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2002年10月14日,荆案重审开庭,起诉书内容没有变化。支持公诉的证据中,
最有力的是荆在侦查阶段知道马沙斯将毒品放在车上并答应“货”运到后由收货人
付五千元运费的供述。
王世义在其供述中作如是说——荆春钢在被抓获后当天下午的讯问过程中,办
案人员向他汇报,荆春钢啥也不说,什么也不知道……
那么,那份口供是怎样产生的呢?荆春钢既然否认自己的罪行,为什么在侦查
阶段又承认了呢?要知道这可是性命攸关的事呀!
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这些似乎只能在影视剧中看到的情景,没想到让他给遇
到了。荆春钢说他一辈子也忘不掉2001年8 月11日下午的情景——
……当时我被带到一间房子里,一进到屋内,他们便叫我脱光了全身衣服,然
后用手铐将我反铐上吊起来,开始对我进行讯问。
在此期间,我多次对他们讲明,车上的毒品实在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他们
非让我承认我知道毒品的事情。这不是事实,我没有遵从他们的意愿,他们就对我
大打出手。他们打打歇歇,这样的讯问一直持续到8 月12日下午二时许。我痛不欲
生,但挨打的时候还不能叫唤,如有声音发出,他们便用袜子塞住我的嘴……最后,
我不得不在他们所谓的讯问笔录上签了字。这样,他们才把我送进了看守所。
当时我被打得无法行走,大小便失禁……在这种性命难保的情况下,我能不说
吗?敢不承认吗?要是硬扛着,怕今天说这番话的机会也没有了……
在刑讯逼供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这规律已经被许多冤假错案
所证实。
重审中,法官们严格依法办案,重新审理了全案,得出的结论是:这是一起由
段开泰、王世义伙同马沙斯共同策划、蓄意制造、全程控制的案件。证实本案的主
要证据是以非法方式收集的,本院不予确认。法院认为:荆春钢的行为不会对国家
的毒品管理制度造成实际的危害,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荆春钢及其辩护人的
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荆春钢无罪。
2003年2 月4 日中午一时许,被诬陷贩毒并被判处死刑的出租车司机荆春钢终
于迎来了法律的阳光——他被定西中级法院宣告无罪并当场释放。至此,一起由个
别警察勾结不法分子蓄意炮制的骇人听闻的贩毒假案被彻底推翻。而制造这起惊天
冤案的当事人,则为他们卑鄙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004年5 月,定西中院裁定撤销定西县一审判决,由定西中院提审该案,并以
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段开泰有期徒刑十年;一审法院以徇私
枉法罪判处王世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世义没有上诉,但二审法院将全案
发还重审之时,此人突然失踪。段开泰再次提起上诉,被高院驳回,维持原判。
2004年3 月29日,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由检法两院义
务机关共同赔偿荆春钢人民币2523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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