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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恶性交通肇事案真相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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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尼 递交于2005-1-1    Edit/Delete
认真的再看一遍,如此说来这是个冤
案!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任重道远
呵!
哈尼 递交于2005-1-1    Edit/Delete
张金柱的那个战友不是个东西!不知道
借酒浇愁愁更愁?张喝了那么多,还让
他自己开车回去?
p 递交于2004-12-12    Edit/Delete
谁说的是事实?我该信谁?
LIANGXIN 递交于2004-9-28    Edit/Delete
Z记者和那几个吃软饭的中央台记者你们的
良心何在!李民庆及其公安厅.局领导.你们
的良心何在!和张金柱一起喝酒并能控制其
命运的那些人.你们的良心何在!苏海.当你
面对为你付出一生青春.已老态龙钟的妻子
时.想起天国的儿子时.你的良心何在!刑庭
的领导们和省高院的法官们.良心何
在!!!
1500米 递交于2004-9-28    Edit/Delete
;与此同时
qqqqqq 递交于2004-7-8    Edit/Delete
作者是傻B
婊子养的
我操你妈!!!
他的“佳美”
是你妈卖B挣的
挂的公安牌照的
你他妈的装什么纯洁
FLEUR 递交于2004-3-20    Edit/Delete
http://www.qq263.com/vod/film.asp?
id=fleur 免费的激情电影供你看个
够,赶快进来看看吧!
末摘花 递交于2004-3-11    Edit/Delete
据说张金柱曾说过一句话:“媒体置我
于死地。”张金柱背就背在遭到媒体这
样大肆煽情的报导,引至群情激愤,社
会不容,所以,张金柱不得不死。
安业 递交于2003-11-26    Edit/Delete
小说胡扯蛋。八科的犯人会为民警叫
冤???胡写。张金柱是梁山好汉---执法
犯法。应该杀一儆百,取信于民
反思 递交于2003-10-29    Edit/Delete
今天新的道路交通法颁布了,我仔细的
读了一遍,唯一的感觉就是茫然。不直
到这部新的法律会再次造就多少个新的
张金柱。
不论在什么国家,如果领导可以替代法
律我们不如多呼唤些红头文件,少制定
一些法律。
媒体的监督是有益的,毫无约束的监督
只能是让我们的国家雪上加霜。
5年前我支持张金柱,现在我仍旧支持张
金柱。
证据 递交于2003-10-10    Edit/Delete
我承认我杀了人,但我拿不出证据,也没
人会判我有罪。这就是法。。。没有足够
的证据证明张明知车下有人,拖死也不应
判死罪,即便拖上一万米。依法治国不是
万能的,人是一种社会动物,要有道德,
这便是人的素质。对于国人的素质,鄙人
实在是不敢恭维。。。。
789456 递交于2003-10-1    Edit/Delete
文中关于给受害人的100万确有其事,我的
同学是张女的初中同学,她陪张女去医院,
提出100万的赔偿,但被拒绝.至于钱,张家
确实拿不出,但是好多张的战友答应凑出
来.我见过张女一面,挺文静的,不过当时
我不知道她就是张女,那时候,她们家也只
认为会多判几年,最多无期,没想到会死.
张的确很背,此案刚好赶在大河报创刊,为
了吸引读者,大河报不遗余力的报道,现在
大河报已经是河南发行量最大的报纸.
总结此案,关键是小孩的死,如果只有大人
的死或伤,舆论可能还好些.新闻报道只是
起道推波助澜的作用,关键还是上面有没
有人保,象刘涌那样的人渣还能活,如果有
人保,张顶多无期.
张自己也作死,都死到临头了还耍牛逼,至
于什么15岁当兵的话,就算没对记者说,相
信也会在背地里说.找死!
中国没有真正的法制,法律象妓女,谁都可
以来一下,要么你有钱,要么你有权,没钱
没权只有等着法律收拾你.
我就在郑州中行工作,陈建民是所有支行
行长里最老实的,至少表面上是.没被扫黄
抓住过,(曾经有南阳路支行行长嫖娼被公
安局光着屁股抓住).他有三个手机,一个
是行里配的,但没人知道另外两个的号码.
而且他很少来市行,总猫在荥阳,很令人费
解.平时都是由他亲自核保,但是,1.30省
行财会大会,他不得不来,正好有人核保,
底下人一看上联3000万,下联才3万,都吓
啥了.会计科长脑子反应快,一边稳住对方
行,一面电话通知监察处.当天晚上陈建民
就被控制了,同时财会,稽核,监察和保卫
处全都开赴荥阳,连夜查帐.那年春节我们
快被折腾死了,奖金也停发了.市行行长焦
XX被撤职,成了替罪羊.
任某很有后台,他自己交代曾一次给北京
的大人物送过10辆卡弟拉可,途中一辆被
挂花了,连夜让司机开回来另换一辆.
关于三仁一案,我才知道公安局真黑.李民
庆去美国,一共两个人,中行一次为他们垫
付50万美圆的费用,由于临时支付,光汇率
就损失2万人民币.此案每月光汽油就用约
60吨.
此案通天,陈建民只判无期.奉劝大家,千
万别信中国的法律,为张叫屈没任何意义.
cctv王八蛋 递交于2003-9-1    Edit/Delete
CCTV王八蛋
寒心 递交于2003-8-4    Edit/Delete
看了此文令人心寒,张金柱肯定是错杀枉
杀。杀张的时候我就感到不解,一是一个交
通肇事案怎么会弄成一个杀人伤害案;二是
一个干过几十年公安当过局长政委的人,怎
么会那样残忍地杀害无冤无仇的群众,当时
认为一定有隐情。现在看来很清楚,是宣传
媒体杀了张金柱,也暴露了法官的素质太
差,人云亦云,在那媒体的误导下,失去了
作为法官最起码的品格,通过此案有关方面
要好好反省,但愿不要再有第二个张金柱、
王金柱重演。
jkff 递交于2003-7-17    Edit/Delete
任何人、任何事都应以法律为准绳,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真理 递交于2003-6-28    Edit/Delete
我是一个在当时支持杀张的百姓,理由是
他知法犯法、撞了人还压人还逃逸,还有
一个原因是当时认为不杀他不足以平民
愤。然而看了这篇文章才知道事实并不像
当时媒体所报道的那样罪大恶极,而是一
起交通肇事。既然如此,万不该死罪。在
事隔近二十年后的今天看来,以“不杀不
足以平民愤”来作为定罪的依据,其本身
就是法制不健全的体现,就是人制社会的
最好说明。然而至今这句话还在不同程度
的引用。为什么我们不是依法而是依民愤
呢,难道我们的法律不代表人民的利益
吗?法律制定时没有考虑民情吗?既然法
律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代表了人民的
利益也考虑了民情,那么法律就应该是至
高无上的,量刑时唯一的标准就应该是法
律而不是民愤,因为民愤只代表了一部分
人的呼声,是有局限性的。什么时候在我
国的判决书中再也见不到“不杀不足以平
民愤”这类字眼时,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国
家就真的是进步了。
海市蜃楼 递交于2003-6-24    Edit/Delete
司法腐败、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人们都
知道,可谁又能真正根治这种腐败呢?
纵观全文司法腐败是张金柱送命的直接原
因。
杭州人 递交于2003-6-1    Edit/Delete
张金柱有罪,但罪不该死,这是凡有一点点
头脑的人都会得出的结论。
云卷云舒. 递交于2003-5-10    Edit/Delete
张金柱案已成为“案例”,所以其影响必
会长远。有人翻开提出异议,是为历史和
现在、未来尽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一说确有此事,也成为经典。
“石发亮还将很多省内干部子女安排到
交通厅工作,为自己编织庞大的关系网。
几年前,郑州发生震惊全国的张金柱撞人
血案,那天,张金柱就是与石发亮在一起
喝酒后出的事。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后,张
的亲属也被石发亮安排到交通厅工作,以
示义气。”(文/石破,摘自南风窗)
又一个人要“伏愤”了,不过此人是
够“义气”。
我们周围总是先有“石破”,才有
“沉钟”。有人要造势,有人要警世。
高原 递交于2003-4-25    Edit/Delete
张金柱案我是几年前就知道的.由于执法
人员的腐败问题在我国是一个很普遍的现
象.因而对当时的宣传很有认同感.对判他
死刑也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读完该文后我
深感震惊,没想到事实会有这样大的出入.
也深感我国的法律体系在人为的作用下会
这样的脆弱.传媒制造的声势能够左右法
律.领导人的一句话可以左右法律.这是我
们整个法律制度的悲哀,是我们整个执法
队伍的悲哀.也是我们整个国家的悲哀.呜
呼,那些当权者和执法者们要猛醒了,一个
国家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和法律体系,怎
么谈得上发展和进步.怎么能让人民安居
乐业.
声鸣 递交于2003-4-19    Edit/Delete
张金柱是否罪应当斩,司法界可展开讨
论。但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其对肇事逃
逸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是
不能与普通司机相提并论的。对肇事逃
逸这种主观故意进行严惩,相对受害者
而言是十分必要的,更何况对“人民警
察”。
789456 递交于2003-4-8    Edit/Delete
我是郑州人.张的死完全是郑州警察在人
民心中的真实评价.郑州警察非常腐败,吃
拿卡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简直是土匪.
张只是替罪羊,他之所以死是民怨沸腾的
结果.我当时在单位和同事们讨论,没有一
个不说该死.希望他的死能让郑州警察明
白自己在人民中的位置,敲一敲警钟.
晓岭 递交于2003-3-19    Edit/Delete
一个离开郑州的郑州人,今天又看到此事
重提,很有感慨。正象张金柱自己所说死
在新闻舆论之下,也算死的明白。作为一
个公安干警,以身试法也好,以血溅法也
罢,不枉此生。我们大家都会记住他的。
过去 递交于2003-2-27    Edit/Delete
今天看到的:
本报讯(特约记者 楚明 通讯员 光灿)大
冶市东风路派出所原所长柯新建酒后驾车
撞死人路人(见本报2月8日本版)[没大河
及时呀]。昨天上午,黄石市下陆区法院
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查明:2月1日下午[K,年初一],
柯到大冶市还地桥镇拜年,席间大量饮
酒。当晚,柯独自驾车回大治。21时30分
左右误行至黄新公路时,将路边行人刘某
和其女儿肖某撞倒,致肖死亡、刘受伤。
事发后,仍处醉酒状态的柯新建继续驾车
返回大治家中。
案发后,柯及时[未及时又会怎样?]付
清了7.3万余元赔偿费。
在法庭上,他声泪俱下地说:“我一时
逞强,酿成惨祸,完全是咎由自取。一是
愧对亡灵;二是愧对组织;三是愧对亲
人。希望同行们以我为鉴,严守五条禁
令。 摘自CTDSB
sylviazhai 递交于2003-1-31    Edit/Delete
如果事实如此,我认为冤.我主张法律事
实,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对案件事实的
证明,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真实的程度,所
以,被证明的案件事实, 就不可能是实际
上发生的客观事实.诉讼证明是一种法律
活动, 它不仅指追求证明的真理性,还要
追求证明的正当性.尊重法律和法律程序.
相反,不主张客观真实说,因为其往往会因
为对于客观真实不好把握.从而在司法实
践中一起各种各样的问题.更何况是凭民
愤呢??????质疑,可问作者,可曾对河南高
法李道明进行访问?他又有何说.?又一昏
官否???//
沉重 递交于2003-1-22    Edit/Delete
人治的阴影不散,媒介的的或众,百姓的
愚昧,理性的低下,一个分局长都不能依
法公判,况平民呼!!!中国法制的路还
漫漫长远兮!!!唉!!!
沉重 递交于2003-1-22    Edit/Delete
人治的阴影不散,媒介的的或众,百姓的
愚昧,理性的低下,一个分局长都不能依
法公判,况平民呼!!!中国法制的路还
漫漫长远兮!!!唉!!!
祝福 递交于2003-1-7    Edit/Delete
我同意JFY的意见. 如果这篇报告所反映的
情况是真实的, 撇开作者的感情不谈, 张的
死刑是错案. 对人类来说, 还有什麽比生命
更重要? 哪怕是中国人习惯说的"枪毙犯",
也有他生存的权利. 在清醒地去决定拿取一
个人的生命的时候,难道不应该慎而又慎
吗? 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从重从快" 及"民愤
极大"应从刑律中删去.法律是不讲感情的,
同情也好, 愤怒也罢, 都不应该作为法制的
标准或砝码. 或者, 干脆不要法律, 只用民
心,民意来治理社会和国家. 法律应该反映
民心民意, 但一旦法律一形成, 就不能再受
民心民意的干扰. 法律最大的特点和它之所
以能发挥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就在于它本身
的相对稳定性. 难道我们还没吃够朝令夕改
的苦头吗? 在我们痛恨腐败的同时, 我们是
否也应保持清醒的头脑, 对腐败的罪犯进行
审判时, 法律应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
我在国内当过律师, 在美国也已做了近十年
的刑事律师. 体会最深的就是在适用法律
时,必须撇去一切个人的感情色彩, 尽最可
能调查事实真相, 尤其不能受舆论的干扰.
在审理某个案件时, 有关的报道一律不看,
以免引起某种判断上的偏差.中国的国情很
复杂, 在国内作为执法的一员很不容易. 握
有同学朋友仍在国内作刑事律师, 他们告诉
我这方面一直在进步, 国内刑律也已从有罪
推定变为无罪推定, 这是了不起的变化. 我
相信国内的法制会越变越好.
游侠 递交于2002-12-9    Edit/Delete
沉钟先生,
当你在文章中评论受害人苏东海的时候,你
认为他的为人应该收到谴责,可是这跟张金
柱一案有关吗?难道因为他的人品,他就不
是受害者了吗?难道装死或者撞伤一个“坏
人”就不应该收到法律的惩罚了吗?这一切
只能说明你试图在误导读者去同情张金柱。
沉重 递交于2002-12-9    Edit/Delete
看到这篇文章,心里很沉重。
在西方,酒后驾车是违法行为,如果造成人
员的伤残甚至死亡,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也
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
我们不能因为张金柱与死者素不相识就说他
没有故意杀人。所谓“故意”的界定是判断
他是否意识到了他的行为以及后果,如果意
识到了还放任这种行为,那就是故意了。
张金柱显然应该知道酒后驾车是极度危险
的,但是他仍旧开车回家,这本身已经是一
种故意了,更不要说肇事逃逸了。事实上,
当他醉醺醺的启动车子的时候已经触犯了法
律。
至于他是否有意识,我认为“天平”同仁已
经分析的很透彻了。
天平 递交于2002-12-6    Edit/Delete
当张金柱撞人的时候,他当然是交通肇事。
但当撞过人仍旧继续逃窜的时候,就是主观
上的故意了。作者当然可以说,他实际上是
喝了酒,理智不清。可是请注意下列几点:
1,他本人也被撞人声惊动,一看车窗玻璃
已经花了,难道此时不应该停车吗?
2,1500米,而且是被别人拦住的,难道他
开车的时候就不注意挡风玻璃已经花了吗?
无稽之谈,显然是故意逃窜。
3,头脑发昏,没有判断力。可是至少他在
沿着公路在开车,眼睛总能看到前方的东西
作出判断吧,否则怎么逃了1500米,前面有
车拦住还知道刹车,没有一头再撞上去呀。
游侠 递交于2002-12-6    Edit/Delete
写的情绪化
笑傲江淮 递交于2002-12-1    Edit/Delete
过失杀人,罪不至死!!!!
猫猫 递交于2002-11-30    Edit/Delete
不管怎么说,这不过是是个交通肇事案,
张金柱没必去“故意杀人”呀!
1500米 递交于2002-11-21    Edit/Delete
不是1.5米;
也不是15米;
甚至不是150米;
是1500米!
1.5公里!!!
评论 递交于2002-11-21    Edit/Delete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过客 递交于2002-11-20    Edit/Delete
不知道这是真还是假的!!!!!!!!!!!!
发指者 递交于2002-11-20    Edit/Delete
酒醉驾车、逆向行车都是交通肇事,
肇事后逃逸、拖人1500米就不能再说是
交通肇事,而是故意伤害。其行为令人发
指。故意伤害罪于事与法都是有根据的。
故意伤害罪铁案如山!
过客 递交于2002-11-19    Edit/Delete
看来看去只能得出一个结论:中国的法律有
问题!不管什么罪行,只有加上个民愤极
大,都能判你个死刑。‘民愤’二字正是人
治思想留下来的阑尾,培养暴民的基石。强
烈建议从法律中删除与法制思想背道而驰的
‘民愤’条款。
风源 递交于2002-11-19    Edit/Delete
张金柱在某种程度上是死于民愤,这点不
假。
但是作者说他“冤深似海”,也过于情绪化
了吧!!
他再冤,有刘少奇冤吗?在中国一向是无法
用纯法律来治罪的呀!
好歹杀掉张金柱,平缓了民愤,也算是死得
值得了。
JFY 递交于2002-11-19    Edit/Delete
给楼下的信天游和baitouren109:

什么是法律?法律不是松紧带!张金柱犯没
犯罪?犯了!酒后驾车,逆行撞死人,企图
逃匿。可这是不是该死的罪?不是!你不能
为了“平民愤”把一个犯了不是该死的罪的
人杀了!不能因为有其他不该死的“严打”
杀死了就说他搞公安的是该死的!你应该改
变的是“严打”而不是杀没犯该死的罪的张
金柱。张金柱一案的“民心”“民意”是什
么?你难道不认为那些“民心”“民意”是
被片面的新闻报道(有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
报道)扭曲的吗?你难道不承认人民是听不
到张金柱的解释和为自己的辩护吗?用扭曲
的“民心”“民意”决定一个人是否该死,
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吗?

法律判决的基础只能是对事实的判定和法律
的条文,而不是决定于“民心”“民意”,
不是决定于他是平民或是公安局长。甚至不
是决定于他是不是一个好人。法律判决只能
是犯了什么罪就判什么刑。当一个国家的法
律机器可以用所谓的“民心”“民意”或不
是基于事实的东西判一个人的罪甚至死刑
时,理论上讲,任何一个公民都有被法律躏
辱(注意,不是误判)危险了。
信天游 递交于2002-11-18    Edit/Delete
知道‘严打’吗?不该死的死了!!!
乱世用‘重典’!杀一个张金柱也算是平
一点民愤。他既不懂‘法’也不懂
‘规’,怎么当的公安‘局长’!?
在朋友面前他可能是个好人,这样得人能
办出多少漂亮案子,也还是个未知数。
信天游 递交于2002-11-18    Edit/Delete
唉!!六月雪,权利需要限制!党棍、文
痞是有的,但‘民心’更可贵。
‘民意’能不能更至上?!
baitouren109 递交于2002-11-18    Edit/Delete
沉钟先生:当你就事论事的侃侃而谈时,
别忘了这是中国,在这儿有特定的人文经
济和政治环境。当阶级差别、地位等级还
明明白白存在时,当贫富悬殊、同样作为
‘人’的生活还有天壤之别时,西方的人
权、平等、博爱也同样是行不同的,更何
况当今权利与金钱的紧密结合,已经制造
了多少平民的冤假错案!
郑州人是有些情绪化了,但素质不低。法
律意识不比你差,你在这里悲天悯人我看
是大可不必的。
所谓‘报复心理’,在一个极度不平等的
社会里,天王老子也是搞不掉的。
不信你试试!!!
雨情 递交于2002-11-17    Edit/Delete
还有吗?我想看呀
六月雪 递交于2002-11-12    Edit/Delete
人们常说:防火,防盗,防记者!why?
因为中国的记者大部分是智商低,情商
高;眼中只有上司,没有民众,只认钱
财,不认事实;泯灭了最起码的良知的
文痞,党棍,心理扭曲的政治动物。
雨情 递交于2002-11-12    Edit/Delete
我是郑州人;我知道你说的是什吗;还有
吗?等着看你的文章;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