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咣当”一声,甘肃省临洮县公安局看守所那扇沉重的灰色铁门打开了,一个 身材单薄、留着平头的年轻人拖着沉重的脚步挪出高墙下的铁门,他那双显得迷茫 而忧伤的眼睛里噙满了泪水。 这是2003年2 月4 日,冬日正午的阳光照射在他苍白的脸上,望见不远处亲人 们熟悉的身影,他蹒跚的步伐加快了许多。 铁门对面十多米处是一道粗粗的黄色警戒线,外人不得逾越。那个从监狱里放 出来的年轻人泪流满面,他看清楚了簇拥在警戒线外的十几个翘首企盼的人中,有 白发苍苍的父亲,有情同手足的弟弟,还有朝思暮想的妻子和五岁多的女儿。他们 一个个跟他一样,早已是泪花滚滚。突然,人群中响起一声撕心裂肺的哭喊:“爸 爸——”五岁的女儿不顾一切地越过警戒线,冲向那个年轻人。年轻人丢掉手中的 行李,把女儿紧紧抱在怀里,父女俩哭作一团。警戒线周围的人们无不为之动容… … 就在几分钟前,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法院派来的法官在高墙内向他宣布:荆春 钢运输毒品案是由临洮县公安局原分管禁毒工作的副局长段开泰和该局禁毒大队队 长王世义伙同马沙斯共同策划、蓄意制造、全程控制的一起案件,被告人荆春钢无 罪,当场释放。 因“参与”一起涉毒3669克的特大贩毒案被判了死刑的荆春钢听到宣判后,目 瞪口呆,以为自己是在做梦,直到看守所的民警催促他收拾行李时,他都不相信这 是真的,嘴里喃喃地说:“我释放了,无罪释放了。我可以出去了,这是真的,是 真的……” 2001年8 月11日傍晚,该是出租车司机荆春钢和弟弟荆爱民交车换班的时间, 可是荆春钢没有按时回来,也没有打一个电话。打他的手机,手机关机。一家人心 急如焚,忙四处寻找,终于找到了一个认识荆春钢的出租车司机,他说当天早上还 见过,后来就不知道了。 那一夜,全家人能出动的全出动了,他们四处奔波,多方打听,整夜无眠。第 二天一早,大家接着分头寻找,可是从早找到晚,仍然没有半点儿音讯,只得报警。 第三天,荆春钢还是没有下落,警方也没有点滴信息的反馈。一种不祥的预感压在 每一位亲人的心头,在这座城市,抢劫出租车司机甚至劫车杀人可算不上什么稀奇 事。 第四天,在旁人的指点下,荆爱民去了移动公司,查了荆春钢8 月11日的手机 通话记录。在通话记录中,荆爱民看到了一个从临洮打入荆春钢手机的电话号码。 他们怀疑,荆春钢的“失踪”可能与临洮有关。 荆春钢的父亲和弟弟立即乘车来到人生地不熟的临洮县城,一路打问到临洮县 公安局。刚进大院,荆爱民的眼睛亮了:“爸,那不是咱家的车吗?” 老爷子连忙奔过去看了个仔细,可不就是那辆全家人赖以生存的红色夏利。 “老二,我们找对了,我们找对了啊!车在人就在,赶紧进去问问。” 不问不知道,一问可真的吓了一大跳。老爷子更是大惊失色,长叹一声跌坐在 地:“我的娃啊……怎么会有这档子事呢……不会的,打死我也不相信啊……” 他们被告知,荆春钢因涉嫌贩运毒品已被刑拘,夏利车被扣押。再打听,更让 他们七魂吓掉了三魄:据说从荆春钢的夏利车上共查获九块“毒品”,共计三千多 克。荆氏父子知道这三千多克毒品是个什么概念,砍几次脑袋都够了。 那么,荆春钢是怎样“失踪”的,又是怎样走向“贩毒”之路的?在后来警方 的讯问笔录上能见到个大致的过程—— 东西是一个租车的人放在我车后座垫底下的。这个人我是第二次见,只知道他 姓马,具体姓名和家庭住址我不知道。这人四十岁左右,很结实,留寸头,阔脸。 半个月前的一天下午,我跑出租车时,在兰州市五星坪附近拉上这个人。他问我: 达板你去不去? 我说:去——你给多少钱? 他说:一百元。 我说可以,就拉他去了达板这个地方。在兰州过了洞子后,他问我:枪,你敢 玩吗? 我说:敢。 过了一会儿,他又问我:有一笔挣钱的买卖你敢做吗?敢不敢背大烟去? 我说:敢。 他说:走一趟给你五千元。 我说:可以。 于是他问怎么联系,我就把我的传呼号留给了他。走了大约五六十公里,他说 到了。于是我就拐进公路边的一条土路,进去一公里后他下车说他去坐渡船过洮河, 给了我一百元钱,我就返回了。 今天(指8 月11日)11点左右,我接到传呼,就回了电话。是前次我送去达板 的客人,他让我把车开到滨河饭店等他,他今天要用车。于是我把车开到滨河饭店, 等了一会儿他来了,他对我说:咱们走吧。 我知道他要我去给他拉东西,我也就没敢多说,开车上路。他说从文化宫这条 路走,于是我开车从文化宫走,经过清水营、大煤山,从洞子口上边的路过来了。 绕过了洞子口,走到半路,他说:价格就是咱们以前谈的价格,东西不多。 我说:这个价格不成,能否再加些,或给我先付一千元的定金。 他说:不行。 我也就没再说啥,直接把车开到了前一次停车的地方。这时他用手机联系,说 :我们来了,你过来……其余的话我没听清。他下车朝前走了两百米左右,向右拐 了个弯,我就看不到他了,只听见一阵摩托车的声音,没有见到骑摩托车的人。过 了一会儿,他就提一个深蓝色的提包过来了,到了我跟前他对我说:东西放哪儿, 是前边还是后边? 我说:你放在后面吧。 他就把后座垫掀起,把包放到里面。关上门后他对我说:你拿上这八十元钱先 走,我后面有车。 我问:到兰州怎么办呢? 他说:到兰州后用传呼联系,你把东西拉到石油大厦。 于是我就开车走了,走了没多远就被抓了。 荆春钢作了上述交代后被关进临洮县公安局看守所。 仅从这段讯问笔录的字面上看,不难看出荆春钢知道运送的是毒品并且为此还 讨价还价,他参与贩毒是不争的事实。但是,这个只收了八十元的出租车司机在这 段笔录上签字画押,是刑讯逼供的结果。 禁毒大队破获一起特大贩毒案,缴获海洛因3669克,抓获贩毒分子一名,运送 毒品的夏利车一辆。消息传出,临洮县公安局上下欢欣鼓舞,上级公安机关的贺电 也很快传来。 “缉毒英雄”横空出世 “贩毒分子”被判死刑 临洮警方对这次缉毒行动是这样记录的—— 2001年8 月11日中午12点,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县境内的达板乡科妥渡 口,一辆红色夏利出租车中下来一位体态较胖的中年男子,男子上了摆渡船,出租 车则在原地等候。大约二十分钟后,中年男子回转,将一个蓝色提包放到出租车后 排座下,看着司机发动汽车朝兰州方向驶去。 开车的司机名叫荆春钢,今年三十岁,是兰州某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当天下午 一时许,荆春钢驾驶汽车来到临洮县沙塄村,再走几百米就是212 国道了。此时, 一辆丰田客货车突然从路边冲出横挡在路中央,车上及路边冲出七八个人,上前对 出租车进行了搜查。很快,有人在车后座下发现了内装九块可疑物品的蓝色提包… … 在路边设伏的就是临洮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民警,负责指挥的是队长王世义。 王当即下令将荆春钢和可疑物品带回县公安局审查,县公安局技术室对可疑物品鉴 定后得出结论:共九块重量达3669克的可疑物品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这意味着一 起特大毒品案件的破获。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荆春钢交代了事情经过——半个月前的一天下午,荆春钢 正在兰州街头跑车时,拉上了一位中年男客。中年人称自己有一笔大买卖,他让荆 春钢考虑一下,运一趟海洛因给他五千元钱。荆春钢挣钱心切,当即答应下来,并 把自己的传呼号码给了中年人,同时他也得知这个中年人姓马。 8 月11日上午,荆春钢接到了中年人的电话,告诉他当天就要行动,双方约定 了见面地点。在前往渡口的路上,荆春钢向中年人抱怨报酬太少,中年人便又爽快 地答应事成之后再给他三万元酬劳…… 8 月12日,临洮县公安局将荆春钢刑事拘留,8 月17日,荆被依法逮捕。 2001年年底,临洮县禁毒大队在全区公安系统各项考核中名列前茅,王世义被 地区公安处评为“全区优秀人民警察”,禁毒大队被评为“全区公安系统先进集体”。 同时,定西地委、行署,临洮县委、县政府分别对禁毒大队给予了表彰和奖励。临 洮县公安局因此案共得奖金七万余元,禁毒大队长王世义、主管禁毒的局领导段开 泰各得奖金一千元。 就在段开泰、王世义等人被鲜花、奖牌簇拥着欢庆胜利的时候,荆春钢却因运 送毒品罪,在2001年11月20日被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死 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似乎到此便可以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可有谁能料到,此案的背后竟然还 隐藏着一个可怕的秘密…… 2001年9 月12日,定西地区检察分院的两位检察官再次讯问荆春钢时,荆春钢 的回答跟他在临洮县公安局缉毒警察面前的回答大同小异。 检察官问:那个姓马的是怎么回事? 荆春钢把他受雇运送毒品的经过又说了一遍。 检察官问:蓝色帆布包是谁的? 荆春钢说:我认为是那个姓马的男人的。因为我在滨河饭店门口等他时擦过车, 擦车时从后排的靠背下拿过擦车的油毯子,那时候还没有那个包。一路上又没有别 人接触过我的车,所以我想是那个姓马的男人的。 检察官问:你刚才的供述称,姓马的男人上车时没有拿那个蓝色的包,山顶上 你停车后也没有人给那男人包,在达板林场门口,那个男人又是一个人打电话,你 没看见任何人和姓马的接触。那你说那个包是谁的?是谁让姓马的人放到你车上的? 荆春钢说:我真的不知道。 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时,荆春钢一再喊冤,他向法庭陈述警 察的逼供行为,并称对车上查获的毒品一无所知。法院认为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卷内 无证据,荆春钢也不能举证,所以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一审判决死刑后,荆春钢大呼冤枉,一家人更是当庭抱头痛哭。 年轻律师薛涛让荆春钢看到了一线希望,薛涛是他的二审辩护人。薛涛律师还 记得第一次会见荆春钢时的情景,荆春钢神情沮丧,已经对自己还能活下来不抱什 么希望了。他问薛涛:“我能不能捐赠遗体?我想给我女儿留下一点儿钱……” 在仔细阅卷和多次会见荆春钢后,薛涛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书面辩护 意见,提出荆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应依法撤销。薛涛律师认 为:一审判决认定荆春钢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与荆本人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 供述和开庭审理时的当庭供述截然不同。原审认定荆犯罪事实成立的直接证据只有 一个,即其本人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理阶段的供述 均否认了自己有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样是被告人的供述,在《刑事诉讼法》面前同 样都是证据。更何况指控荆有罪的唯一证据是典型的孤证。原判所认定的证据根本 就不具备唯一性和排他性。根据《刑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 他证据的,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原判与这一原则相悖。 薛涛律师指出,在租车人马某未被抓获归案的情况下,本案诸多疑点得不到合 理解释,比如说,毒品究竟是怎么放到荆的车上的?毒品到底来源于哪里?如果按 警方所称,早已发现一红色夏利车形迹可疑,并已对该车进行了严密监控且做了周 密部署的话,就应当知道车中除了荆以外,还有租车人马某,并完全可以对马某进 行控制,马某怎么会轻易逃脱呢? 2002年3 月18日,省高院就荆案终审裁定: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裁定撤销定西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省高院的裁定,意味着荆案出现了重大转机。从这一天起,荆春钢卸下了已经 戴了一百一十八天的沉重脚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