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他,告他,告他(6)
另外,我想了想,还给程维高本人写了一封信——
“三讲”意见书
尊敬的省人大程主任:
我是石家庄市建委干部郭光允,在“三讲”之时向您提一条涉及您的意见,就
是您……搞的95年省纪委“9 ·26”专案问题。此案肯定不对,因为违反了多条党
纪党法党规及多条国法规定,所以是冤假错案,其理由如下:
第一,“9 ·26”是想抓“反程团伙”,实际根本没有什么“团伙”,只不过
前些年社会各界对建筑市场混乱、南京二建及您、李山林等人议论十分强烈。说句
实话,骂者检举者不少,已给党的形象造成了损害,给人们的信念造成了打击。95
年8 月我也写了一封反映建筑市场的匿名信寄给党组织中纪委及省检察院,肯定的
讲,我反映的几件具体事都是事实:其一,反映市建工局副局长×××批工程(受
贿后来判十年刑);其二,李山林违反规定乱减免配套费,不经招投标就将一些特
大工程直接批给南京二建等问题,也曾受到审查,人民不选他当副市长的原因也在
于此;其三,反映葛明军行贿更是事实,后来检察院都做了结论;其四,95年您扩
建7 间房一事,施工单位及人员议论很难听,这更是事实;其五,南京二建负责人
90年给您装修住房时对外讲:“我们给老程装修住房,让老程做我们的后台”;其
六,个别工程您参与,我提供了证人。我检举的内容不但是事实,也完全符合中纪
委《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检举的具体规定。只不过我有一句您“和李山林是建
筑市场混乱祸首责任”的话,这仅是严厉的批评。当时中央电视台报道一栋新建房
屋质量不好时,也称管工程的领导是“罪魁祸首”,这句话不过分。中纪委《控告
申诉工作条例》关于检举的8 种具体规定中,有一种:“对于没有具体事实,只是
空扣帽子的匿名检举,可以不予置理”;另一条规定“对于检举控告失实,属错告,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要以违纪问题追究写信人的责任”。这样的检举中纪委规定都
不查写信人,而我是如实向上级反映真情,按中纪委等规定不违纪不违法,应得到
支持鼓励,您也应该采取“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共产党
员的态度,不应该违法违纪超越中央中纪委的权限抓“反程团伙”。我95年8 月检
举后就被省纪委长期审查,后又于1995年11月21日被省纪委及公安抓进看守所,被
长期关押、审讯、摧残折磨。但审讯两个多月后,办案人员当面告诉我:“你经过
长期审查,任何问题都没有,什么事都没有”,可是过了几天竟把我劳教了,并开
除党籍。
第二,在这一特殊冤案中,您违犯了中纪委《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7 条、第
24条、第27条、第32条、注释第32条等等及国法的许多条款规定,侵权立“9 ·26”
专案,所以这是非常典型的冤假错案。首先是省检察院故意违犯《人民检察院举报
工作规定》第42条第3 款及中纪委《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32条规定,违纪违法将
我的检举信转给您,他们这样的违纪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在关押审讯我期
间,省纪委及公安长时间让我交代“反程团伙”的后台与同伙,荒唐地让我交代省
里有关在职与不在职的领导,在这一冤案中,违纪违法的核心是违犯了中纪委《控
告申诉工作条例》第7 条、注释第32条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中央以下各级纪
委收到对中央委员、中纪委委员的书面检举控告,应立即将原件报告中纪委”,
“集中由中央中纪委处理”。我书面检举身为中央委员的您,因此省里对待我的信
就仅有“立即将原件报告中纪委”这一条权力,河北根本无权自己立案处理,根本
不是河北省的立案范围,这种违犯办案程序和超越范围办案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因此,请求您现在按该条规定无条件取消、推翻本案。您还违犯了中纪委《控告申
诉工作条例》第24条,即:“反动信件可交公安部门处理。”大家都是反映建筑市
场混乱,议论南京二建、您及李山林等人,这是正常的社会监督,并不是“主张推
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信件,因此按第24条规定是不允许动用公
安的。但审讯我的人说:“我们调动了庞大的公安,调动了200 多人对付你们”,
当时调动“庞大”公安对付众多无辜,搞得十分恐怖,很吓人,人民的政治民主、
权利与自由遭到了践踏,给不少同志及家庭带来了灾难。另外,我遵照中央中纪委
鼓励检举、鼓励检举高层领导的政策,检举建筑市场混乱却被妄加“诽谤罪”,并
且给我写的劳教依据也是完全错误的,因此肯定是错案:一是“诽谤罪”应由法院
判决,根本不是党政领导、纪委、公安的职责范围,这是滥用权力;二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诽谤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陷害他人,并且加以散布”,
又规定:“如果捏造了一些事实,但不是犯罪事实,也不构成犯罪”,还规定:
“在反映情况时,有过激言辞或批评不当是允许的”,我根本没有检举您有犯罪事
实,因此我是无罪的;三是我仅向上级党组织及省检察院寄信检举,没有散布,因
此绝对不是诽谤;四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公安应判劳教的所有罪名中根本就
没有“诽谤罪”;五是判我劳教的法律依据是完全错误的:其一,《劳动教养试行
办法》第13条根本不是劳教我的依据,其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3 款
与劳教处分贴不上,违反该款只是拘留、罚200 元或警告,而不是劳教,再说我也
没有“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其三,“我市有关规定”是句“废话”,
哪有用“有关规定”一词判人劳教的?市分管领导也说:“我市根本没有这方面的
有关规定”,因此这是滥用法律条文,草菅人命。在这一冤案中,办案者违纪违法
的地方还很多,不一一赘述。这一冤案影响极大极广,给人们的信念造成了更大的
打击。两年多来中纪委让公安纠正对我的错误劳教,第一次让河北政法委复查,但
他们竟给我捏造了几条上报,继续陷害我,不给纠正。后来,中纪委又两次转公安
部,公安部两次打到河北公安厅,现该案在河北,他们都往省纪委及您身上推,不
给解决。实际该案不用调查,只对照一下文件规定,仅对照一下中纪委《控告工作
申诉条例》第7 条、注释第32条就把“9 ·26”专案劳教我和原省政法委的复查意
见全面否决了。
上面我提到本案你们违反了多条党纪国法,如果需要我提供原文,我照办。我
的上述意见请程主任慎重考虑。“有错必纠”,请求程主任现在纠正本错案,为我
彻底平反。
致以崇高的敬礼!
郭光允
1999年6 月18日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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