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阶级的荣辱标准(2) 毛泽东结合中国革命实践的实际,论述了无产阶级的荣辱标准。他说:“共产 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 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 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4] 。 还说:“要向一切在农业、工业、畜牧业、运输业、商业以及业余劳动中的劳作人 员( 包括雇工及伙伴的老百姓) 说明:他们的劳动都是革命的,他们做了十分光荣 的事业。从他们劳动所得中分出一部分来交给公家,完全是帮助我们自己的光荣的 神圣的革命事业,并不是为着任何个人增殖私产。凡在国营经济中做事的公务人员, 如果他们为他自己个人谋特殊利益,在我们队伍中就叫做丧失道德的活动,在法律 上就叫做犯了贪污罪。而一切不贪污,不浪费,忠心耿耿,为党为国的人,就算是 有很高尚道德的人,应受到党与政府的称赞及奖励”[5] 。毛泽东这些论述阐明了 无产阶级的荣辱标准,阐明什么人应受到褒奖和赞许,什么人应受到尊敬? 什么人 丧失道德是最可鄙,最可耻的? 把人民的利益,祖国的利益放在首位,以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促进社会的进步为最高荣誉,以祖国和人民的荣誉为最大荣誉;而把 为个人或少数集团的私利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损害了集体的利益、损害社会主 义、共产主义事业,看作是最大的耻辱,应遭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 毛泽东这一论述,不仅阐明了无产阶级评价荣辱的标准,划清了它与剥削阶级 荣辱标准的界限,也阐明了无产阶级的荣辱标准是怎样与共产主义道德相联系,相 统一的。 把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符合人民、集体、国家和共产主义事业的利 益作为无产阶级的荣辱标准,具有长远的稳定的意义。但是,为人民服务不是抽象 的,人民、集体、国家和共产主义事业的利益也不是抽象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 是具体的,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是有变化的。因此,荣与辱 标准的具体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有着鲜明的时 代特点。毛泽东指出,抗日战争时期,以人民、国家、民族利益为重,积极领导和 投入抗日烽火的人,“必将照耀万世,留芳千代,买丝争绣,遍于通国之人,置邮 而传,沸于全民之口”[6] ;而坚持反共,坚持内战的降日亡国方针者,则“失通 国之人心,遭千秋之辱骂”[7] 。在解放战争时期,人民的根本利益集中表现为推 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反动统治,夺取政权,建立新的政权,获 得翻身解放。当取得政权,建立新政权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改变国家落后面貌,改变人民的贫困生活状况,则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维护 还是损害革命战争时期或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的根本利益,成为判断荣辱标准的 主要内容和特点。在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人民的根 本利益所在。今天,立志改革,诚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人,是最光荣的 ;反之,阻碍改革,腐败倒退,损害人民的利益,出卖国家的利益,丧失国格,就 会被认作耻辱。如同邓小平所说:“中国人民有自己的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以热 爱祖国、贡献全部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祖国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社会主义祖国利益、 尊严和荣誉为最大耻辱”[8] 。 毛泽东还论述了人死的荣辱标准问题。他认为,为人民利益而死,就无尚光荣, 替法西斯卖力、或仅仅为个人私利而死,就死得可耻。1946年4 月,毛泽东为“四 八”遇难烈士题词说:“为人民而死,虽死犹荣”[9] ,他还为建立冀鲁豫烈士陵 园的题词说:“英勇牺牲的烈士们千古,无尚光荣”[10]。毛泽东在读《旧唐书· 徐有功传》和《新唐书·徐有功传》中,写了批注:“岳飞、文天祥、曾静、戴名 世、瞿秋白、方志敏、邓演达、杨虎城、闻一多[11],以身殉志,不亦伟呼!”[12] 这段话谈了评判死的荣辱标准,封建社会里的民族英雄、杰出的政治家、著名学者 ;民主革命时期的爱国将领、诗人、教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无产阶级革命家 等,他们为正义、为真理而壮烈牺牲,是很伟大、很光荣的啊! 今天在社会主义改 革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为改革开放,为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为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和为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斗争而献身,同样是为人民利益而死,是无尚光荣 的。 一般地讲,在阶级社会中,荣辱观往往带有阶级性。但是,在特定时期和特定 环境中,荣辱的思想不总是与阶级性相陪伴的。在热爱祖国的旗帜下,其荣誉的性 质却是公民所共有的。例如:当我国运动员在奥运会中取得举世瞩目的优异成绩时, 不论台湾、港澳、或海外侨民,凡是炎黄子孙,无不雀跃若狂,眉飞色舞,感到无 比自豪和骄傲,一种纯真朴质的荣誉感油然而生;又如,当我国长征火箭成功地又 发射了一颗奥新卫星时,无论国内外、海内外的中国人,无不扬眉吐气,欢呼我国 航天事业的巨大成就,欣喜我国某些科技水平已跻于世界之林。一种作为中国人而 自豪的荣誉感,环球与共。在上述情景中荣誉已经超越了阶级界限,是不带阶级性 的,是炎黄子孙所共有的。同样,当强敌入侵,蹂躏我国土,屠杀我同胞,奸淫我 妇女,烧毁我房屋,当国破山河碎,九洲同仇敌忾之际,除汉奸卖国贼之外,不管 姓“无”或姓”资”,莫大的屈辱感是共同的。由此可见,屈辱观除了有阶级性的 一面以外,也还存在着共荣共辱带共同性的一面,倘忽视后者,那会造成片面性。 毛泽东在指导革命斗争实践中,深刻地分析了复杂的社会现象,把荣辱观用之 于政治生活领域,也就是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制度中,提出了休戚相关、 荣辱与共的方针。这是有深刻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是对无产阶级的荣辱观 的深化和发展。在中国历史上也有“可与共患难、而不可共安乐”的情况,也就是 可共辱而不可共荣。一是春秋战国时的越王勾践,当他被吴王夫差消灭之后,曾与 文种、范蠡等戮力同心,兴越灭吴,忍受着亡国之辱。待灭吴之后,勾践不仅不能 与文种等共享荣尊,反而顿萌杀机,首先杀了文种,范蠡立即携西施离开越国,泛 舟五湖,成了时聚时散的巨富。一是刘邦在屡败于项羽之时,曾与萧何、韩信、张 良、彭越等功臣,共过屈辱。但一旦身处九五之尊,刘邦则认为,安乐荣誉是不能 与旧臣共享的。其枭雄阴狠的面目,就难于掩饰了,竟以杀戮功臣为快。无论在战 争年代和和平建设时期,我们党和毛泽东在处理统一战线制定的共荣共辱的方针, 又是历史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是任何剥削阶级政党所不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