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堕落 ———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贪污受贿案李效时,原国家科委副主任,19 94年4月因受贿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1994年4月11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洪亮有力的声音在 庄严的大法庭内回荡———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国家科委副主任 李效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贪污公款,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依法数罪 并罚,判处李效时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本院认定一审判决和适 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李效时的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震人心弦。 这是人民的审判,这是对那种滥用人民给予的权力、置国家利益于不顾的“贪 官”李效时作出的正义的判决。 李效时从大学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后,地位不断上升,处长、局长、湖北省科委 副主任、《科技日报》社社长兼总编辑、国家科委副主任,成为一名副部级领导干 部。 在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总裁沈太福非法集资之 初,李效时看到《科技日报》记者孙树兴采写的一篇题为《二十天集资2000万 元》的报道后,当即提笔对长城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作了肯定性的批示。第二天, 他亲自将批示送到长城公司,并“接见”了长城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在“接见”时, 他再次肯定长城公司这种做法的正确性,并挥毫题词———“愿长城目标早日实现!” 这使沈太福及其长城公司的职工“大为欢欣”。 李效时的这一批示,被沈太福广为利用登在许多报纸上,诱使更多的投资者上 当受骗,在社会上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在李效时为长城公司题词后没过多少天,借出差之机,他从广东转道海南, “应邀”参观了海南长城公司。他对长城公司的员工们说:“我从深圳到广州到海 南,宣传了一路的‘长城’,我觉得‘长城’所办的科技实业,是一个充满希望的 科技实业!” 在此后的许多场合、许多地方,李效时总忘不了要为长城公司做这样的“广告”。 这一点沈太福十分清楚,也十分地感激,一直想“报答”他。 1993年3月3日下午,为沈太福鞍前马后奔波的孙树兴找到沈太福,对他 说:“李主任对你们长城公司的事这么关心,你是不是要表示表示?” “那当然,”沈太福说,“长城公司的事给李主任增添了不少麻烦,确实应该 有所表示。” “那就现在去吧。”两人商定后,沈太福即拿出现金4万元,装在孙树兴的手 提包里,两人直奔李效时的办公室。 “我为长城公司的事担了很大的责任。”一见面,李效时开始自我表功。 “是啊,是啊,要不是有李主任帮忙,我们集资会遇到很多很多的麻烦的。” 沈太福连忙点头,“真要感谢李主任对我们长城公司的关照啊!” 这时,按事先约定,沈太福先走了,办公室里只剩下孙树兴和李效时。 “李主任,长城公司的事让你受了不少牵连,沈太福送你4万元钱表示心意。” 孙树兴讨好地对曾经是自己“顶头上司”的李效时说。 “这钱,我是不能收的。”李效时意味深长地说,“拿这钱是要掉脑袋的!” 一听这话,孙树兴便裹上钱离开了李效时的办公室。 第二天,“聪明过人”的孙树兴匆匆赶到长城公司,以李效时三儿子的名字签 订了一份4万元的北京长城公司“技术开发合同书”,办完手续后,孙树兴先到李 效时的办公室,不巧人不在,他又赶到李效时的家中,还是不在,孙树兴便把装有 合同书和“分红结算卡”的信封从门缝下塞进了李效时的住室。 当晚,李效时看到这个价值4万元的信封,不声不响地装了起来。第二天,他 又把合同书拿到办公室,锁进铁皮柜里。 3月31日,沈太福被公安机关扣留。4月4日晚,明知大事不好的李效时马 上给孙树兴打电话,催他赶快把合同书取走。两人在李效时办公室一见面,李效时 就赶紧把合同书及有关长城公司的所有材料交给孙树兴,并自我宽慰道:“这下, 我可就干净了……”不久,当中纪委就上述问题让李效时交代问题时,他却矢口否 认:“我以党性担保,我绝没有经济问题!”回到家中,慌作一团的李效时便与妻 子商量对策,订立攻守同盟。最后商定:由妻子陈淑贞把责任揽到自己身上,为李 效时开脱……然而,事实终究是事实,经过司法机关的多方调查侦查,这个问题已 经水落石出。 为了得到钱财,李效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检察人员在侦查李效时一案时,又陆续发现了另外一些重要线索。种种迹象表 明:李效时还有其他问题! 3年前,在广东佛山科普器材公司,李效时认识了港商潘某某、梁某某夫妇。 此后,李效时利用国家科委副主任的职务之便,多次给这俩人在大陆介绍生意,谋 取利益。 1991年11月,李效时给潘氏夫妇打电话,说北京有一家公司可以与其合 作做生意,让他们赶快来京。第二天,梁某某飞抵北京,李效时就带她到北京市同 力制冷设备公司,介绍梁某某与同力公司经理白某某相识。此后他们就成了共同赚 钱的贸易伙伴,而李效时不时地为他们提供多方面的便利条件。 几个月之后,梁某某在北京开办的银海公司经营不善,经与李效时等人商讨, 潘、梁决定和李效时之子李某某在海南筹办一个公司。由潘、梁出资,李某某出面 做代理。此后,对这一公司表现出极大热情的李效时多次出面帮忙,使这个公司得 到了不少实惠。 梁某某说:“有李效时这样身份的人支持,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 两年前,李效时的三儿子要出国留学。当时正在北京的梁某某马上拿出500 0元港币,送给了所谓的“干亲戚”李效时,李效时收下了这笔现金。 1991年2月,李效时到国外访问,梁某某知道这个消息后,以在国外应当 有一些钱“随身”为由,交给李效时美金1000元,李效时又是“照单全收”。 1991年,李效时利用其特有的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北京市同力制冷设备公 司,把生产空调机的节能技术项目列入国家科委火炬计划。 一年后的夏天,李效时对公司经理白某某讲,他的父亲来北京后,感到首都的 天气太热,很不适应,让同力公司给安装一台空调器。于是,同力公司经理便派人 把价值3500多元的空调器给他安装上,而李效时分文未出……前些年,李效时 曾创作了一部电视剧剧本《湖上没有枪声》。后来,他与西安电影制片厂联系准备 投入拍摄,自己负责筹款。 1990年,长江流域一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报刊上发表一篇 防治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这个领导小组的负责人找到当时任科技日报社社长的李 效时,经协商由《科技日报》刊登一个专版,收费价格为两万元。 为了得到这笔钱,李效时不让这笔宣传费转到科技日报社,而让将此款汇到《 科技日报》湖北记者站的账户上。与此同时,李效时又对记者站的同志交代说,他 写了一部电视剧准备拍摄,从宜昌搞了两万元赞助,要汇到记者站账上,云云。 根据李效时的要求,那个领导小组将两万元以宣传费名义,汇往湖北记者站。 几个月以后,在李效时的授意下,《科技日报》在新闻版刊登了整版宣传防治 地质灾害的报道。而当湖北记者站收到这笔钱,随即通知李效时的时候,作为报社 社长的李效时便要求记者站分几次将1。2万元现金交给他,并要求把剩下的80 00元以“电视剧拍摄费”的名义电汇科技日报社,归他使用……就这样,两万元 人民币“神不知、鬼不觉”地流进了李效时的腰包,被他据为己有,随意开销。 既贪污,又受贿,这就是李效时! 狡辩、抵赖、顽抗,走向堕落的李效时作茧自缚。他的蜕变再次向人们敲响了 警钟。 劣迹斑斑的李效时迷途不知返,总想为自己的所作所为狡辩。甚至当人证、物 证摆在面前,他仍然不知认罪,不知悔过。 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李效时自始至终进行百般抵赖,绞尽了脑汁,费尽了心 机。 开始,当中纪委的领导找他谈话,并向他出示了那份4万元的集资合同书时, 李效时称他从未见过什么合同书。 后来,在检察机关审讯他时,李效时又说集资合同书是他的妻子拿的,对这件 事他根本就不知道。 当大量事实证明他确实拿了集资合同书时,李效时又说:“我已退回去了。我 既没有领过集资利息,又没有兑现现金,怎么能说我是受贿呢?” “司法机关是重证据、重事实的,你有没有罪得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我没有拿到这笔钱,当然不能算是犯罪。”李效时每一次都是这样为自己开 脱。 当检察机关开始对他进行立案调查时,他于惊慌之中到处找人帮他销赃、毁灭 证据,妄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就在检察机关依法拘留他的前几天,他甚至还上门 “拜访”了几位法律专家,“咨询”有关法律问题,了解自己“究竟有没有罪、有 多大罪”。 其实,对于自己的所作所为,作为一名高级领导干部的李效时明白得很,他与 妻子商定攻守同盟,指使亲属转移财产,竭力把责任推到其他案犯身上等等,都充 分说明了这一点。 他多次对检察人员说:“我是国家科委副主任,你们不能随随便便就审查我!” 在司法机关长达几个月的精心调查下,在大量无可辩驳的人证、物证面前,他 的所有伎俩都变得苍白无力、不堪一击。 1998年3月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长时间、认真细致的审理,作 出一审判决。法庭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 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 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李效时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犯贪污 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 权利4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李效时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 合议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正义的判决让我们不由得想起40年前刘青山、张子善的伏法,这一切说明, 人民的尊严、法律的尊严、共和国的尊严,容不得任何人的践踏和蔑视,不论是谁, 哪怕他曾经是人民的功臣,哪怕他是高级干部。 李效时的堕落,发人深剩作为一名高级干部走上犯罪的道路,教训极为深刻。 李效时一案也再一次提醒我们,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党中央提出惩治腐败的决策是 及时的、必要的,而我们反腐败的历史使命又是多么的任重道远……警钟,必须长 鸣! -------- 天鹰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