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纪周:以副部长的名义为私枭护航 从“很帅”到落寞 2001年2月27日,李纪周突然出现在央视的“新闻联播”上。从中国省部级高官 队伍中消失两年半的他,坐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央视播音员在 他曾经担任过的公安部副部长的职务前,冠以一个“原”字,提示他现在的身份是: 阶下囚。 被赖昌星认为“长得很帅”的李纪周在犯事前,给外界的印象是神采奕奕的。 在一个“猎鹰在线”的网站上,有三张李纪周落马前的照片。无论是身穿警服面露 微笑端坐在办公室,还是在基层接见慰问公安干警,李纪周的照片都是那么有魅力, 光彩照人。 据悉,李纪周案于1998年9月,总理朱镕基南下掀起反私风暴时被揭发,当年1 2月下旬,他在北京医院看病时被中纪委调查组“双规”。2000年初,检察院正式批 准逮捕李纪周,同年4月,李纪周被免职,同时开除其中共党籍。 2000年9月14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李纪周已被逮捕并立案侦查。这是 中国官方首次正式对外宣布李纪周案。但是,李纪周案涉及面太广,关系复杂,案 中又有几宗轰动全国的走私大案,故只有等到远华、湛江等走私案审结以后再进行。 有消息说,李纪周在被隔离审查初期,采取拒不合作态度,对调查人员提出的 所有问题不予回答,令办案工作一度受阻。但随着“远华案”等多宗走私案逐渐真 相大白,李纪周开始交代自己的涉案问题。一个难以考证的说法是:此后,每次提 审他,他都是先跪下,第一句话就是: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 被定罪的最高级别执法人员 李纪周今年近58岁,是副总监级警衔的高级警官,同一级别的警官全国仅10人 左右。他被定罪,成为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被定罪的最高级别 执法官员。 籍贯安徽的李纪周出生在“红色首都”延安。据称,李纪周的父亲是名老红军, 延安时期已从事公安工作。 李纪周一家三口,发妻程辛联57岁,女儿27岁。妻子的生日是中秋节,女儿的 生日是三八妇女节。坊间有传言,李纪周仕途得意之时,常有阿谀者胡诌说,他的 妻女出生的日子好,能够福佑他全家。可如今,程辛联也因“介绍贿赂罪”被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零6个月。女儿孤身在美国。 从求学到工作,李纪周的人生是非常顺利的。1964年,20岁的李纪周入中国人 民大学攻读经济学,4年后毕业。嗣后,李纪周进入解放军部队。 1979年11月,在军营锻打了将近10年的李纪周转业到公安部。 在公安部,李纪周第一个职位是消防局办公室科员。从科员到科长到办公室负 责人,李纪周用了4年。1983年4月,李纪周调任治安局副局长。6年后,升为局长。 主管全国治安。虽然治安局本身只有80多人,但当时全国治安部门有将近40万人。 李纪周负责指导这个系统的警察工作。 1993年,李纪周的妻子从原有位置上退休,他自己却从原有位置上升任公安部 部长助理。2年后,跻身于中国省部级高官行列,任公安部副部长,攀至他的仕途峰 巅。1998年开始负责边防出入境,打击走私犯罪。从一个大学毕业生到一个连级干 部,李纪周用了将近10年。而从一个科员升迁为公安部副部长,由一个普通干部转 为高级干部,他只用了15年。 与大私枭的“黑色友谊” 1993年,李纪周去广州出差,通过福州公安局长庄如顺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局长许甘露的介绍,李纪周与远华走私集团首脑赖昌星相识,从此结下了深厚的 “友谊”。 新华社在报道中说,李纪周三次收受赖昌星贿赂的人民币100万元、美元50万元、 港币3万元。 第一次收受赖昌星的贿赂,利用的是夫人的名义。 1994年底,赖昌星来北京,李纪周夫妇去王府饭店看他。他问程辛联做什么工 作。李纪周说,我夫人已经退休了。赖昌星微笑着问程辛联为什么不做点生意?李 纪周摇头,“她哪里会做生意?”赖昌星又笑,“可以学嘛。如果你愿意,我愿意 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不久,程辛联说要承包一个饭店,但没有定金。李纪周跟她说,找赖昌星嘛。 程辛联去找赖昌星联系,赖当即给了100万。 1995年初,赖昌星来北京,李纪周夫妇再次去看他。李纪周说,“你借给我夫 人100万,可是我夫人她根本就不会做生意,她可能会赔掉这些钱。”赖昌星回答得 非常“漂亮”,“她不会做生意,做赔了,也就学会了。” 其实,程辛联最后没有赔钱,但也没有学会做生意。因为她的饭店根本就没有 承包。 李纪周第二次收受赖昌星贿赂,利用的是女儿的名义。 1996年10月,赖昌星又一次来到北京。李纪周去见他。赖昌星问,“你的女儿 在美国,她经济上有什么困难?” 李纪周的女儿要搞投资移民,在美国旧金山开了一家公司,当时面临破产。赖 昌星从李纪周口中打听到这个事情。几个月后,赖昌星汇款50万美元到李纪周女儿 的账户。 第三次接受贿赂,李纪周只有以自己的名义了。 1997年3月,赖昌星再一次来到北京。同样的,李纪周去看他。等到李纪周离开 酒店回家,赖昌星起身送他下楼上车。上车后,赖昌星坐进李纪周的汽车。他问, “你需不需要用钱?”然后,将一沓港币放在他的车上就走了。李纪周怕给司机看 见,也没有看,就收了起来。回家交给了程辛联。她数了一下,说3万港币。 天下没有白送的午餐。 中央纪委常委、秘书长袁纯清在通报李纪周案件时说,多次收受赖昌星巨额贿 赂的李纪周,“应赖昌星要求,干预公安边防机关对涉嫌走私油轮的查处;利用职 权为赖昌星的公司提供便利。” 1997年上半年,赖昌星给李纪周打电话,说他的一个朋友有一艘油船去广西, 叫“奥林匹克勇士号”,油船是香港和湛江合作的。船在经过琼州海峡时,因为涉 嫌走私,被海南边防局的海警部队给扣住了。赖昌星只对李纪周说了两三句话,李 纪周就将所有的事情摆平了。 中纪委和监察部在通报李纪周案件时,还透露了李纪周为赖昌星干的其他事, 诸如:帮助远华公司办理香港、内地两用汽车牌证,指示福建公安部门要为远华走 私的汽车上牌照等等。 用警衔“寻租” 李纪周当公安部治安局局长的时候,月工资七八百块钱,是当时中国警察中局 长的最高标准。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后,月薪一千元左右。当了公安部副部长,薪水 又涨了三、四百元人民币。 就这样的收入标准,李纪周却拥有至少数百万的财富。他的妻子的工资比他低, 李纪周的财富从何而来? 除上述赖昌星的贿赂外,司法机关还证实,李纪周把他的“乌纱帽”——他的 警衔当作挣钱的工具。 周民兴是广东一家公司的董事长,接到周民兴贿赂1万美元后,李纪周当上了他 的“编外推销员”,为其向公安系统推销激光瞄准器提供便利。 梁耀华,一个有着香港身份的走私分子。在他的“银弹”攻击下,帮助梁注册 成立了广州新英豪发展有限公司,促成了新英豪公司保税仓的设立,并多次干预公 安机关对该公司走私犯罪问题的查处,要求广东有关公安机关放行和退还广东新英 豪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查扣的汽车和货物。 自1994年下半年至1997年8月间,李纪周利用其担任公安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 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不法分子的走私犯罪活动。收受 走私犯罪分子的巨额贿赂。为私枭们走私保驾护航,出租民众赋予的权力。为他自 己,他妻女,还有他的情妇谋取利益。 在李被“双规”不久,他的香港情妇李莎娜逃往澳洲,1999年4月被抓。她原来 是一个交通局的公安,李纪周给她弄了一个香港护照。1994年11月底至1995年8月, 李纪周伙同李莎娜收受了巨额贿赂。 李纪周一审为何逃脱一死? 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审判决宣布后, 很多民众感到惊讶:李纪周罪不可赦,为什么只判个“死缓”?然而,安徽省政府 立法咨询员、法学博士陈宏光教授接受采访时说,“死缓”的判决是经得住法律的 推敲、有法理依据的。 李纪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干预下级公安机关查处涉嫌的走私犯罪案件,依 据现行刑法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既然李纪周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为什么会按照玩忽职守罪处罚?这就是刑法时 间效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是新刑法与旧刑法之间如何选择适用。我国现行刑法 是199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对于此前的犯罪行为刑罚适用,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 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体现了这个精神。因为旧刑法中有玩忽职守 的规定,但没有滥用职权罪的内容,并且定罪量刑上新旧刑法也有所不同。因此, 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李纪周的滥用职权罪按照旧刑法的玩忽职守罪进行惩罚。 或许“便宜”了李纪周,却尊重了法律的权威。 新华社在援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时,说了这么一句:“鉴 于李纪周能够提供线索,为侦破有关重大案件起到了一定作用,且能积极动员亲属 退赃,有认罪悔罪表现”。 由此可见,在法院看来,李纪周有被法律容忍与“宽恕”的条件。也就是说, 李纪周有依法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量刑情节)。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独创的死刑执行方法,是限制与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 措施。对照李纪周的行为,这个层面的考量符合下列有关“死缓”的法律条文之规 定: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 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 我国《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 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 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 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有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认罪悔 过,都是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 李纪周身为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担负着同走私等犯 罪活动作斗争的重要职责,然而他却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重妨害公安机关的正 常执法活动,其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依法严惩, 于国于民、于党于法,实乃幸事。而一审判决“依法宽大”,暂且免其一死,而没 有感情用事“杀之以谢国人”,是法律对感情的胜利。 (摘自《新闻周刊》2001年第4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