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就中国城市拆迁过程中失地农民的问题,我们采访了正在作这个课题研究的华
容县委办副主任程敖山,他对这个问题论述得较为透彻。
一是征地补偿标准不科学,不合理。现行农地征用的补偿是以土地前三年年均
产值为基准确定的。二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不公平,不明确。《土地管理法》规定
的征地补偿共有四项: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附着补
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明显有失公平。三是征地程序
带有明显偏向,征地的程序大体可分为申请与实施两个阶段,就目前而言,两个阶
段的程序都不完善。申请是指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履行审批程
序,这实质是启用土地征用权的问题。世界其他国家一般都要经过国会或州议会讨
论批准,决定是多数人作出的。而我国只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只经少数和几个人
同意就可征地。实施阶段明确规定的程序是“两公告一登记”,即公告征地方案,
补偿安置方案和进行补偿登记。四是安置主体不明确,方式单一。征地者多数采取
货币安置方式,即发放安置补助费后“一脚踢”。为数不多的安置补助费不足以进
行自主创业,因此,大部分失地农民又不得不落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
程敖山提出,针对失地农民,各级政府应该完善和设计补偿方案。第一,修改
《土地管理法》中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切实改变现行征地
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第二,
建立和完善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地价格评估体系。参照资产评估办法,确定补偿标
准,参照城乡劳动力工资水平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确定就业安置补偿
标准。第三,在单纯的征地补偿费用之外,再增加一定数量的投资资金,专门用于
失地农民的创业和发展。
北大教授沈岿说,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拆迁问题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
管理法的实施条例》:“我们觉得应该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来管城市和乡村的征收拆
迁,但现在一时难以出台。毕竟城市和农村的土地不归一个部门管,管城市房屋拆
迁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而管集体土地的是国土资源部。”
我们的愿望和沈教授的一样,希望国家能早日出台一部统一的征收拆迁法律文
本。
失地又失业的农民是城市发展的软肋,涉及城乡协调发展的大局,更涉及农村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如何让失地农民与城市和谐共生,是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的考验。无论如何,民生观要大于审美观。充分关注和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生存发展,
无疑能够更好地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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