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1) 在对待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问题上,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根据中国国情实际, 采取了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以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和平改造资本主义的生 产资料所有制为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对民族资产阶级则采取了和平赎买的 政策。这一正确政策的实行,有效地改造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扩充了社会主义国营 经济的力量,加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基础,使我国的国民经济得以健全地发展。 毛泽东关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和平改造、关于采取国家资本主义的由低级 到高级的逐步过渡形式、关于和平赎买民族资产阶级的理论和实践,是对马克思列 宁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理论的伟大发展。 允许城乡资本主义在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存在和发展,是与中国经济落后、 资本主义不发达、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相联系的,是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 根据中国的国情实际,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七大的口头政治报告和书面政治报告即 《论联合政府》中提出,要“广泛地发展资本主义”,认为想不经过资本主义直接 由封建经济发展到社会主义是一种“民粹派”的思想。毛泽东强调说我们不要怕发 展资本主义,只要加以节制,发展资本主义是有利的。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 泽东指出,在革命取得胜利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资本 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在这个时期内,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 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这不但 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毛泽东指出,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国家和私 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与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个体经济一起,构成了新 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同时指出,对中国资本主义经济,要在其活动范围、税收政 策、市场价格、劳动条件等方面加以必要的限制。决不能任其自由发展。但是,为 了整个国家经济的利益,为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当前的和长远的利益,决不可以 对私人资本主义限制得太死,必须允许它们在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 轨道内,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 1951年12月19日,毛泽东在审阅中共中央关于农业贷款和私商联营的意见稿时 指出:在私商的联营中,公私联营、私资联营和私资联合下乡采购,这三种私商联 营的形式均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对我们是有利的,应予支持;而对有意与国营、 合作社商业对抗的私商联营,与国营、合作社商业争夺市场的私商联营,则应予以 反对,并与之进行合法斗争。 1952年3 月,毛泽东在与黄炎培谈话时指出:我们要从经济观点,向大的远的 方面看,现在中国的私人资本,在全国工商业经济上,比重还是相当大,向着社会 主义走,公私双方都需要发展的。只要不让它向坏的方面发展。要教育改造工商业 者,中间还要特别重视工业,要在人民政府领导之下,依据国家经济需要,有步骤 地把商业资本转向工业,这于国家是有利的。 当毛泽东得知经过三反五反运动后,中小工商业的发展有困难时,他提出了三 条合理解决办法:( 一) 中小工商业可以走向“联营”的道路。三五家、七八家、 一二十家从业务的联合逐渐地趋向资金的联合,从此成为“公司”的方式。( 二) 从中小工商业的产生来说,大都依靠大工商业而来,尤其是小工厂依靠大工厂而产 生。但在情势变化以后,尤其是经过这次三反五反运动,大的对于小的,可能失掉 了提挈的作用。政府贷款和加工定货,不可能直接及于小工厂,这是无可奈何的。 在这种情况下,也许可以指定某家小工厂,责成一大工厂去扶助,政府向这一大工 厂进行贷款,加工定货,附带一个条件,要求它负责扶助这些小工厂。例如加工定 货,大工厂在监督指导之下,酌量一方需求情况,一方接受能力与合理的酬报,分 配给予这些小工厂;小商店则由大商店尤其是公营百货公司之类,将货品依照合理 的价格,批发给他们经营,从此小工商业得以恢复活动。当然,实行时还需商定出 种种适当办法来,这是“大带小”方式,也许是中小工商业今后的一条道路。( 三 )在条件具备之下,中小工商业改变为合作社,当然也是一条道路。这几条道路,究 竟哪一条适宜,也许此外还有适宜的道路,都要看实际情况来斟酌采用。毛泽东指 出的解决私营中小工商业出路的这三种办法,为以后提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公私合 营等国家资本主义道路理出了思路,这三种办法归结到一点,就是要维持中小工商 业的生产,使私营中小工商业继续存在下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 发展,以适应新民主主义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952年11月16日,毛泽东在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 这个指示决定国营贸易 企业在1953年全部实行经济核算制——笔者注) 中,根据当时公私关系的紧张形势, 失业人员大量增加,许多中小工商业者、家庭商店及摊贩,已在埋怨我们的情况, 他提出:为“使中小工业家、手工业者和农村家庭副业的产品找到较多的销路,不 使他们发生困难”,“在零售方面,公私商业的比重,就全国平均数来说,目前仍 应按今年六月中央财政会议所规定的百分之二十五和七十五的比例,如有增减,应 报中央批准。”毛泽东要求在当前阶段,注意维持私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 1953年1 月2 日,毛泽东在当时商业部正、副部长曾山、姚依林给毛泽东等同 志写的信的批语中,肯定了来信中提出的国营商业在销售上要尽可能多卖钱,但又 要注意不致把私商挤垮等做法的正确性。 同年5 月,毛泽东又就私营工商业问题提出:“私营问题的中心,和公营一样, 是民主改革与增产节约,这个问题解决了,劳资关系等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了。” 在这段时间内,毛泽东密切注意工商业的情况,了解工商业者的态度,利用、 支持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并为随后而来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了 思想上和行动上的准备。在这段时间内,我国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也有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