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2011年12月12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联部街塌楼案。 庭审现场上,被告只有一人——李惠敏,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驻革新街 道办事处中队中队长。李惠敏被控滥用职权罪。 上午九时整,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称:被告人李惠敏身为南 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驻革新街道办事处中队中队长,负有监督查处辖区内违法 施工、私建滥建的工作职责。2011年7 月2 日,李惠敏接到革新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科长张某某电话,让其去南岗区联部街60号检查违法施工情况,李惠敏推脱中队人 手不够,没有到现场处理。 2011年7 月9 日,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2319 ”指挥中心接群众举 报,指示李惠敏到联部街60号查处违法施工,李惠敏到现场后没有检查违法施工情 况,反馈给区指挥中心称施工现场正在拆房子,不归革新中队管。2011年7 月12日, 南岗区执法局指挥中心再次接到群众举报,称联部街60号施工现场附近的居民楼没 有水,怀疑是联部街60号施工造成的。区执法局指挥中心指派李惠敏去现场查处, 李惠敏到现场后仍然没有认真检查该处是否存在违法施工的情况,但回复指挥中心 处理情况为“责令停工”。 经调查,坍塌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系由于联部街60号房屋产权人于立萍、宋传友 (另案处理)在毗邻联部街58号楼右侧即联部街60号位置,在无任何审批施工手续 的情况下,私建滥建、挖掘基坑所致。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惠敏身为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负有监督检查辖区内私建滥建违法行为的职责,但李惠敏未正确履行工 作职责,从未检查过该工地的施工手续,也未制止该工地的违法施工行为,导致该 工地人员继续违法施工,并由此造成了联部街58号楼部分坍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二百九十多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问被告人李惠敏是否接受公诉人的指控。李惠敏 的回答十分干脆:“不接受,我没有滥用职权。7 月2 日,革新办事处城管科科长 张某某让我去联部街60号检查,我没去是因为我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而且联部街 60号的危房管理是他的工作职责。7 月9 日,我接到区行政执法局指挥中心的指令, 去了现场。由于中队只有我一人有执法权,我观察现场后,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 正在拆除危房,有可能翻建,不归革新中队管。7 月12日,我再次接到区执法局指 挥中心指令,查看停水原因。到现场后,发现自来水公司在修理管线,我就如实汇 报了指挥中心。说我回复指挥中心‘责令停工’没有依据。革新中队只有我一人有 执法权,按规定两个有执法权的人才能执法,我不具备基本执法条件,不可能滥用 职权。” “这么说,你们革新中队的存在都是违法的?”公诉人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