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的成本有多高?
文/ 童大焕
一个标的仅53 万多元的官司,却耗时3 年,把一个在县城拥有一座二层小楼、
一部轿车的小康殷实之家变成了“花光了存款,卖掉了轿车,只能靠骑三轮车挣点
钱维持一家人生活”的半贫困家庭。今天的中国,有几方面的因素可以使部分家庭
迅速由富变穷由小康到赤贫:家里有人生病;孩子读书上学。就是没想到打官司居
然也会这样,把黑发变白发,把富庶人家变成底层贫民。在目前,国人打官司通常
要面临两个巨大成本:一是时间成本,二是司法腐败成本。成本如此之高,法律还
能真正被公众信仰吗?
中国有句古话:冤死不告状,屈死不告官。想不到古老的咒语成了今天的现实,
令人不知道今夕何夕,今年何年。但是对于夏新文这样躲也躲不开的找上门来的官
司,除了起而应诉,还有什么办法?中国还有一句古话:人活一口气。对于找上门
来的歪理邪气,我们没有忍气吞声的理。但是,一旦司法这一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
被突破,我们还能到哪里寻求公平和正义?
一花一世界,一鸟一天堂。一滴水可以看见整个太阳。湖北省浠水县法院所暴
露的问题,并非浠水法院所独有。透过这个简单的案子,可以照见当今司法的某些
基本生态:一是这么一个事实简单是非清楚的案件,为什么必须耗时3 年?它耗尽
的不仅有当事人特别是被告夏新文的钱财,还有时间、精力、生命和从事其他事业
的注意力,还有他对法律的信心。打赢一场标的仅5 3 万元人民币的小小官司,
却要以数倍的财富为代价,这样的正义还叫正义吗?它再一次生动地说明了在司法
活动中被法治国家奉为圭臬的一个真理: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那么,我们该用
什么样的制度法律设计,来及时、公正地保证正义的实现?
二是一个年届50的资深法官,为什么仅仅为了1 5 万元人民币就可以、就敢
于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为了索贿,他居然胆大到隐匿当事人的重要证据并将证据出
卖给当事人!这样的情节,恐怕最好的小说家都不敢想像,而咱们的一个小小法官
在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之间,轻轻松松地就做到了。他明知这是犯法,所以他一旦事
败,马上就“感觉完了,人都垮了”。可是他为什么却偏向虎山行,凭的是什么?
这仅仅是法官个人的素质问题吗?从浠水县法院吃完原告吃被告、下达创收任务、
退休教师在法院领工资、法警赌博输警车等等怪事中,我们似乎不难找到其中的制
度原因。更令人纳闷的是,当事法官王木清在浠水县某个乡镇法庭担任庭长的时候,
就有过类似的问题。为什么还能安之若素地当他的法官?相似的还有违纪法官却当
上了纪检干部!在比较成
熟的法治国家,法官是容不得有任何职业瑕纰的。职业道德一旦出了问题,哪
怕只是小小的一次,那么对不起,只有请你彻底离开法官这个职业。而我们的法官
是不是太好当了?准入门槛很低很低,被淘汰的可能又很小很小。还记得引起媒体
和歌迷影迷广泛关注的谢霆锋“顶包案”吗?其中有一个细节就非常值得注意,就
是对3 个当事人的判决相差悬殊:对于谢霆锋,裁判官表示,他涉及的交通意外原
本很轻微,如果好好处理,不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考虑到他还很年轻,也同意
他在此案中的角色被动,加上事实上已被羁押了两个星期,所以判他240 小时的社
会服务。对于主动向调查警员提出“顶包”要求的司机成国定,法院则以妨碍司法
公正罪论处,原本判刑起点为8 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又无底案,决定减刑4
个月。对于此案中惟一一位公职人员——警员刘志伟,裁判官指出他身为公职人员,
在没有个人利益下,接纳他人在案中顶罪,做法愚昧,同样以妨碍司法公正罪论处,
本应判刑8 个月,但考虑到他有家庭负担,因此将刑期减至半年。也就是说,同样
的案情,犯案轻重相同,但对公职人员的判刑最重!在我们这里,要论同等性质的
“妨碍司法公正罪”,往往总是公职人员处理最轻,别说判刑,就是公职也往往保
留得好好的,能够给个行政处分就已经阿弥陀佛了!更何况,我们的很多公职人员
在妨碍司法公正时是明显的有个人私利可图的,而且在妨碍司法公正的犯罪活动中
往往都是处在主动和最终决定的位置上的!看了谢霆锋案,我曾经想大声地呐喊一
声:我们到底有没有“妨碍司法公正罪”?如果有,为什么不祭出来管一管司法腐
败( 在本案中,王木清是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立案的) ?虽然刘志伟在谢霆锋
案中既非主动,也未得利,但对他的判刑最重,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的制度设计
和制度理念:制度主要是来防范公职人员和国家、政府机构的。因为,个人的犯规,
甚至是如集团犯罪这样的犯规,都是完全可以控制的;而如果政府机构和公职人员
可以随意犯规( 蔑视法律和政治宣言所阐明的“明规则”而热衷于为自己谋私利的
“潜规则”) 而不受惩罚的话,社会的失序、失范、失德、失信乃至失控就在所难
免。这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罪恶远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社会的
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 和公职人员的犯规) 却污染了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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