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这起案件涉及到的都是省里部门的领导人,错误性质相同,都是利用职权 挪用公款为亲属所办的公司使用,以致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 损失。他们之所以犯错误,一条重要的原因,就是对其权力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 有些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在他们所管理的范围内他们可以支配一切。违法乱纪时, 能够畅通无阻,甚至有些人还为其提供方便,助纣为虐。为了对掌权者形成有效的 限制和约束,防止滥用职权,必须认真加强法规制度建设,逐步进行一套既能促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又能有效防范和遏制腐败现象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必须牢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论职位多高, 都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决 不能把权力商品化。 陕西省经委原副主任杨枫 挪用440多万元公款案 陕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原陕西省经委副主任、党组成员杨枫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管发展煤、电事业 的“出省煤补偿费”和“电加价专项资金”等经费分配权之机,擅自从中挪用了44 2.7万余元给安西公司, 从事营利和非法经营活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最 近,省委、省政府决定:开除杨枫党籍、撤销其原省经委副主任职务(鉴于他的省 经委副主任职务已免,政撤销其副厅级待遇);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移交司法机关 审定。 1987年11月,杨枫与其表侄、子长县经委主任胡林瑞筹划,在西安开办一个公 司,杨枫将公司定名为安西公司,并确定胡林瑞为公司经理,胡林瑞背着组织,在 没有县上投资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伙同杨枫的弟弟杨耀壁,采取捏造事实,隐瞒 真情的手段, 于1983年4月骗取了全民企业营业执照。但公司成立后,并未按全民 企业有关规定建立应有的经营、财务、核算、分配制度;未向国家上交分文税金。 公司的主要成员均系杨枫的亲属;经理是杨枫的表侄,副经理是杨枫的儿子,会计、 出纳分别由杨枫的妻子和弟媳担任。公司的经营活动都主要由杨枫的弟弟和儿子经 办。 杨枫和胡林瑞在商议开办公司的资金时确定,先从于长电厂扩建委转一些钱, 等以后决算再说。 1986年至1987年,省工展馆为子长电厂扩建委代购钢材,先后5 次收到子长电厂汇款87.3万余元。 为此,工展馆专门设置了为子长电厂“购材料款”的往来帐户。1987年12月, 杨枫采取“自写自批”等手段,首先从出省煤补偿费中拨出20万元,汇入工展馆, 记在为子长电厂购材料款的往来帐户上。 1988年2月, 杨枫又私自让省工展馆有关领导,从已划拨的工展馆用于基建工 程的“电加价专项资金”中拨给子长电厂84万元。工展馆经过内部转帐,将这84万 元也记在为子长电厂购材料的往来帐户上。 以上104万元记在工展馆帐中为子长电 厂购材料的往来帐户上,从来没有人告诉子长电厂,更没有用于为子长电厂扩建工 程购材料,而先后由胡林瑞、杨耀壁通过倒帐,挪用了92.7万余元用于安西公司购 买住房、租展厅和套购钢材等。 1988年8月至1990年2月, 杨枫又以给子长电厂扩建工程拨款为名,先后7次从 “出省煤补偿费” 和“电加价专项资金”中,给安西公司挪用了350万元,杨枫声 称这些资金是通过安西公司中转给子长电厂,但前后两年之久从未以文字或口头告 知子长县委、县政府和子长电厂,子长县也根本不知道此事;案发之前,安西公司 也没有给子长电厂转拨过一次款。 杨枫还参与了安西公司的经营活动。1988年和1989年,安西公司利用杨枫所提 供的条件, 套购了省工展馆310.98吨平价钢材,后又就地倒卖,非法牟利143,222 元。1988年6月,经杨枫联系,安西公司从某铝厂以调拨价每吨5,978元购买铝锭1 0.066吨,安西公司自行撤销时,由杨枫作价按每吨1万元运到子长。1988年12月, 在杨枫支持授意下,其子杨汉城代表安西公司向某联运公司投资入股40万元,分得 红利7.1万元。 杨枫还专门以省经委名义向联运公司的上级发文,同意安西公司入 股共同经营。 杨枫先后将442.7万余元公款挪用给安西公司, 加上用这笔款倒卖钢材牟利、 入股分红、存入银行生息等收入,安西公司共有资金467.4万余元。1990年3月,当 省纪委开始了解杨枫问题时,本报工商部门审批,安西公司自行宣布撤销,私自将 375.6万余元转移到子长县有关单位, 有些被随意支配,有些被挪作他用;安西公 司在经营活动中还支出资金75.3万余元,其中租展厅、购房款28万余元,其它均未 收回。至1991年7月,安西公司在银行仅存35.700元;还有129,545.59元,由于公 司有关人不提供原始凭证,去向不明。 杨枫利用职权挪用巨额公款,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省纪委、省监察厅就 杨枫挪用巨额公款一案发出通报,要求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 导干部,都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