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节:三民主义的创立(3) 民权主义的实现,不仅使人民有参政、议政、主政权,也是国家富强、民族 兴旺的基础。 孙中山认为封建君主帝王专制制度是“国害”,“国害一除,则国利自兴, 而富强之基,于是乎立”。 人民的平等、自由,必须在“民权上立足”[21],“争得了民权,人民方有 平等、自由的事实,便可以享平等、自由的幸福。所以平等、自由,实在是包括 于民权之内”。[22]封建专制制度,自古把人分成不同层次、身份,形成统治结 构,它们是帝、王、公、侯、伯、子、男、民,数个等级,直至清代仍沿用。人 民要自由、平等、改变被统治地位,必须取得政权,“如果没有民权,什么平等、 自由,都保守不住”。[23]“必须先有‘民治’,然后才能够说:真有‘民有’、 真有‘民享’。”如果人民没有政权,民族独立与平等、发展经济、改善提高人 民生活的民族主义和民生主义就不能实现。民治问题、政治革命问题,不仅是建 立民国的政治基础,也是民族革命、经济革命的先决条件。对民权主义的重要性, 他说:“余之从事革命,以中国非民主不可,其理有三:既知民为邦本,一国之 内人人平等,君主何复有存在之余地!此为自学理言之者也;满洲之入据中国, 使中国民族处于被征服之地位,国民之痛,二百六十余年如一日。故君主立宪在 他国君民无甚深之恶感者,独或可暂安于一时,在中国则必不能行。此自历史事 实而言之者也;中国历史上之革命,其混乱时间所以延长者,皆由人各欲帝制自 为,遂相争相夺而不已。行民主之制,则争夺自绝。此自将来建设而言之者也。 有此三者,故余之民权主义,第一决定者为民主。” 民权主义的政治体制是建立共和国,1894年兴中会成立时,把“创立合众政 府”列入誓词中,是借取“美利坚合众国”政体之名,1905年同盟会成立时,又 把“建立民国”列入宣言条文与誓词中,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规定: “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立民国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 共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24] 孙中山的民权思想来自欧美,又以中国古代的考选制、监察制补充完善。国 民党改组后,又对西方议会制(代议制)进行了批判,揭示其弊端,因而又创制 了四个直接民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 孙中山前半生为改造中国组织革命力量奔走海外,多次环游欧美。他对法国、 英国、美国、瑞士等许多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学说,进行过精心的考察和研究。 孙中山批判继承了法国18世纪政治思想家进步学说,吸取了孟德斯鸠的分权 学说,摈弃了他的维护君主制的主张,也吸取了卢梭民权思想。他说:“讲到民 权史,大家都知道,法国有一位学者叫卢梭。卢梭是欧洲主张极端民权的人,因 为他的民权思想,便发生法国革命。卢梭一生民权思想最要紧的著作是《民约论》, 《民约论》中立论的根据是说人民的权利是生而自由、平等的,各人都有天赋的 权利。”[25]又吸取了法国1789年革命时期的“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并 且把它做为民权主义的配套思想体系。 孙中山说:“民权学说,是由欧美传进来的。”[26]“革命成功之日,效法 美国,选举总统,废除专制,实行共和。”美国政体结构是行政、立法、司法三 权分立制。后来,孙中山又发现他们的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制并不完善, 存在弊端。 美国“官吏非由考试,而由一党之推用”。官员“有由选举得来的,有由委 任得来的”。就选举方式而言,他说:“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去巴结国民,运 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所以美国 代表院中,往往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27];就委任方式而言,他说:“凡 是委任官都是跟着大总统进退。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 统领,内阁至邮政局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28]“英国首先仿行考选制 度。”孙中山认为西方国家没有健全的考试制度,有“盲从滥举”、“任用私人” [29]的弊端。 孙中山认为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最为平允,为泰西各国所无”,“无 论贫民贵族,一经考试合格,即可作官,备位卿相,亦不为僭”。所以“中华民 国宪法,必要设独立机关,专掌考选权。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定了他的资格,无 论那官吏是由选举的,抑或由委任的,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这法可除却盲 从滥选,及任用私人的流弊”。 孙中山通过考察认为西方国家政府的弹劾纠察权掌握在议会中,也有弊病, 他指出:“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它不得 不俯首听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30]“现在立宪各国,没有不是立法机 关兼有监督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 “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 理论上说不过去的。” 孙中山认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也可采用,“像唐朝谏议大夫和清朝御史之 类”,由依附于君主变为独立的机关。他说:“吾人采取外国良法,对于本国优 点殊不可轻弃。”“以外国输入之三权(行政、立法、司法),与本国固有之二 权(考试、监察)一同采用,乃可与世竞争。” 五权宪法的行政权是政府首领大总统管理国事之权,立法权是议会议员(国 民大会代表)制定法律之权,司法权是裁判官员执行法律之权,考试权是考试机 构考选大小官员之权,监察权是监察机构对官员的弹劾之权。“五权宪法”是 “救三权鼎立之弊”,五权各自独立,弥补三权分立之不足,防止其流弊发生。 孙中山创制的五权宪法的理论基础,是分权学说和制衡原则。“机关分立, 相待而行,不致流于专制”,“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 分权,是为了避免过分集权而形成专制,致使首领者身份由为百姓造福的公 仆变为独断专行的统治者;统一,是形成互相制约政治整体。 1906年11月15日,孙中山在东京接见从西伯利亚越狱赴美路过东京的俄国社 会革命党首领鲁学尼时,向他具体地解释了他所制定的五权宪法的内容,并说: “分立五权是各国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是创建的破天荒的政体。”[31]孙中 山要把中国建成一个政治上“驾乎欧美之上”的“世界上最新最进步的国家”。 孙中山对西方代议制(所谓国会制)从采用转为批判,认为欧美代议制不是 真正的民权,称它为间接民权,而创制了直接民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