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中国司法的一块霆区(代序) 刘斌 培根有一句名言,叫作“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他说 的还只是“不公正的判决”,那么一起纯粹的冤假错案其社会恶果就更是不言而喻 了。近几年来,笔者一直在注意收集和研究20世纪末10年出现和平反纠正的冤假错 案;深感这是一个沉重而又令人伤感的话题。 冤假错案是怎样产生的 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除了印有时代、政治烙印的冤假错案外,公、 检、法等司法部门在办理普通刑事案件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其产生更多属于办案人 员的主观原因。我们根据对手头现有的300 余个案例的分析归纳,认为冤假错案是 由千以下一些原因造成的。 有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有些警察和检察官在办案时不重证据,而是凭主 观推断,他们在观念上把嫌疑人首先作为罪犯,而后才寻找。拼凑证据。因而在审 讯嫌疑人中常常出现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讯问:“你不承认?‘那你说,不是你干 的还会是谁干的?!”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再辅之以刑讯逼供,往往造成冤假 错案。1996年7 月18日,河南奔月集团总经理薛兴国之母被4 名歹徒打成重伤后死 亡,济源公安局原副局长原喜军等人就是用这种思维侦破此案的。原接案后便开始 大搜捕,前后有数百人被关押、刑讯、处罚,关押最长者达473 天,许多人无辜受 牵连,惨遭刑讯,当事人怨声载道,而作案真凶一个也不在其中。1995年5 月,河 南尉氏县南曹乡派出所副所长王保堂在调查一起盗窃案时,认为村民朱旺坡有嫌疑, 于是带回去一顿毒打,朱旺坡痛苦不堪:“叫说啥就说啥”,酷刑之下随口供出 “同案犯”朱连生;同年12月;尉氏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二朱有期徒刑各5 年6 个 月,二朱不服,提出上诉,开封中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1996年10月, 真正案犯马连振等人在扶沟县落网,警方随即通知了南曹乡派出所和失主,然而王 保堂害怕追究责任,竟未向上汇报,致使二朱直至1999年12月1 日才被宣告无罪释 放。至此,二朱已被无辜关押了3 年8 个月17天。 草率办案:在我们的司法队伍中,有一些干警办案草率、玩忽职守,草率到不 认真调查、不细致取证、张冠李戴的地步,玩忽到偏听偏信、草菅人命的程度。1998 年11月,陕西白水县雷村乡青年女子孟雅芳被乡派出所以涉嫌“卖淫”抓去,所长 杨西京等人对孟百般羞辱,刑讯逼供。此案结果是:被逼承认曾向50余人“卖淫” 的孟雅芳经体检,竟然“处女膜完整”!1995年5 月在云南曲靖发生的陈金昌等人 “抢劫杀人”案更为典型:当年4 月,在富源县凉水并附近发生了一起抢劫案,被 害人一口咬定系陈金昌等4 人所为;同年5 月,在该村附近又发生了一起杀人抢劫 案,富源警方便草率地将陈金昌等4 人拘押,连续7 天7 夜的审讯,辅之以残酷的 刑讯,最终使4 人承认了“犯罪事实”;不久,曲靖中院判处陈死刑,判处其余3 人18年至3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4 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亦草率审理,于 1996年5 月改判陈死缓,对其余3 人维持原判。但在lop 年底;真凶张荣东等人因 另案落网,交代了上述二案,这样差点被枪毙的陈金昌和其他3 人才结束了将近3 年的不白之冤走出大狱。像这样草率将人判处死刑的案件在全国还发生过几起,这 类问题的严重性在于;除了各方在破案时草率外,一审期间的检方和法院为什么也 会草率办案?上诉后二审期间的省检察院和省高院难道就一点破绽也没有发现?一 起死刑案件从程序上讲一般要经过公安、地区级检察院和中级法院,如上诉还要经 过省检察院和省高院5 个部门;5 个部门都疏忽草率,这不是典型的拿人命当儿戏 又是什么呢! 凭口供定罪: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特别强调重证据,强调以事实为依 据,但在办案中,我们的一些司法人员就是忽视这些基本原则,图省劲儿,凭口供 定罪。湖北安陆市一中曾发生过一起厕所杀人奸尸案,该市南城派出所因湖北铝厂 工人文小东有所谓“偷看女人解手”的“下流行为”,硬是将他与一年前发生的命 案联系在一起,连续4 天3 夜的刑讯逼供,文小东终于按照公安人员的意思作了供 述,于是警方便以此为据移送孝感检方审查起诉。孝感检方两次以“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退案,要求补充侦查,然而安陆警方不仅置事实于不顾,同时置法律程 序于不顾,将该案移送无管辖权的安陆检方起诉。安陆检方还真这么做了,安陆法 院也于1996年6 月6 日真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文小东有期徒刑15年。文上诉后, 孝感中院竟维持原判。后来证明这是一起冤案,1998年5 月29日文小东被宣布无罪 释放,然而至此文小东已服刑3 年有余!司法实践中还有不顾事实、不重证据、以 其他当事人及证人日供治罪的情形:1998年11月17日,重庆万州区小周镇发生了一 起扭打伤害案,大龙派出所警察吴铃和张龙贵在讯问肇事者苏启贵时,有脚踢手推 的行为,但当天将苏释放。21日水上派出所又将苏等人拘留,关押在龙宝拘留所9 号监房,22日晚苏呈昏迷状态;当晚抢救无效死亡。苏的家人遂要求严惩刑讯逼供 者,万州检方遂于12月22日将吴、张拘留,并于1999年1 月14日以刑讯逼供、故意 伤害二罪提起诉讼。吴铃委托的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和艰难的取证,以铁的事实证 明苏启贵是在9 号监房期间被崔建军等牢头狱霸毒打致死,这才使吴、张二人结束 了10个多月的铁窗生活重返工作岗位。 庇护罪犯近年来司法腐败的一个突出现象就是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一 些司法人员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庇护罪犯的现象时有发生。1997年12月27日晚,湖 南永顺有名的4 个烂仔罗宜农、张顺、陈少华、王波劫持17岁少女杨某到一家旅社, 对其进行了长达3 小时的轮奸。案发后,永顺县检察官陈治林主动提前介入此案, 并与县刑侦大队副队长张远高及案犯罗、张的父母一起四处活动,将罗、张的年龄 改为17岁。1998年4 月27日;县法院根据案犯的年龄从轻判处罗、陈有期徒刑各10 年、张8 年、王7 年。之后,陈因身有残疾改为监外执行,罗、张在关押数月后竟 被释放做起了生意。被害人家属不服,四处上访,此案历经曲折,终于在1999年7 月得以纠正,12名涉案人员落网,湘西中院改判罗宜农死刑、张顺死缓。河南桐柏 贾付元“精神病”杀人案也颇为典型,1998年3 月30日,该县高寨村村民贾付元与 其叔父叔母发生争吵,当场用钉耙将2 人打死,后到公安部门自首。几个月后,桐 柏警方通知被害人子女,贾付元因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将被释放。死 者家属不服,踏上艰辛的上访之路,多次被警方拦截阻挡,后来终于查清这是一起 杀人犯家属、办案警察、精神病院负责人串通一气。权钱交易、出具伪证、庇护罪 犯的大案。 专权弄法:法律具有权威和尊严,法律对于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这是连小孩 子都知晓的常识,但徒有好法,不足以自行。同时法律在某种情况下是一把双刃剑, 关键还要看持剑者如何使用这个武器;如果法律被一些人玩弄,或者说被一些别有 用心的掌权者利用;法律同样会伤害一些好人。专权弄法便是利用法津伤害良民的 典型方式,因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在笔者所收集的案例中也不占少数,1995年10月 辽宁朝阳发生的轰动全国的市长刘相荣“受贿”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1996年6 月发生在广东陆丰的律师施哲‘’扰乱社会秩序“案也是颇为典型的一例。此外假 公济私、办私案、泄私愤、玩法律于掌股之上者也时见披露:辽宁抚顺市望花区公 安分局原有个焦志帮,这个官位上不了”品“的治安科长出门在外非常神气。1995 年3 月中旬,焦科长在史有旭开的财源酒店(当时在抚顺属档次很高的酒店)宴请 私人宾客,因结账时史按八折收费而心怀不满。从3 月19日起,焦科长指挥着”除 六害“专案队将酒店前后两任副经理、大堂经理。领班、服务员及史有旭多人传讯, 案由是”酒店的小姐涉嫌卖淫“,被传讯的人员程度不同均受到刑讯;其中服务员 付丽新不堪忍受折磨而跳楼自杀。为掩盖事实真相;警方竟与付的家人签了份一次 性补偿6.5 万元、但家人不得追究死亡原因的”协议书“。按说至此焦科长不应该 再往前走了,但他不,硬是把史有旭等人拘留,并移交检察院起诉,硬是制造了一 起冤案。其间,史有旭的家属托人向焦志帮求情,焦说了一段发人深思的话:”我 也知道史有旭什么事儿也没有,但他太狂了,就把他抓了。如果早有李某这样的朋 友出面,事情旱解决了。现在的情况,人我们抓了,而且死了人,要是放了史有旭 就意味着公安局错了。“ 经济利益驱动:讲求经济效益本身并无不妥,但求得经济利益不能抛弃原则; 如果司法机关为了本部门的经济利益而去办案,那么冤假错案的产生便具备前提了。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一批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抓赌、抓嫖、扫黄打非的冤假错案。 例如1995年7 月发生在河南固始的唐小伟等人“卖淫嫖娼”案,此案的起因是该县 “东关派出所迫于建办公楼的经济压力”而为;再如1996年10月发生在河南邓州市 的16岁少女孔丽萍“卖淫”案,这一冤案的背景是邓州市公安局为了“创收”,给 各派出所下达抓赌抓娼经济指标;又如1998年11月陕西白水县香村乡派出所所长杨 西京一手制造的“逼良为娼”案,当后来杨西京站在被告席上公诉人问他为什么这 样做时,杨的回答很干脆:是为了完成上边下达的罚款任务。确实,这几年有些公 安部门靠抓嫖抓赌罚款“富”起来,有的公安人员为了创收;甚至蓄意找“托儿”、 胆敢制造假案来罚“嫖客”的钱。江南有两个县(市)的公安局就是用这些罚款盖 起了豪华的办公大楼,当地的老百姓戏称其为“鸡楼”、‘鸳鸯楼“。经济利益还 可以驱使法官的天平倾斜,重罪轻判,1998年4 月湖南湘潭中院将一审判处3 年6 个月的戴志诚改判为”判三缓四“就是颇为典型的一例,湘潭中院的法官之所以制 造这起错案,直接原因就是罪犯戴志诚之父许诺”赞助“该院10万元办案经费! 栽赃陷害:由栽赃陷害引发的冤假错案在中国历史上随处可见,在当今的中国 也时有发生,姑且不论人所周知、政治色彩很浓的案件,在民间发生的普通刑事案 件中就可以举出许多例证来。比如在吉林柳河县曾发土的民办教师李文俭为了立功 而捏造材料揭发邻村代课教师高长江预谋组织反革命集团“龙虎军”案,致使高无 辜服刑整整20年;再如在辽宁沈阳曾发生的教师李某因与同行王永吉不和而伙同他 人捏造证据陷害王“奸污少女”案,致使王无辜服刑整整5 年。栽赃陷害更多的是 出于对被害人的打击报复,例如在湖南机床厂发生的举报人彭健国“贪污”案就是 如此。1985年冬,正值全国首次财税大检查,时任该厂劳服公司副总的彭健国系 “新长征突击手”、省劳模、省党代表,出于对党和人民的负责,他在此间举报了 厂领导私分利税等问题,同时将自己从厂长“小金库”分得的2000元奖金退回财务 科。彭的行为触怒了厂领导,厂里迅即作出反应,组成专案组整彭的材料,网罗有 关“证据”,而且移交司法部门。1986年2 月,长沙中院以贪污等罪判处彭有期徒 刑10年,此案直到1995年9 月才得以平反昭雪。 定性错误:办案人员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往往 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不少将民事、经济案件当作 刑事案件办理,将正当地行使公民权利当作严重的社会治安案件处理,将此罪作为 彼罪下判的事例。比如1997年1 月河北衡水市桃园区法院判决的潘国贤等人“诈骗” 案、1998年1 月湖北崭春警方破获的江和平等人“特大诈骗”案,便是将普通的经 济纠纷和商务往来当作刑事诈骗大案;1997年初山东枣庄市薛城区法院判处的张裕 彬等人“流氓恶霸团伙”案,便是将公民行使正当的民主选举权利行为当作流氓团 伙大案;1997年3 月河南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判决的信祖平等人“拐卖妇女”案,便 是将民间穿针引线的“红娘”当作“人贩子”来对待。此外,同是犯罪,但认定是 此罪而非被罪对于当事人的量刑是有很大区别的,定性不准,就会产生错案。例如, 1998年3 月发生在湖南株州的赵淑杰交通肇事案,赵酒后驾车先将行人陈广全撞伤, 而后驶入逆行道将女工黄棵华当场撞死;在他人呼喊“撞人了”的情况下赵仍不停 车,接连撞坏两辆出租车,而后驶入一家酒店停车场,下车后步入美发厅,悠哉悠 哉竟请小姐按摩起来,交警赶来后赵还日吐狂言。赵湘杰的犯罪情节够严重、态度 够恶劣的了,株州中院受“焦点访谈”等舆论的压力,于同年6 月以“危害公共安 全罪”判处赵死刑,但这一定性引起律师及北京诸多专家的非议,湖南省高院经审 理并报最高院审查,纠正了一审的错判,以“交通肇事罪”终审判处赵淑杰有期徒 刑15年。 冤假错案的产生还可能有很多原因;而且一起冤假错案的产生也往往不只一种 原因,常常是几种原因并存,但在诸多的原因中,我认为“刑讯逼供”才是产生冤 假错案最多见、最主要、最直接的原因。 刑讯逼供何时休 刑讯逼供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早在商周时期便盛行墨、别、宫、大辟5 种 主要刑罚,主刑之外还有种种法外酷刑和私刑,如商之既、脯、他烙、剖心,周之 焚、尧、烹、贯耳、车裂,秦之坑、定杀、具五刑等,西汉之后虽然一度在正刑中 废除肉刑,但正刑之外肉刑还是随处可见,如武则天时酷吏周兴、来俊臣每审讯囚 犯,无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于瓮以火烧灸之”。朱元璋时有挑 筋去指、去膝盖、抽肠刷洗、剁指、断手等,同时械、镣、棍、秽、夹棍五毒俱备, 清初还允许私设公堂,国民党统治时期,刑讯更是无所不用其极。新中国建立后; 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并将刑讯逼供作为一条罪名写入《刑法》,但如 同将贪污、受贿等行为作为罪名写入《刑法》仍有人要贪污受贿一样,刑讯逼供虽 然明令严禁,司法机关近年来仍有明知故犯,有时甚至到了触目惊心。草管人命的 地步。 湖南湘潭1992年2 月发生了一起凶杀案,警方草率地把姜自然当作嫌疑人,连 续3 天3 夜严刑逼供,他的左耳被撕裂,双手因长期被铐导致腋下糜烂,伤疤至今 犹存。1995年5 月河南尉氏县发生了一起很小的盗窃案,嫌疑人朱旺坡在派出所双 手被反铐在木椅上接受讯问,随即遭到警棍电击,帚把、胶棒抽打,办案人员见审 讯“效果”不明显,便用手摇电话机给朱“过电”,朱不堪痛苦,只好“叫说啥就 说啥”,结果酿成冤狱一桩。 河北衡水潘国贤冤案也是由刑讯酿成,办案人员为让潘招供,用开水往潘的嘴 里灌,用烟头烫他的前胸与胳膊。而在连世龙等人的冤狱中,先是丁保周被河南济 源公安局办案人员戴双铐铐在两根钢管之间,成半弯腰式,既不能直立,又不能蹲 下,脚上还戴着15公斤重的镣铐,当时气温高37度,蚊虫叮咬,无法拍打,丁哀求 一口水喝也不予满足,致使丁多次休克,看守多次用冷水将他泼醒。脚镣把了保周 双脚磨烂,化脓流水,裆部腐烂发臭,小便经常尿在裤内,大便3 天才让上一次, 而且腰直不起、腿抬不动,只得扶着小凳挪到厕所;长达52天的折磨,丁保周三分 像人,七分像鬼。更令人发指的是,为了让了招供,副局长原喜军将下未满两岁的 孩子找来攻心,孩子见状,当即吓得哇哇大哭,回去便大病一场。这一招还果然灵 验,丁保周按原局长的要求编造了案件经过。但T 的“招供”;苦煞了郑小战、薛 文生、连世龙、李文兵等人,他们与了保周一样遭到酷刑逼供,其中连世龙在受刑 后被戴上手铐、砸上脚镣;非法拘禁在一个2 平方米的小屋里,有125 天没洗过脸、 没理过发、没见过太阳,有10几次昏死被抢救过来,以致在他获释出来时,其不人 不鬼的外形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轰动。 在讯问嫌疑人的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除了使用刑讯的方法外,还变着花样折 磨、侮辱嫌疑人。例如在河南正阳发生的姚静丽姐弟“杀人”冤案中,办案人员多 次夜以继日轮番对姚刑讯逼供,还让姚自己扇自己的耳光。夜里,办案人员审讯累 了,就打起扑克来,让姚到一边去逮50个蚊子,姚静丽花了几个小时才逮够50个, 而后向办案人员洪前进交差,洪问:“蚊子呢?”姚答:“扔了。”洪说:“不中, 逮够了让我看看。”姚只好再逮。天快亮了,姚静丽实在太累了,刚坐下来打吨, 就被洪扭着耳朵揪起来。在河南邓州发生的孔丽萍“卖淫”冤案中,民警袁向广、 刘峰在无证据、无手续的情况下把孔带到治安队审讯,2 人将孔捺倒,令其双膝跪 地、双手举起交代‘’卖淫“问题,并用皮带狠抽孔的双手,用脚猛踢孔的臀部, 边打还边说:”今天你不咬出十个八个男人,就别想活着回去!“”夜里12时,二 人又将孔叫到队长办公室“提审”,逼她脱去外衣和内衣,又逼她解裤带,孔誓死 不从,于是袁、刘又连夜带孔转移了地方。在此地,二人设有对孔用刑,而是贼溜 溜地双眼直在孔身上盯,挖空心思对孔进行调戏,还无耻地让孔丽萍为他们“按摩”! 上述事例还都是轻的,更为严重者是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这样的案例 不是绝无仅有,而在近几年是时有发生。如山东泰安发生的马洪庆等人刑讯逼供致 人死亡案就是一例:1994年10月,泰山区徐家楼乡发生了一起偷卖自行车未遂案, 正巧路过此地的张见春夫妻被视作偷卖自行车人的同伙而押到乡派出所。指导员张 亚成对张现春、所长马洪庆对张妻分别先用酷刑逼供,在连续折磨了6 个小时后, 马洪庆等人仍不肯罢休,又将张现春双手铐住,拉到院子里轮番练摔跤,马等人摔 累了,便逼迫被传唤到所的农民邵武去摔张,邵目睹了张被毒打的情景,又慑于马 洪庆的淫威,只好上前轻轻推了张两下,马见此状上去就端了邵一脚,喝斥道: “叫你闹着玩呢?”邵只好再上前将张摔倒,这回,张现春再也没有爬起来。张死 后;马洪庆等人将其草草掩埋,而后订立攻守同盟,对外则一致称张现春跑了。1998 年3 月湖北石首发生的反贪局副局长徐奉禄等人“审”死供电局副局长王崇高一案 也是颇为典型的一例:徐等以王涉嫌贪污连续两天对其刑讯逼供,致使王抢救无效 含冤而死。当供电局的其他负责人接到检方通知连夜赶到市人民医院急救室,所见 到的惨景是:王一身灰土;脚上未穿鞋,左脚赤裸,右脚只穿了一半袜子,双膝皮 肤破渍,两手腕皮下严重淤血,面部口唇肿胀、鼻孔有血、鼻梁有伤、头发零乱、 眼眶青紫、两眼瞪得老大,一副死不瞑目的神情。供电局纪委书记刘明山见此惨状, 脱口而出“怎么是这个样子”?被身边的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辅义立即喝止:“不 许乱说!”随即张召集当班医生、护士及在场人员,告诫大家严格保密,不要乱讲。 此案后经罗干、韩抒滨批示,被中央有关部门列为全国九大错案之一予以督办。 刑讯逼供致冤甚至致亡的案例还可以举出许多。当然,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的 犯罪嫌疑人是“不打不招”,或者是“一打就招”,但是作为一名司法人员;你绝 不能“不招就打”,绝不能以违法去治犯罪,或者以犯罪去治犯罪!那么,为什么 刑讯逼供这种现象尽管明令禁止,仍然屡屡发生呢? 首先,与办案人员重口供的观念有关就总体情况而言,刑讯逼供大量发生在案 件的侦破阶段,这个阶段出现刑讯逼供的频率远比在起诉或审判阶段要多,无论是 警方管辖的案件还是检方自侦的案件,或是各方侦查完结移送检方起诉的案件,在 案件侦破阶段,有为数不少的办案人员首先注重的是口供,而不是证据,他们将主 要精力放在讯问嫌疑人身上,为了获取口供,常常是夜以继日,挑灯夜“战”,在 获取口供后再以此为线索来寻找证据,这样办案相对来说当然要省劲、要快捷,但 问题在于一旦从犯罪嫌疑人那里得不到理想的口供,刑讯逼供便应运而生了;其次, 与办案人员的素质有关笔者曾对手头的300 多个冤假错案作过一个统计分析,其中 有95%的冤假错案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而这些刑讯逼供现象又多发生在基层公安 部门和检察部门,尤其以派出所干警为多。据有关资料报道,基层司法机构工作人 员的素质良莠不齐,人员成分呈多元化,有的是从其他单位调入,有的是从部队转 业,有的是托关系走后门进入,有的甚至原来就是社会上的痞子恶少,他们中间有 相当一部分人未接受过正规的、系统的法学教育,文化程度较低,其中有一些人压 根儿就不懂法!基层司法队伍中部分人员的低素质与刑讯逼供的产生有着内在的必 然联系。 第三,与司法机构对所属人员的管理不善、约束不严有关虽然我们现在三令五 申强调从严治警、从严治检,一些司法机关的领导也“从严”不离口,但实际情况 却住往是“从严”只喊在嘴上;不落实在行动上,当一些刑讯逼供的现象发生后, 其部门领导对这些有错误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的于警不是坚决制止、严肃处理, 而是放任纵容甚至袒护包庇,像上文提到的王崇高被刑讯逼供致死案便是非常典型 的例证。 第四,与我们国家法律与制度自身深层次的一些矛盾有关比如,我国(刑事诉 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办案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法律上的 “应当”二字是硬性规定,它实际上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必须”。因此, 当嫌疑人沉默时,或者被认为不是“如实”时,办案人员往往会采取相应的硬性措 施。虽然该法第43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因为拒绝回答或者不“如实” 回答均可以视为“抗拒”,而“抗拒”就可以“从严”,怎样“从严”呢?一些干 警便不只动口,同时也手脚全动,甚至用“大刑伺候”了。 平反昭雪何其难 一起冤假错案的形成也许是在几小时或几天之内,而一起冤假错案的平反纠正 往往需要几年甚至几十年。吉林省柳河县圣水镇教师高长江因所谓的反革命罪被判 刑20年,刑满释放后他曾18次进京、40次到省城上访申冤,他也曾背着铺盖卷儿蹲 在通化地委办公楼的走廊,为了洗冤,他又用了整整20年的时间。辽宁沈阳青堆子 小学教师王永吉从无辜被捕到被判刑,前后不到8 天,刑满出狱后,仍经常遭受批 斗,在长达18年的时间里,王永吉说不清多少次往返于申冤的路上,他的目标只有 一个:找回清白,不把冤枉带进棺材!终于在1998年4 月被宣告无罪。 上访申冤之路不仅漫长,而且充满坎坷和艰辛,蒙冤者或其家属为了讨回清白 常常是负债累累、身心憔悴。浙江龙泉县屏南信用社原副主任梁世林与其母沈林妹 无端被判刑,家人发誓要洗冤昭雪。为了上访申诉,梁家变卖家产、负债借钱,在 前后10年的时间里,梁家438 人次1900天上访申诉,79人次257 天探监,仅差旅杂 费就花去13万元。后在律师的帮助下,终于在1996年10月洗雪了10年冤狱。河南桐 柏县高寨村村民贾明奇夫妇被村民贾付元用钉把活活打死,案发数月后警方竟以 “精神病”要将杀人犯释放,迫使被害人子女变卖掉家产,带足干粮,踏上坎坷的 上访之路。其间,桐柏警方兵分三路对上访者围追堵截,并在中办信访局强行抢去 正在填写的登记表,而后从北京“护送”回村。河南巩义卫校女生张花兰被当地赫 赫有名。财大气粗的张治有骗出强奸,巩义警方却误将被害人张花兰当作敲诈犯拘 捕,其家人为了上访申冤,负债累累,而且多次因上访等事被警方抓了放、放了抓。 1994年10月,中央政法委书记任建新曾将此案批给时任河南省委书记的李长春,然 而此案前后拖了7 年多,被害人上访百余次,巩义历经5 任市委书记、4 任公安局 长,张治有强奸张花兰案仍未有结果。 更有凄惨者,蒙冤人及其家属在蒙冤及申诉期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湖南机 床厂劳服公司原副总经理彭建国因举报厂领导私分利税等问题而遭陷害,被无辜判 刑10年,服刑期间又遭受妻离子散的痛苦。他在狱中先后寄出1500多封申诉信,时 任总书记的胡耀邦曾批转过他的申诉材料,他的老母亲为他的冤情奔走呼号,在托 人求情见到时在湖南视察工作的一位副总理时,老人声泪俱下,哭诉了儿子的冤情 ;这位副总理当即让秘书找来省高院负责人,指示他尽快查清问题,然而高院复审 的结果仍是维持原判。1992年12月彭健国出狱后,第2 天便挟着申诉材料踏上上访 之路,历经艰辛,备受磨难,终于在1995年9 月被宣告无罪。福建寿宁县原爱委会 办副主任徐国泰申诉案也是典型一例,徐两次入狱,无辜被关押了283 天,而后又 长达9 年取保候审,其间,他的老父亲悲愤交加,惨然离世;他的儿子几次被打成 重伤,他的妻子也多次受辱挨打,因无法正常生活;她饮恨含冤服毒自杀。为洗雪 自己所谓的“诽谤罪”,徐国泰11年间奔波于京城和省、地、县城之间,寿宁县的 领导换了一茬又一茬,而徐却始终背着诽谤的罪名,无奈之下,他在自己的破屋上 贴出对联,以此泄愤。后来在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下,徐国泰才得以平反雪 冤。 上访申冤者苦不堪言:风餐露宿扒车搭车者有之,常泡车站寄宿楼道者有之, 路边天桥乞讨食物者有之,破衫烂履睡躺街头者也有之;上访申冤者艰难辛酸:拦 官车举诉状喊青天者有之,被路人以白眼相看者有之,被上访接待处人员呵斥责打 者有之,被城里人视为小偷或强盗向110 报警者有之,被警方当作流窜作案嫌疑人 讯问者也有之。上访申冤为什么这样艰辛,平反昭雪为什么如此困难呢? 重视不够,受情绪影响司法部门警力不足是事实,司法部门要办的案件多也是 事实,但我想,司法部门如果能用破获、起诉、判决一起新发案件那样的态度去复 查复审一起冤假错案,情形就不是现在这种状况了。当然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也有 关,一起新发案件从拘留到逮捕再到起诉、而后到判决,都在时限上有规定,但对 申诉案件就没有这种硬性的时限规定,因而有的司法人员就对申诉案件容易产生拖 拉情绪。其次,申冤的案件多是时间跨度大、案情复杂的案子;有的距案发时间过 了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现场、证据、证人等等一连串的问题在复查复审中要 予以查清和核实确实难度较大,因而有的司法人员难免会产生一些畏难情绪。另外 ;平反纠正一起冤假错案不仅涉及当事人,而且会涉及当时的办案人员,它意味着 同行中的某人或某几个人要受到处分,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一起由刑讯逼供 致成的冤案平反昭雪后,依法肯定要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原承办案件者与现接手复 查复审案件者均系同行,平素很可能是进出一个门,低头不见抬头见;叫同行或同 事栽在自己的手里,这种情况使有的司法人员难免会产生消极情绪。拖拉情绪、畏 难情绪、消极情绪3 种情绪合一,便容易使上访申冤者的难度加大,平反昭雪的案 件久拖不决。 知错不改,推诿拖延:冤假错案形成后,很多情况是蒙冤者或其家人不断上访 申冤,有关部门的一些工作人员屡屡推诿拖延,有些人嘴上“嗯、嗯。嗯”地应承, 实际就是拖着不办。还有一种情况是蒙冤者找到此部门,此部门推到彼部门,被部 门又推到他部门;上访申冤者像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前面提到的河南巩义张花兰 蒙冤一案,张被强好后,还无辜被公安局给加了个“敲诈”罪名,为此张家人告到 了法制局,但法制局让他们找政法委,政法委又让找人大,人大又让找公安,在此 情况下,张花兰将材料复印了150 多份,分送巩义市有关部门,但谁也没管,最后 只好将这些材料寄给中央有关部门。张花兰痛心地说:“为了告状,我们全家人的 泪都哭于了;为了告状,我们全家人不知道给那些父母官跪了多少次。”更令人费 解的是一些司法机关明知错了,就是不认。河南济源市天坛医院医生朱玉玲因家务 纠纷被警方和检方以“流氓罪”拘捕,取保候审期间她豁出去申诉,终于使河南省 有关部门明确要求济源方面纠正这起错案,但济源包检两方推倭扯皮,就是知错不 改,顶着不办。朱玉玲再次向省政法委反映,省警、检二方联合调查了此案,并向 济源方面明确指出错误,要求纠正错案,做好善后工作。这样一件黑白分明的事, 到了济源警方又没了下文,朱玉玲又一次向省政法委反映,有关领导对这种知错不 改的行为极为气愤,省公安厅随即通知济源公安局负责人携带案卷到省厅汇报,限 期纠错,否则通报全省。只是在此情况下,济源警方才撤案认错。 阻挠申诉,充当和事佬在处理一些上访申冤的案件时,有关部门的一些工作人 员不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做到有错必纠,而是规劝蒙冤者罢诉,在中间充当和事佬。 1995年12月,河南邓州发生了一起马春建“故意伤害”冤案,马无罪被当作有罪对 待,其实邓州市警方和检方都心照不宣,但就是谁也不愿意第一个站出来对马说‘ ’我们的案子办错了“。当马春建最初拿着南阳市检方”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能认定马春建有罪“的复查决定书找邓州市有关机关时,她遭到的不是冷遇,就 是搪塞,而听到的最多的话就是:”马春建,到此为止吧!人一辈子谁不栽几个跟 头?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嘛!“从1997年2 月到1998年4 月,又经过一年零两个月 的时间,马春建77次奔波于邓州至南阳、邓州至郑州之间,终于在律师的帮助下获 得了应有的”说法“。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一些工作人员的劝阻不仅不合法,而且 连情理也不合,连起码的原则也不讲,令人啼笑皆非。1997年3 月下旬,在河南上 蔡县西关开餐馆的康美玲夫妇因不识就餐者是哪路神仙,收取了南街派出所治安员 200 元的一顿饭钱(应收230 元),结果几天后横祸就突然临头了,夫妻二人被拘 押,还被扣钱2.25万元,缘由是”涉嫌容留妇女卖淫“。康美玲与该派出所指导员 全德军、副所长赵双伟的两次简短对话颇耐人寻味,康在被拘临送看守所时哭着说 :”我是冤枉的!我出来后要告到县人大、纪检!“全轻蔑地说道:”告状?你还 上天哩“康美玲夫妇在被无辜关押了13天后释放。康第2 天即找到赵,说:”你把 俺俩弄走,不说清楚就放了,那不中,你得把这场事说个清清楚楚,还俺一个清白。 “赵:”妥了,事过去了,冤就冤了,不要再说了。“”冤就冤了“,还要蒙冤者” 不要再说了“!这话竟然能从一名公安干警的口中说出! 上述两例的情节还不是十分严重者,至于司法人员接受贿赂、违背法律程序办 案、致使当事人蒙冤,又进而从中作梗、竭力阻挠冤案平反昭雪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1997年9 月发生在海口新华区的海南亚洲中医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维笃“挪用 资金”冤狱就是典型一例。有篇文章在结尾时这样写道:此案“总理过问了;(最) 高检过问了,(全国)人大督办了;(海南)省里查办了,(海口)市里处理了, 事情发展到今天,郭维笃的‘说法’真正讨到了没有呢?一场兴师动众的查处,花 了那么多人力物力,却成了一场令人深思的公文‘游戏’。 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一起冤假错案带来的不仅是对蒙冤者个人的极大伤害,至少还会给这个家庭带 来伤害,它的负面影响不只是蒙冤者周围一群或一片,同时失去的还有公、检、法 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严重时它还会导致人民对法律和正义失去信心。那么,怎样 才能及时地纠正、减少、防范冤假错案呢? 强化错案追究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实行以来,虽然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 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是:并非所有的错案都得到追究,错案追究中遇到的 抵触情绪和阻力较大,错案追究中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形,追究一起错案 拖延的时间太长等等。笔者认为,支撑良好社会秩序的一根重要支柱是公正,司法 的主要职能就是维护这种公正,同时司法也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连这道防 线都被突破,那么社会秩序就将受到严重影响。作为一个司法人员,无论你是在侦 破抑或起诉、判决一起案件,都应当把公正放在首位,也就是通常我们所说的不冤 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办案中的任何偏颇或者疏忽都可能导致冤假错案, 都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或终生的遗恨。因此,这种工作容不得一点马虎,更容 不得一点故意,如果办错了,就必须纠正、必须追究,否则可能给社会带来不良的 后果甚至是恶果。这里有必要着重指出的是强化错案追究制度,不仅要追究具体办 案人员的责任,同时应当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减少和防范 冤假错案的产生。 尽快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应当认为,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 同时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进步和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如上所述;刑讯逼供 是导致冤假错案最主要的原因,而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则是目前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 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惟其如此;我们应当尽快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行沉默权制 度。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转变3 种观念:一是认为条件不成熟,沉默权制度应当 缓行,二是认为沉默权目前不适合我国国情,三是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就 是“抗拒”。我们的看法是,我们不能因为沉默权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理论 上有点冲突就拒绝实行它,也不能因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关于严禁刑讯逼供的规 定就不去实行它,我们认为只要它是有利于人权的保障,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制 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就应当义无反顾地去实行它。我们应当使每 一个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确立这样一种观念:如果我认为“他”有罪,我就必 须拿出足以给“他”定罪量刑的确凿证据;我们应当使每一位公民知晓和明了“任 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充分理解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重大意 义;同时我们也应当响亮地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你有权保持沉默!” 完善现行的法律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来办理申诉案件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两 审终审制,对于终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诉,虽然有明文规定,但在审限上语焉不 详,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因而往往造成一起申诉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形。此外,申 诉案件的复查多是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一些由警方或检方造成的冤假错案;其纠 正也多是由原单位进行。实践已经证明,由自己来纠正自身所犯的错误,往往会推 倭扯皮、拖延搁浅,甚至明知错误、顶着不改,其效果很不理想。因此有必要改革 现行的运作方式,设立一个专门机构来处理申诉案件及其他事宜,这个机构在人事 上只隶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它可以在全国地市级以上的区域设立 派出机构:这个机构在财政上由国家统一拨款,脱离地方和原有的司法机构而独立 运行;这个机构要有足够的权威和法律地位,它可以撤销和改变终审的错误判决, 裁定纠正警、检二方的错误决定。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再好的措施、再好的法律;也是靠人来落实和执行的, 因此说到底,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才是最关键的,最重要的。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 质,一是要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准。现在在我们的司法队伍中,法律院校毕业的 本专科生、研究生、博士生所占的比例还不是很大,犬其是基层司法机关这样的人 才就更少了,因此建议各地司法机关应当挤出一些经费来,每年对文化层次较低的 在职人员进行一段时间的短期培训,或鼓励他们参加自学高考,或选送他们到高等 院校进修,坚决杜绝像山西绛县法院姚晓红这样的“三盲”人员留在司法队伍中。 二是要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文化知识不一定和业务能力完全成正 比;有了文化不一定就能保证办好案子,因此,在注重提高文化水准的同时,一定 要注重业务能力和办案水平的提高,尤其要注重培养司法人员对案件敏锐的洞察力 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每一名司法人员要特别注重自己的人格塑 造。要真正确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不信邪、不惧上、不阿富、不徇私舞弊,做法律 的忠诚卫士;要富有责任心和正义感;护善惩恶、疾恶如仇、恪尽职守,在危难之 时敢于冲锋陷阵;还要做到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养出一身刚直 不阿的浩然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