与此同时,消除这些规则不能被普遍适用之
强制性,这样,我们才能逼近某种普遍的和平秩序,将全人类融合为一个单一社会。”
③他的著述仍将是照亮未来世纪的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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