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艾小东“杀人奸尸”案 艾小东是位于安陆市的湖北铝厂的一名普通工人,他3 年多的牢狱生活开始于 1995年6 月17日。当时,按照政法机关的说法,是他跑到安陆市汽化总厂偷看女人 上厕所,被保卫人员抓住,送到了安陆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而他自己日后的说法 是,当时去那里找一个打牌时借了他200 元钱的朋友要钱,朋友出车去了,他在旁 边上了个厕所出来,被几个人拦住问干什么,话不投机,双方吵了起来,人家要他 请一桌酒,他不干,于是闹到了派出所。艾小东没想到,到了派出所后麻烦就来了 :他不交代问题就不能走,而他为了赶回厂里上班,就在办案人员答应他交代有偷 看女人解手的下流行为就让他走的前提下,承认了有这回事。不想派出所对他是否 偷看女人上厕所并没有多大的兴趣,倒把他同一年多以前在当地发生的一起杀人案 连在了一起。这样一来,文小东别说回厂上班,连能否保住自己这条性命都成了大 问题。 虽说艾小东对法律不甚了解,但杀人偿命的古训也让他知道承认杀人的后果是 什么。可他居然在6 月20日承认自己杀过人——艾小东后来说是被公安人员采用车 轮战术连续4 天3 夜不能睡觉,并施以吊打、跪碗底等严刑,求生不得求死不能而 不得不按公安人员的意思作的供述——他说自己于1993年5 月的一天晚上,在安陆 市一中的厕所杀人奸尸;次日,他又把作案时间说成是在1994年元月中旬的一天晚 上,仅两天内作的两次有罪供述,时间与过程均不一致。到了第3 天,即6 月22日, 公安局的办案人员见艾小东说不清楚,就扛着摄像机把他弄到现场,一边摄像一边 作笔录。搞完后,艾小东立马就翻供了,但翻供没能使他出去,反而还将他批准逮 捕,艾小东只好按照办案人员的意思又一次作了有罪供述。7 月27日,检察机关对 艾小东进行询问时,他再次翻供,但他的翻供也没有影响检察机关对他的指控—— 随着法律机器的一次次加工,他很快成了一名罪大恶极的杀人犯。从7 月6 日被批 准逮捕,到整整*个月以后的1996年6 月6 日,他被安陆市人民法院一审不公开开 庭审判,以故意杀人罪处以有期徒刑15年。 据判决书“审理查明”并“足以认定”的事实是:1994年1 月ZI日晚8 时左右, 被告人艾小东趁天黑无人之机,窜至安陆市第一高级中学东南角一女厕所内,伺机 作案。一会儿,该校门口餐馆16岁的女服务员王忠莲与19岁的周燕萍。11岁的肖玲 一起上厕所。周、肖走后,艾小东偷看王忠莲解手时被王发现,王吓得大喊,艾小 东见状便用手捂王的嘴、鼻和卡王的脖子,直至将王掐死为止,然后逃离现场。公 安、检察机关用了近10个月时间“查明”并在起诉书上指控的,关于艾小东在王被 掐死后对其奸尸的情节,法院没有认定。 其实,仅凭以上的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明眼人就可以看出本案并非一起正常 的刑事案件:被检察机关指控“杀人奸尸”的恶性案件被告人,别说没有任何可以 从轻发落的情节,甚至翻供连罪行都不承认,起码也是“死、缓、无”的对象,作 为县级市的安陆市检察院,为什么不将本案移送到孝感市检察院,由上级检察机关 向孝感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却直接在并不具备管辖权的安陆市法院提起公诉呢? 难道在安陆市检察院看来,自己以确凿的证据指控其杀人奸尸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绝对够不上15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吗?非也!这个问题其实在起诉书上就有答案 :原来安陆市么安局将此案侦查终结后,早在1995年7 月19日就移送孝感市人民检 察院审查起诉,同年9 月25日,孝感市检察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 退回补充侦查;12月22日,安陆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孝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996年 1 月24日又被退回补充侦查。本案就是在两次被孝感市检察机关返回补充侦查后, 公安机关实在补充不了新的证据,所以退而求其次,将就着于1996年2 月28日移送 到安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安陆市检察院不像上级检察机关那么“古板”,只用 了一个半月的时间,就按公安机关的意思将案件“审理查明”,并提起公诉了。 安陆市人民法院将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力用到了极限,但对于起诉书和判决书在 事实部分认定的十恶不赦的杀人犯艾小东来说,1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只能是一个畸 轻的判决。可惜艾小东并不领情,宣判后,即以“没有犯杀人罪”等理由,向孝感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6年9 月18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艾小东故意杀人 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认为他“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 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次认定了艾小东的犯罪事实,并有权力将得了便宜还不领情的文小东处以极 刑的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将艾小东改判死、缓、无,仅仅裁定驳回上诉,原 因显然就在于裁定书上的两个“基本”和一个“具体情况”。实际上,所谓的“具 体情况”就是两个“基本”,说白了是法院还没有底气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能在前面加上个“基本”来蒙上一把。 艾小东在法律机器的加工下,终于不明不白地成为一个“基本”的杀人犯,被 投入了劳动改造。 艾小东的主要辩护律师卓朝君是中南政法学院的教师,如果不是卓律师卓有成 效的工作,这件案子恐怕难有转机。 尽管卓律师在法庭上说得振振有词,然而他的辩护意见并未被法庭采纳——事 实上,艾小东的“罪”早已内定了,在4 月12日召开的案件协调会上,就决定判处 文小东有期徒刑15年,并决定如果他上诉,就由中级法院驳回。 所以后面发生的一切似乎都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一:文小东不服上诉,二审庭 审辩论无论辩护人提出多么充足的理由,都是徒劳无益的。 卓律师想到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于是他来到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信访处,反映了他作为一名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 这一起明显的枉法裁判的冤案。他有理有据的辨析和书生般的诚恳执著打动了接待 他的彭钧烈副处长,彭副处长及时与本处的高处长通报情况后,迅速将有关材料呈 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97年6 月1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至湖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将艾小东案件交由省高级法院处理。省高级法院调卷审查后也认为, 该案原判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遂于1997年10月5 日作出刑事裁定,指令孝感市 中级法院再审,并于10月10日将指令再审的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写出专题报 告。 1998年5 月4 日,在卓律师的陪同下,艾小东之母再次来到省人大反映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国政亲自接待了他们。 按照邓副主任的批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青岭同志迅即召集有关部门, 对这起案件再次研究了督办措施,决定将其作为重要个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会议讨论,并明确由分管联络信访的马海扬副秘书长具体抓落实。 5 月18日,马海扬副秘书长和联络信访处的高、彭两位处长约见了孝感市中级 法院的一位分管副院长和两位庭长。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省高院的指令,依法 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艾小东案进行了再审。 6 月17日,省高院又一次接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交办函后,及时派员前往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督办。此时,该案已经于5 月“日再审完毕。再审终于客观地 面对了一个基本的事实:”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主要情节均系被 告人艾小东的口供所为。然而,口供不仅前后不一,反反复复,且口供与证人证言、 现场勘察和法医鉴定均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该院以[1998}孝中刑监字 第6 号《刑事判决书》,对艾小东宣告无罪。 7 月22日,已失去3 年多自由的艾小东终于摘下了“故意杀人犯”的帽子,离 开服刑1 年多的劳改场所,回到了久违的家中。他已经就自己的冤狱向法院提出行 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但他不明白,那些由于将无辜的他送进监狱而立功受奖得 到提拔的人,怎么就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而现在受理他的国家赔偿的,又 是曾经判他冤狱的法院,这能够体现司法公正吗?当然,这些问题对于艾小东这个 普通公民来说,似乎是显得深奥了一点,但也足以令我们感到欣慰:像艾小东这样 法律意识苏醒了的公民,终于明白了一个道理:只要掌握了法律这个强有力的武器, 就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阿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