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2002年10月14日,荆案重审开庭,起诉书内容没有变化。支持公诉的证据中, 最有力的是荆在侦查阶段知道马沙斯将毒品放在车上并答应“货”运到后由收货人 付五千元运费的供述。 王世义在其供述中作如是说——荆春钢在被抓获后当天下午的讯问过程中,办 案人员向他汇报,荆春钢啥也不说,什么也不知道…… 那么,那份口供是怎样产生的呢?荆春钢既然否认自己的罪行,为什么在侦查 阶段又承认了呢?要知道这可是性命攸关的事呀! 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这些似乎只能在影视剧中看到的情景,没想到让他给遇 到了。荆春钢说他一辈子也忘不掉2001年8 月11日下午的情景—— ……当时我被带到一间房子里,一进到屋内,他们便叫我脱光了全身衣服,然 后用手铐将我反铐上吊起来,开始对我进行讯问。 在此期间,我多次对他们讲明,车上的毒品实在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他们 非让我承认我知道毒品的事情。这不是事实,我没有遵从他们的意愿,他们就对我 大打出手。他们打打歇歇,这样的讯问一直持续到8 月12日下午二时许。我痛不欲 生,但挨打的时候还不能叫唤,如有声音发出,他们便用袜子塞住我的嘴……最后, 我不得不在他们所谓的讯问笔录上签了字。这样,他们才把我送进了看守所。 当时我被打得无法行走,大小便失禁……在这种性命难保的情况下,我能不说 吗?敢不承认吗?要是硬扛着,怕今天说这番话的机会也没有了…… 在刑讯逼供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这规律已经被许多冤假错案 所证实。 重审中,法官们严格依法办案,重新审理了全案,得出的结论是:这是一起由 段开泰、王世义伙同马沙斯共同策划、蓄意制造、全程控制的案件。证实本案的主 要证据是以非法方式收集的,本院不予确认。法院认为:荆春钢的行为不会对国家 的毒品管理制度造成实际的危害,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荆春钢及其辩护人的 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荆春钢无罪。 2003年2 月4 日中午一时许,被诬陷贩毒并被判处死刑的出租车司机荆春钢终 于迎来了法律的阳光——他被定西中级法院宣告无罪并当场释放。至此,一起由个 别警察勾结不法分子蓄意炮制的骇人听闻的贩毒假案被彻底推翻。而制造这起惊天 冤案的当事人,则为他们卑鄙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004年5 月,定西中院裁定撤销定西县一审判决,由定西中院提审该案,并以 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段开泰有期徒刑十年;一审法院以徇私 枉法罪判处王世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世义没有上诉,但二审法院将全案 发还重审之时,此人突然失踪。段开泰再次提起上诉,被高院驳回,维持原判。 2004年3 月29日,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由检法两院义 务机关共同赔偿荆春钢人民币2523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