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节:三民主义的创立(6) 孙中山毕生反对封建专制制度。辛亥革命前,他对君主专制主义进行了有力 的鞭挞;辛亥革命后,他对军阀把持政权、专横独裁进行了无情揭露和斥责。他 一生对这种专制主义“恶劣政治”的批判是极其全面而深刻的,可以说是前无古 人的。他认为封建专制是一种“暴虐”的政治制度。从二次革命开始,他领导着 人民不懈地和这种专制制度进行斗争。[48] 但是,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势力与帝国主义相勾结统治下的中国,他的民权主 义是难以实现的,尽管辛亥革命前,他信心百倍地为实现它而奋战;辛亥革命后, 围绕“民权”二字苦斗不懈,一直到死。 关于民生主义: 孙中山于1902年曾谈到解决农村土地的问题,提出“不躬耕者,不得有露田”, “露田占有不超过二十亩”,“夫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这是孙中山对土 地制定的初步设想。第一次反映在革命党政纲上是1905年5 月在旅欧中国留学生 中发展党员的誓词中,列有“平均地权”。[49]当年8 月,中国同盟会成立,又 把“平均地权”列为会章和誓词的政纲。1906年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 对“平均地权”有了具体的说明:“文明之福祉,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 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 步之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肇造社会的国家,俾家给人足,四海之 内无一夫不获其所。敢有垄断以制国民之生命者,与众弃之。” 可见孙中山早期的民生主义是通过平均地权达到“社会的国家”和“家给人 足”的目的。 孙中山创立的民生主义的思想来源,是多方面的:一、孙中山出身于贫苦农 民家庭,从早年起,他就“下定决心,认为中国农民的生活,不该长此这样困苦 下去”[50]。他曾说:“受幼时境遇之刺激,深感到实际上及学理上有谋此问题 之必要。”[51]二、孙中山早期受洪秀全思想的影响,十分赞赏太平天国“有田 同耕”的土地平分制度。他说:“民生主义,即贫富均等,不能以富者压制贫者 是也。但民生主义在前数十年已有人行之者,其人为何?即洪秀全。”[52]三、 在英国,他亲眼看到,“贫民无田可耕,都靠做工糊口。工业却全归资本家把握, 工厂偶然停歇,贫民立时饥饿。只就伦敦一城计算,每年冬天工人失业的常有六 七十万人,全国更可知。英国大地主威斯敏士达公爵有封地在伦敦西边,后来因 扩大伦敦城,把那地统圈进去。他一家的地租,占伦敦四分之一,富与国家相等”。 他说:“贫富不均,竟到这地步,‘平等’二字已成口头空话了。”[53]他认为 这是一种“不革不了之势”。这时,他开始对以前曾“怦怦向往”的西方社会进 行由表及里的分析了。他批判西方国家是“不平等的世界”[54],他认为,“这 真是前车可鉴”,因此,要“预筹个防止的法子”。四、西方国家的社会经济思 想也给了他以影响。他阅读了各派的社会主义学说。他认为,“英国斯密亚当氏 出,始著经济学,极有条理”。他还认真地探求了亨利? 乔治的土地国有论。中 外的贫富不均的社会病态和古今的土地学说,就是他制定民生主义“平均地权” 的思想由来。 他认为,民生主义就是使中国“免得再蹈欧美之覆辙”,“取那善果,避那 恶果”的措施。他说:“欲为一劳永逸之计,乃采取民生主义与民族、民权问题, 同时解决。”还说:“举政治革命、社会革命,毕其功于一役。”并且指出: “这绝不是欧美所能及的。”[55] 孙中山在共和国建立后辞去临时大总统,着手经济建设。在各地演讲时,也 说是着手“社会革命”、解决“民生问题”,他说:“中华民国成立,民族,民 权两主义俱达到,唯有民生主义尚未着手,今后吾人所当致力的即在此事。”[56] 由此可知民生主义不仅是平均地权,还有发展经济实业建设,以后又提出“节制 资本”。看起来凡是国计民生诸项,都包括在民生主义之中。 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是孙中山民生主义的重要内容。 平均地权,它来自美国土地改革论者和经济学家亨利? 乔治(1839—1897年) 所著《进步与贫困》(1879年出版)的土地政策的理论。亨利? 乔治提出经济发 展导致土地日益不足,使地价上升,游手好闲的地主却攫取更高收益。其地租应 由国家征收,而取消其他税收,主张实行征收单一土地税制,提倡土地国有。孙 中山1896年后研究其书,接受其理论,曾说:“对于欧美之经济学说,最服膺美 人亨利? 佐治(今译亨利? 乔治)之单税论。”认为其单税法、土地国有,最适 宜中国。1912年10月在上海对中国社会党演说中赞扬其主张说:亨利? 乔治“曾 著一书,名为《进步与贫困》。其意以为世界愈文明,人类愈贫困,盖于经济学 均分之不当,主张土地公有。其说风行一时,为各国学者所赞同。其发阐地税法 之理由,尤为精确,遂生单税社会主义之一说”。[57]孙中山在民生主义论述中 多次征引其观点。 孙中山实现平均地权的方法是:核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土地国有。 孙中山对核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曾有简要的说明:“定地价的法,比方 地主有地价值一千元,定价可为一千元,或多至二千;就算那地将来因交通发达 价涨至一万,地主应得二千,已属有益无损;赢利八千,当归国家。这于国计民 生,皆有大益。少数富人把持垄断的弊窦自然永绝。这是最简便易行之法。”对 土地国有,孙中山说:“国家在地契之中,应批明国家当需要地时,随时可照地 契之价收买,方能无弊。如人民(指土地主人)料国家将买此地,故高其价,然 使国家竟不买之,年年须纳最高之税,则已负累不堪,必不敢。即欲故低其价以 求少税,则又恐国家从而买收,亦必不敢。所以有此两法互相表里,则不必定价 而价自定矣。在国家一方而言之,无论收税买地,皆有大益之事。”1912年4 月 1 日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上的演说中指出:“若能将平均地权做到,那么社 会革命,已成七八分了。”[58] 孙中山实现平均地权的方法是自上而下的经济手段,而不是采取没收平分的 方式,自然是减少社会矛盾和斗争的痛苦,但转化土地所有制进程缓慢,不能适 应时代要求很快铲除封建土地制度。另外,孙中山对土地问题认识有待深入探求 研究,他多次以中外城市或商业经济发达的地区为例说明土地问题,而对中国土 地问题最严重、数千年失去土地的广大农村农民很少述及,这就使平均地权偏离 了中国土地的现实问题。孙中山虽然从1912年与袁世凯会谈时提出“耕者有其田” 的主张,但并未见其说明具体实现方法。1924年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宣言重新解释的三民主义,民生主义部分中对农民土地问题有了明确的说明: “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 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 要旨也。”“中国以农立国,而全国各阶级所受痛苦,以农民为尤甚。国民党之 主张,则以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59] 从这些说明中,可以看出,后来提出的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比早期平均地权政纲具 体了,在保留其定地价、照价纳税、涨价归公、土地国有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农 民土地问题的政策。1924年8 月21日,孙中山在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第一届学员 毕业典礼上演讲时也提到耕者有其田的问题,他说:“现在俄国改良农业政治之 后,便推翻一般大地主,把全国的田土都分到一般农民,让耕者有其田。耕者有 了田,只对于国家纳税,另外便没有地主来收租钱,这是一种最公平的办法。我 们现在革命,要仿效俄国这种公平办法,也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 如果耕者没有田地,每年还是要纳田租,那还是不彻底的革命。”[60]但是在解 决耕者有其田的方法上,没有仿照俄国,仍按原平均地权的土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