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因为种种原因。全国“十佳民办教师”的评选活动只举办了这一次。是首届,
也是最后一次。但这次评选在中国教育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活动发起者和
国家教委、光明日报社、健风集团的远见卓识,也将会永留中国的教育史册!这次
活动对自孔子开始至今2400多年来的中国民办教师群体作了最好的注解。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欣闻举办首届全国优秀民办教师评
选活动时,高兴地说:“这个活动举办得好!我国的民办教师特别应该受到全社会
的理解,关心和尊重。希望全社会对民办教师给予更大的关心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雷洁琼称赞民办教师是“中国农村教育的脊梁”。是
啊,脊梁的负担太沉重而又缺乏营养,这脊梁也会弯曲的,脊梁弯曲过度,大厦也
会倒塌的。
因为奉献,杰出的民办教师受到表彰。但表彰却不是为了永远的奉献,而是为
了让这不公平的奉献彻底终止。
民办教师问题也引起越来越多有识之士的关注。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副主任史
静寰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古到今,从外到中,教育不是个致富的产业,教
师也不是个能发财致富的职业,民办教师更是如此。但教师付出的劳动应能维持其
体面的生活。一个贫困孩子失学,受影响的是一个孩子,如果一个教师因贫困“失
教”,受影响的却是整班的孩子。中国已经有了“希望工程”,失学儿童可以得到
救助;同样贫穷的教师,也应该建立一个希望工程,让全社会都来关心他们!
“民办教师”是一个大课题。民办教师的性质、队伍的发展等理论问题长期以
来是个空白领域,很少有人对此进行认真的调研,细致的分析。
国家教委人事司的杨春茂在负责教师队伍管理的工作期间,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解决,贡献很大,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建议。针对各地“民转公”过程中发现的种
种误区,他在《瞭望》周刊上撰文指出:
第一,“民转公”不是考试录用公务员。“民转公”,在国家,是教育事业发
展的需要;在民办教师个人,应当说是一种“补偿”措施。因为民办教师长期在生
活,工作条件都非常差的农村中小学工作,本应得到比城市、比发达地区更多的补
贴,津贴之类的“补偿”。但限于我国一度人口增长失控,紧接着十年动乱,国家
难以承担大量的教育费用。很多教育经费方面的困难,实际上长期由民办教师个人
承担了。今天,当我们的教育事业日益受到应有的重视,国家有能力解决“民转公”
问题的时候,作为一种“补偿”,逐步将合格民办教师转招为公办教师,仅仅是民
办教师转变为公职人员的身份变化,与考试录用公务员(干部)有显著的区别。
“民转公”是国家专门针对民办教师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这种特殊政策不适用于
其他任何行业,因此不能把考试录用公务员(干部)的办法简单地套用于“民转公”。
第二,“民转公”不应当根据考试成绩决定。在“民转公”中不能凭考试成绩
决定谁能转公办,而应当首先考虑民办教师的贡献。这种贡献主要体现在任教时间
上,时间越长贡献越大。公务员之所以要通过考试录用,是因为一方面对公务员文
化水平、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感、奉献精神要求很高,另一方面又没有专门的高校
(或专业)培养公务员。故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公务员都是通过考试录用的,实践也
证明这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办法。而民办教师长期担任教学工作,绝大部分人在学历
等方面已经达到《教师法》规定的标准,按公办教师一样的条件评聘了教师职务,
而且这支队伍已经过多次调整整顿,淘汰了不合格人员。转公办仍从事与过去完全
相同的工作,所以不应当以考试成绩作为转公办的唯一根据,更不能简单地套用考
公务员的办法,用同样的教材考民办教师。依照《教师法》制定的教师资格制度规
定,具有教师职务的民办教师将与公办教师一样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后认定其国家
教师资格,具有国家教师资格的民办教师转公办,就更没有必要进行考试。《国务
院关于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现有合格的民办教师经通过考核认定资格后逐
步转为公办教师”。其中的考核就是针对考试而言的。“民转公”工作中应当按照
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
第三,“民转公”不应当有年龄限制。“民转公”主要应当考虑其在教育事业
中的贡献,因此在“民转公”中不应当限制年龄。而现在在一些地区,仍套用以往
录用干部的做法,规定了“转公办”的年龄界限(一般在40岁左右)。这种做法会
严重影响民办教师的积极性。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民办教师支撑了农村基础教育
的半壁江山。没有他们,就没有九年义务教育今天的普及程度;没有他们,中国农
村的文盲会比现在多得多,他们对教育事业的功绩是不可磨灭的。今天,当国家有
条件解决他们的困难和出路的时候,我们不能采取“卸磨杀驴”的做法,把从教多
年、贡献很大的民办教师拒之门外。据1994年上半年统计,全国51岁以上的民办教
师仅18.6万人,即使将他们全部转为公办,也不会对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年龄结
构产生大的影响。
第四,“民转公”不应当收费。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是教育事业改革与发
展的需要,是依法治教的需要,是政府对民办教师的关心,也是政府对民办教师为
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辛勤劳动的补偿。在这一工作中,收取任何费用都是不合理
的。
1994年6 月,李鹏总理提出“争取今后六七年内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
标后,杨春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又在同年42期《瞭望》周刊上提出了“消化掉”
民办教师的思路:
第一,全国50岁以上的40万名民办教师,将在未来10年内陆续退休。
第二,对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约10万名民办教师,予以辞退。
第三,转公办是减少民办教师数量、调动民办教师积极性的最有效措施。为此,
国家每年至少应下达5 万名民师转公办的指标,各地政府也应下达不少于这个指标
的数字,这样每年可以转10万人。另外,中小学公办教师的自然减员指标应主要用
于民师转公办,现在这项自然减员率至少为1 %。以此为标准,每年中小学公办教
师自然减员约6 万人。这两项民师转公办每年为16万人,到本世纪末可转96万人。
第四、现在35岁以下民办教师100 万人,其中一部分可由师范院校定向招生的
途径转为公办。比较保守的估计,这些青年民办教师至少有40万人符合到师范院校
深造的条件。
上述多渠道、逐步消化的一系列措施,没有超出国家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
只要各级政府重视,就可以达到最终消化掉民办教师的目标。总之,消化民办教师
的速度越快,对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就越有利。
不能忘记的还有,在逐步消化民办教师的过程中,应当加快着手改善民办教师
待遇,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首先是提高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标准,以此推动
地方政府改善民办教师待遇的工作。笔者认为,民办教师的收入标准,在农民人均
年纯收入超千元的地区,应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在农民人均年纯收入600 元左右
的地区,应不低于公办教师的2 /3.
笔者之所以在这里长篇幅地介绍杨春茂同志的观点,一是在新中国成立以来50
多年的历程中,像这样有远见的针对“民办教师”的建议少如凤毛麟角。二是杨春
茂的建议,得到了当时教育部长陈至立,甚至李岚清副总理的称赞,他的建议在后
来解决民办教师群体的进程中,基本全被政府采纳。
尽快妥善地解决好民办教师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成了教育事业特别是农村教育
事业一道迈不过去的坎儿。和所有社会改革一样,解决的进程中有阳光也有阵痛,
我们不妨回顾一下解决这一问题进程的漫漫长路。
1979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全国136 个边境县的8 万余名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
公办教师,揭开了党和政府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序幕。
1983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明确提出:“对民办教师应逐步实行社队统筹工资制,有条件的地区还应建立民
办教师的福利基金,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改善,每年安排一
定的劳动指标,在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中,转一部分为公办教师。”山东平度在此
精神指导下,1984年建立了人民教育基金,民办教师的工资全部由基金会支付,在
全国引起很大反响。
山东平度的经验在全国得到推广,民办教师从1977年的491 万人减少到1990年
的280 万人。为加快解决民办教师问题,1992年8 月,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
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明确提出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著名的“关、招、转、辞、退”五字方针。1994年
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
办教师问题”。这一年的全国优秀民师评选表彰活动,促进了党和政府尽早解决民
师的进程,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从此有了历史性的转折。从1994年起,国家连续3 年
每年下达15万名“民转公”专项指标,各级政府调剂约17万名配套指标。到1996年
底,我国民办教师人数已减至145 万人。1997年9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解决
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提出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分年度目标为:1997年民办教
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为12%,1998年减少到7 %,1999年减少到3 %,2000
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结束公办、民办教师并存的状况。“九五”期间,国家
共下达的“民转公”指标近80万个;另外,地方政府还调剂了10多万个配套指标。
对于被“辞”和被“退”的民办教师,地方政府都尽可能地进行了妥善安置。但由
于各地的经济发展差距,民办教师的解决时间表各有不同。这样的实际最终解决民
师问题仍然推迟到了2003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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