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虎头蛇尾的第二次纽伦堡审判 驻德美军占领当局于1946年5 月至1949年4 月对抓获在案的185 名纳粹甲、乙 级战犯进行了第二次纽伦堡审判。案犯中包括22名部长和政府官员、43名将军、26 名军官和士兵、56名党卫军军官、39名法官和医生,其中女性被告5 名。对上述战 犯的审判分为12个案件进行,分别为:医生审判案;空军元帅米尔希审判案;经济 管理总局审判案(又称纳粹集中营审判案);特别行动队审判案;中央保安总局审 判案;种族移民局审判案;军火巨头弗利克审判案;法本康采恩审判案;军火巨头 克鲁伯审判案;纳粹德国政府高级官员审判案;纳粹法官审判案和杀害人质审判案 纳粹德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部审判案。 一、医生审判案——美军占领当局对勃兰特等人的审判案。 此乃美军占领当局在纽伦堡组织的对乙级战犯的十二大审判案中的第一个。被 告均为在纳粹全国性卫生部门或机关工作的官员或在国家级医疗研究机械供职的高 级医务人员(不包括在纳粹集中营供职的现职党卫军男女医生)。他们被控犯有违 反人道罪,参予制定和起草了对重残病人和犹太人、吉普赛人的“无痛致死纲领”, 组织和指导了利用集中营囚犯进行非人道的活人试验,特别是其中最为险恶的企图 推广到所有被占领国家的高效率的绝育手术试验。该审判案始于1946年10月,次年 8 月20日进行了终审宣判:判处卡尔·勃兰特、卡尔·格布哈特、鲁道夫·勃兰特、 约阿希姆·姆鲁果夫斯基、沃尔弗拉姆·希维尔斯、维克多·布拉克、瓦尔德马尔 ·霍芬死刑,立即绞决;齐格弗利德·汉德罗瑟、卡尔·根茨肯、格哈德·罗斯、 弗里茨·菲舍尔终身监禁;赫尔曼·拜克尔一弗雷兴、荷尔塔·欧勃霍泽20年监禁 ;威廉·拜格尔波克15年监禁;赫尔穆特·波本迪克10年监禁。其中,荷尔塔·欧 勃霍泽是医生审判案中唯一的女被告,也是在第二次纽伦堡审判中受审的所有5 名 女被告中罪行最严重的一个。被告们的简况如下:卡尔·勃兰特(1904.1 .8 — 1947.8 .27)。 医生审判案中的首犯,重要的乙级纳粹战犯之一,武装党卫军将军c 生于法国 的米尔胡斯。他在德国图林根大学毕业,并获得专业文凭。1928年开始在德国弗莱 堡行医,职业是外科医师。1932年加入纳粹党,并成为冲锋队员。1933年8 月,他 开始担任希特勒的私人医生。从此,勃兰特飞黄腾达。30岁左右,他即被逐选为柏 林大学的医学教授。1939年9 月,二战爆发不久,希特勒即委托他全权负责旨在灭 绝德国全国精神病人和其他重病人的T —4 行动。他还是在整个纳粹德国范围内进 行残酷的人体试验的总负责人之一。1943年,他又被委任为帝国卫生事务专员。1944 年因与希特勒发生分歧,辞去元首私人医生职务。 1945年3 月,他因将妻子安置到一个即将被美军占领的城市,而遭到希特勒的 猜忌,被逮捕并经人民法庭判处死刑。不久,因战事迫近柏林,城内一片混乱,死 刑未及执行。不过,他很快又被盟军押送到纽伦堡国际法庭的拘留所。从1946年12 月到1947年8 月中旬,他接连受到美军司法官员的审讯,并以违反人道罪被判处死 刑,1947年8 月27日执行绞决。 卡尔·格布哈特(1897年11月23日一1948年5 月)。 医生审判案的第二被告,主要的乙级纳粹战犯之一,纳粹德国全国红十字会主 席,党卫军帝国医院院长,党卫军医务部直属霍亨利欣医学研究院院长,希姆莱的 私人医生。 生于德国哈格一个资产阶级家庭。在大学完成了医学专业的学习。1933年加入 纳粹党,并很快成为希姆莱的密友。1937年他开始在柏林执教,同年被任命为教授。 自从二战爆发,他通过希姆莱的关系,谋取了许多有关战争的要职,其中包括出任 党卫军和保安警察的医疗总负责人。他亲自组织了各种各样的人体试验,尤其是在 集中营男女囚犯身上进行磺胺类药物的试验,也参与指导了强制绝育手术试验。二 战结束,他被盟军执法人员逮捕。1947年8 月20日,以违反人道罪被判处死刑,并 于1948年5 月执行绞决。 莱奥纳多·康蒂(1900—1945.10)。 医生审判案的首犯之一,希特勒死心塌地的追随者。 康蒂于1900年生于瑞士的洛加诺,父亲是瑞士人,母亲是普鲁士人。他先后在 柏林和爱尔兰根两个大学的医学院学习。还在大学时代,他就以冲锋队员的身份, 积极参加政治斗争。1923年加入纳粹党。以后,他脱离冲锋队,加入党卫军,1934 年时军衔已升到党卫军上校。与此前后,他还担任了纳粹德国普鲁士省内政部的顾 问。1939年,康蒂成为纳粹党卫生事务中心医务部门的领导。1942年担任帝国医学 总负责人。受希特勒委派,他积极领导了导致数十万德国和外国精神病人死亡的T —4 行动。受希姆莱的委托,他和卡尔·勃兰特在整个帝国范围内策划和组织各种 类型的人体试验,造成数万名集中营囚犯在遭受极度痛苦后死亡。1945年10月,康 蒂隐藏月余后在弗伦斯堡被捕。在纽伦堡看守所等候审理期间,康蒂畏罪自杀。此 时,离医生审判案的开庭,只有短短几天了。 瓦尔德马尔·霍芬(1900.2 .——1948)。 医生审判案的主犯之一。 霍芬于 1903 年 2月生于德国弗里堡一布里斯高。1933年他进入大学医学院学 习医学专业,同年加入纳粹党。1939年,他作为党卫军医生被分配到布亨瓦尔特集 中营任职。不久,他就被集中营司令官十足风流的妻子伊尔丝·科赫以妖艳的美貌 所勾引,不惜冒着被司令官严惩的风险,暗中充当了她的情人。为了满足她对文身 人皮的酷好,他在对新人营囚犯进行挑选时全神贯注,决不放过一个纹身的囚犯, 而且亲自把符合要求的囚犯送上门去,供她杀死、剥皮。1942年,霍芬被提升为该 集中营的主任医生。从此,他成为布亨瓦尔特所有的人体试验的指挥者和组织者, 例如疟疾试验、新药致死剂量试验和黄磷严重灼伤的救治试验等,造成大批囚犯在 极度痛苦中死去。他还曾亲手杀害一个个健康的生命,包括儿童。他的另一项罪行 是对同性恋男子强行切除睾丸,甚至杀死他们。在美军司法人员组织的纽伦堡法庭 上,他以违反人道罪和谋杀罪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绞决。 约阿希姆·姆鲁果弗斯基(1897——1948.6 .2 )。 医生审判案的主犯之一,党卫军准将,武装党卫军卫生部最高负责人兼卫生研 究所所长。 他不仅在大规模灭绝几个集中营的犹太人和战俘方面发挥了无人可以取代的作 用,而且在布亨瓦尔特集中营使用大批囚犯进行磷制燃烧弹的试验,使他们一个个 被活活烧死。1947年8 月20日,他在纽伦堡美国军事法庭以违反人道罪被判死刑, 并于1948年6 月 2日执行绞刑。 鲁道夫·勃兰特。 医生审判案的主犯之一,希特勒的私人法律顾问,纳粹德国内政部部长办公室 主任,党卫军上校。T —4 行动的积极策划者,非人道的人体试验和强制绝育手术 的组织者之一。 沃尔弗拉姆·希维尔斯。 医生审判案的主犯之一,党卫军总部直辖的遗传研究所主任秘书,战地防护研 究所所长,党卫军上校。非人道的人体试验的组织者之一。 卡尔·根茨肯。 医生审判案的主犯之一,武装党卫军卫生部保健部门负责人,武装党卫军少将, 非人道的人体试验的组织者之一。 弗利茨·菲舍尔。 医生审判案的主犯之一,霍亨利欣研究院助理医生,党卫军少校。非人道的人 体试验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之一。 齐格弗里德·汉德罗泽。 医生审判案的主犯之一,纳粹德国武装部队卫生部长、陆军卫生总监,军医上 将。非人道的人体试验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之一。 格哈德·罗泽。 医生审判案的主犯之一,空军卫生部长顾问、帝国卫生部直属的罗伯特一科赫 研究所热带医学部主任、军医少将。非人道的人体试验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之一。 奥斯卡·施罗德。 医生审判案的主犯之一,空军卫生部长、军医上将。 赫尔曼·拜克尔·弗雷兴。 空军卫生部官员、上校军医。以上二人均为非人道的人体试验的组织者和积极 参与者之一。 荷尔塔·欧勃霍泽(女)。 医生审判案的要犯之一,党卫军医务部直属霍亨利欣医学研究院助理医师,原 拉芬斯布吕克集中营党卫军医生。她被控犯有在集中营组织人体试验、挑选女囚送 进毒气室杀害、进行残忍的取骨和接骨试验、进行强制绝育手术、杀害犹太新生婴 儿等罪状。 赫尔穆特·波本迪克。 党卫军种族移民局医务部主任,党卫军准将。非人道的人体试验和强制绝育手 术的组织者之一。他被判处10年监禁。 威廉·拜格尔勃克。 维也纳大学医学院主任医生,军医上校。非人道的人体试验的组织者和积极参 与者之一。他被判处15年监禁。 由于美英两国蓄意利用纳粹医学界专家从事拟议中的反苏战争,故此以证据不 足或被迫执行上级指令为名,将以下纳粹医生宣布无罪释放:库尔特布罗姆、阿道 夫·波科尔尼、汉斯·沃尔夫冈·隆贝格、保罗·罗斯托克、齐格弗里德·鲁弗、 康拉德·舍费尔、格奥尔格·奥古斯特·维尔茨。其中不少人,不久即被美国情报 部门网络到“纸夹计划”中,为美军进行侵略战争提供医务服务(详见第12章)。 二、党卫军经济管理总局审判案(亦称集中营审判案)。 纽伦堡第二美国军事法庭于1947年1 月13日开始审理党卫军经济管理总局案件, 同年回回月3 日进行宣判。全体被告被控犯有违反人道罪。党卫军经济管理总局的 职责是管理所有集中营和灭绝营、劳动营,使用集中营囚犯进行奴隶劳动,剥夺集 中营囚犯的所有财产,配合医疗机构利用囚犯进行活人试验,对被杀害囚犯的尸体 进行综合利用。法庭于同年11月3 日作出了如下判决:局长奥斯瓦特·波尔、处长 弗兰茨·艾伦施马尔茨判处死刑;处长盖奥尔格·略尔纳、卡尔·佐默尔、奥古斯 特·弗兰克。马克斯·基弗尔、卡尔·穆曼泰判处终身监禁;处长海因茨·卡尔· 方斯洛判处25年监禁;处长汉斯·鲍贝尔曼判处20年监禁;处长汉斯·略尔纳、艾 尔文·钦特舍尔、海尔曼·波克、汉斯·鲍尔。利奥·福尔克判处10徒刑。一名主 要被告厄尔诺·罗令(医务局长)在被捕前畏罪自杀。宣判不久,冷战的形势日趋 紧张,美军当局也日趋庇护被判重刑的纳粹战犯,对2 名首犯的死刑迟迟未予执行。 直至1951年3 月,因受到国际舆论的强大压力,美军才将奥斯瓦特·波尔执行绞决, 却将另一名本该处以极刑的弗兰茨·艾伦施马尔茨改判9 年徒刑;对其他的案犯的 处罚均大大减轻,原来判处终身监禁者,均改判15年或20年徒刑;原判15—20年徒 刑者,均改判5 年以内的轻刑。 5 、特别行动队审判案(1947.7 .3 ——1948.4 .10) 。 该案件的被告共计51人,均被判处重刑。其中包括特别行动队A 支队队长尤斯 特及其前任施塔勒克、B 支队队长埃利希·瑙曼及其前任奈比、C 支队队长托马斯 及其前任拉什、D 支队队长比尔坎普及其前任奥托·奥伦道夫,副支队队长海因茨 ·舒伯特;A 支队所属的1A特遣队队长赞德伯格、1B特遣队队长施特劳赫及其前任 艾尔陵格,第二分队分队长朗格及其前任施特劳赫、R ·巴茨,第三分队分队长耶 格尔;B 支队所属的7A特遣队队长施泰姆勒及其前任拉普、布鲁姆,7B特遣队队长 奥特·拉什及其前任劳什,7C特遣队队长勃克,第八分队队长辛德海姆及其前任伊 塞尔霍斯特、利希特与布拉德非什,第九分队分队长维本斯及其前任舍佛、菲尔勃 特,莫斯科前方分队分队长克林格尔霍费尔及其前任弗朗茨·希克斯;C 支队所属 的4A分队分队长施密特及其前任施泰姆勒、魏因曼、保罗·布罗拜尔,4B分队分队 长汉什及其前任卜布鲁纳、芬德勒、赫尔曼,第五分队分队长梅尔及其前任E ·舒 尔茨,第六分队分队长比勃斯泰因及其前任莫尔、克略格尔;D 支队所属的第十分 队A 分队长克利斯特曼及其前任吉岑,第十B 分队分队长佩斯特勒尔,第十一A 分 队分队长查普、第十一B 分队分队长皮·舒尔茨及其前任维尔纳·布劳纳、比·米 勒,第十二分队分队长古斯塔夫·诺斯克及总顾问埃·米勒。被上述4 个支队及其 24个分队、特遣队杀害的苏联、波兰、南斯拉夫等国和平居民多达100 万人以上。 其中A 支队队长瑙曼、D 支队队长奥托·奥伦道夫等支队长(A 支队支队长施塔勒 克被苏联游击队处决,B 支队支队长奈比在“7 .20”事件中被纳粹当局处决)及 各个分队长等15名首要分子被判处死刑。以后由于美英等国法官的庇护,除瑙曼、 奥伦道夫等两名支队长和分队长维尔纳·布劳纳布罗拜尔依照原判但一再拖延到1951 年6 月才处以绞刑外,其他11名主犯均被改判终身监禁或15年以内有期徒刑,有些 人还获准保释出狱。 此处值得提出的是古斯塔夫·诺斯克,法庭对他豁免死刑,似乎不能认为是蓄 意庇护纳粹战犯。他曾获得法学和经济学文凭,1935年加入盖世太保。1941年6 月 18日至1942年3 月出任特别行动队D 支队第12分队队长。根据他呈送上级的工作报 告,他的分队曾枪杀了数千名犹太人、吉普赛人、游击队员、破坏分子和反社会分 子。他还参与了应罗马尼亚政府的要求,将7000名罗马尼亚犹太人驱逐到波兰的集 中营和灭绝营的罪恶行动。但是,诺斯克及其律师在纽伦堡法庭上宣称,诺斯克也 曾有悔改表现,而且此事发生在1944年9 月,距离纳粹德国垮台还有一段时期。当 时,杜塞尔多夫的党卫军和保安警察最高负责人下达命令,要求诺斯克将全城犹太 人和带有犹太人血统的混血德国人集中起来并一律处决。诺斯克拒绝执行该项命令, 因而受到撤职的处罚。美国军事法官充分考虑了这一事实,将原判的死刑改为终身 监禁。1951年1 月31日,美军司法当局又对他减刑,改判为10年监禁。 四、杀害人质审判案(1947.5 .10—1948.2 .19)。 审判对象为秉承希特勒、凯特尔的旨意,亲自下令或唆使所属官兵杀害被抓获 人质的纳粹德国陆军或党卫军将令。被告共12名,其中1 名在开庭前自杀,回名因 身体过度虚弱未能出庭,2 名被宣判无罪。陆军元帅威廉·李斯特以及瓦尔特·昆 策被判终身监禁,洛塔尔·伦杜利茨、威廉·施派德尔判处20年监禁,赫尔穆特· 费尔米——15年监禁,胡伯特·兰茨——12年监禁,恩斯特·冯·莱泽尔10年监禁, 恩斯特·载纳——7 年监禁。自1951年1 月至19534 年2 月,上述被监禁的8 名战 犯因冷战爆发陆续被全部释放。 5 、克鲁伯公司审判案(1947.8 .16—1948.7 .31)。 古斯塔夫·冯·克鲁伯,原姓波伦一哈尔巴赫,经德皇威廉二世做媒,1906年 与宗室千金波莎·冯·克鲁伯小姐结婚,并人赘到克鲁伯家族,改姓克鲁伯,继承 了被称为‘加农炮之王“的克鲁伯家族的在埃森的整个工厂。36岁时他开始经营该 公司,很快使克鲁伯集团发展为全国屈指可数的几家大军火商之一。第一次世界大 战期间,克鲁伯工厂每月给德皇的军队提供3000门野战炮,其中的”长麦克斯“, 炮管长117 英寸,威力极大,1918年春曾重创法军。为此,克鲁伯获得德皇颁发的 铁十字勋章。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他被协约国方面列人德国901 个战犯名单之 中。逃脱了惩罚之后,他又积极支持希特勒和纳粹党上台,出任德国帝国工业协会 会长和希特勒经济捐赠会董事长。希特勒对此十分赏识,他不仅将第三帝国巨额的 军火定单交给克鲁伯作为回报,还亲自授予他纳粹党的荣誉金质勋章。到1945年初, 该集团的销售总额达到14亿帝国马克,职工人数达到19.7 万人。二战期间,他的 公司还役使了5 万多个集中营囚犯和战俘,其中不少人因劳累过度和营养不良而死 去。在数不清的白骨和鲜血的基础上,克鲁伯托拉斯集团在战争的五年期间赢利5 亿帝国马克,仅其中的1944年一年即获利1 .1 亿马克。通过两次世界大战,克鲁 伯公司的财产总额增长了9 倍。二战后,他再次名列乙级战犯名单之中。 阿尔弗雷德·克鲁伯(1907年——1967年7 月30日)是古斯塔夫·克鲁伯的长 子。他先后在慕尼黑大学、柏林大学和亚琛工学院学习,攻读钢铁专业。毕业后, 获工程师职称。1938年,他进入公司理事会,并遵从其父的指示,专门负责军火生 产。同年底,加入纳粹党。战争爆发后,又获得空军上校的军衔。1941年,阿·克 鲁伯与其他大资本家一起成立了“帝国煤炭协会”,支持希特勒的侵略战争。1942 年,他又当上在希特勒战时经济中居领导地位的“帝国炼铁业协会”副会长。1943 年,阿·克鲁伯正式担任克鲁伯公司的董事长。1943年,纳粹德国政府专门通过一 项“克鲁伯法案”,从法律上保证了克鲁伯的产业权由其家族世代继承。1945年4 月11日,美军占领埃森,将阿·克鲁伯抓获。 纽伦堡审判期间,法庭指控古斯塔夫·克鲁伯为主要战犯,但他因车祸受伤和 多次中风不能出庭,由其子阿尔弗雷德代为出庭受审。同案受审的还有该公司的10 名董事。他们被控犯有支持希特勒篡夺政权、参与发动战争、掠夺被占领国家的经 济财富和奴役、剥削外国劳工等罪状。1948年7 月31日,阿·克鲁伯被判处12年监 禁,全部财产被没收,其余案犯也被判处2 —12年监禁。但仅仅两年多以后,1951 年1 月31日,阿·克鲁伯被美国驻德主管专员麦克罗德下令保释出狱,没收的财产 也被全部发还。 六、弗利克公司审判案(194 .2 .8 —12.22)。 1947年,纳粹德国最大的专业军火企业戴纳马伊图·诺贝尔集团总监弗里德里 希·弗利克在纽伦堡被美国军事占领当局判处7 年监禁。该集团下属的各个工厂曾 在非人条件下驱使10多万犹太人囚犯和外国战俘进行奴隶劳动。另外6 名被告,3 人判处短期监禁,3 人释放。 七、法本公司审判案(1947.5 .8 —1948.7 .30)。 对欧洲各个占领国的掠夺最为贪婪凶狠的德国垄断资本,当属法本康采恩。法 本化学工业公司自1925年成立时起即为当时世界最大的化学工业公司,它也是全德 最大的托拉斯,拥有资本将近8 亿马克。1932年纳粹党尚未上台之前,该公司当年 的收益仅为4800万马克;到1939年第三帝国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该公司的年收 益猛增至36300 万马克,增长6 .5 倍以上;1943年,该公司年收益更增至82200 万马克,比1932年增长15倍以上。二战期间,法本公司与德国国防军的关系十分密 切,建立了长期的谍报合作。法本公司不惜重金,设立了一个活动范围遍及全球的 特务网络——NW7 。二战后,据一些重要的战犯交代,如果没有该组织提供的情报, 德军总参谋部特别是空军,可能会陷入严重的困境之中。领导这个极为秘密的N \ V7机构的,正是法本托拉斯监事会主席史密茨的外甥伊格纳博士。1934年,他曾前 往日本,为德国与日本以后签定轴心条约进行前期准备工作。1936年,伊格纳又以 经济部长沙赫特的代表的身份,前往智利等南美国家,极力进行破坏前不久在阿根 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泛美会议。他还在美国开办了一家舒尔茨公司,自任 主席。其真正的使命是利用该公司的收益来对那些潜伏在美国的纳粹特务发放津贴, 他们的任务是向美国的讲德语居民进行纳粹主义宣传,争取他们暗中为希特勒效劳。 不仅如此,法本康采恩驻在欧美各国的代理人全部由纳粹党骨于分子担任,其 中不少人在当地还兼任纳粹党的地方组织负责人。早在1933年底,法本托拉斯、德 意志银行下属的德国海外银行以及梅尔克化学康采恩便共同出资,作为纳粹党驻西 班牙和葡萄牙负责人波巴赫的薪金。1937年12月14日,法本托拉斯贸易委员会曾作 出一项决议:“凡不忠于新秩序的人,决不能被分配到我们驻在国外的分公司和营 业处工作。他们必须把在外国代表民族社会主义的德国作为自己的特殊任务。”根 据上述决议,法本托拉斯的代理人都成为纳粹党组织的骨干,而其目的就在于把西 半球的南半部变成第三帝国的属地。 必须指出:法本托拉斯的大亨们对于党卫军在波兰东部的集中营和灭绝营中使 用毒气杀害数百万人的罪行是负有重大责任的。请看他们的口供:1938年,希特勒 政府对于当时的毒气生产状况表示不满而要求法本托拉斯接管此事。于是,法本立 即建立起许多生产毒气的新工厂,以至纳粹德国在二战当中使用的毒气的 95 %是 法本集团生产的。美英情报部门通过调查发现:法本托拉斯设在乌帕塔——易北菲 尔德的一家工厂生产了一种世界上毒性最烈的毒气,而这种盟国毫无所知的毒气能 够透过现有的防毒面具而致人于死地。参议院一个委员会的主席基尔格尔参议员在 该委员会讨论法本托拉斯巨头们的罪行时作证说:“当我在法兰克福之时(194 年 12月),那里正在审讯法本托拉斯主席史密茨。他在那几天承认,他曾尽一切力量 使纳粹德国军队使用一种绝对致命的毒气,因为他相信这样做会有助于德国军队取 得胜利。” 1947年,设在纽伦堡的驻德国美国军事法庭对纳粹德国法本工业公司董事长克 劳赫等24名负责人和高级职员进行审判。该公司被指控犯有奴役并大规模屠杀外国 劳工,为纳粹灭绝营研制与提供巨毒物质齐克隆—B 作为屠杀工具,委托纳粹医生 大批利用集中营囚犯进行残忍的人体药物试验,以及在被侵略国家掠夺公私财产等 项罪行。根据《苏美英三国波茨坦会议协定书》第12款,该公司被解散,首犯判处 15—20年监禁。但不久以后,美国军事法庭又宣布撤消对该公司所有被告的指控。 八、空军元帅米尔希审判案(1946.11.13—1947.4 .17)。 艾尔哈特·米尔希(1892—1972),纳粹德国空军元帅。因指示空军医务部门 从事残酷的人体实验和强征被占领国家人民充当德国秘密军工厂苦力,他成为被美 国军事占领当局单独立案审判的唯—一个顶尖级纳粹乙级战犯。美军司法当局在纽 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之后,单独在纽伦堡审判的12个乙级战犯审判案中的第二个 就是米尔希审判案。 米尔希生于德国威廉港。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在德军中服役,先任陆军炮兵团少 尉,又任航空搜索队中尉队长,战争结束时任第六驱逐机队队长。战后,米尔希先 后担任德国某民航公司航空队长、警察航空中队长等职。1923年,他又担任了容克 斯航空公司飞行管理部主任,3 年后转任新成立的德国航空公司经理,1929年再次 荣升为总经理。在他的出色管理下,该民航公司压倒了其他新兴的民航公司,成为 当时全国最大的民航企业。在具有军国主义复仇思想倾向的米尔希的全力支持下, 德航公司成为秘密组建德国空军的骨于机构之一。希特勒于1933年三月上台后,其 亲信戈林就把自己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的飞行战友米尔希拉人自己担任部长的航空 部,并任命他为副部长兼装备部部长。从此,米尔希全力投身纳粹事业,并得以步 步高升。1934年,他在航空部刚刚工作了一年,就被戈林从上校连升数级,成为空 军中将。在米尔希指导和组织下,德国空军几年内就发展成世界上最强大的空中打 击力量之一。希特勒十分赏识米尔希对于重建德国空军所表现出的重大功绩,于1938 年晋升他为空军上将。1939年2 月又任命他为为空军总监。由于他担任空军总监, 米尔希在二战中几乎没有上过战场(仅在1939年一度指挥第五航空队),而是负责 组织协调工作。他对此表现出非凡的才干,顺利地解决了战争期间纳粹空军组织方 面的许多问题。故此,德国占领法国之后,希特勒提升他为空军元帅。1943年1 月 中旬,他被任命为“领袖特派员”,前往东线指导在斯大林格勒被包围的德国陆军 第六集团军,但希特勒没有采纳其建议。战争中后期,他主要负责空军的军火生产, 组织研究V 一工和V —2 火箭,并一度受命同施佩尔一起掌管整个运输部门。 二战结束后,米尔希作为乙级战犯在纽伦堡美军军事法庭受到审判,并于1947 年4 月17日被判处终身监禁。1951年1 月被减刑为15年监禁。1954年9 月4 日被提 前释放,此后定居在西德,直至去世。 九、纳粹德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部人员审判案(1947.11.28——1948.10. 28)。 该审判案始于1947年11月28日,结束于次年10月28日。被告包括奥托·施尼文 特、胡戈·施佩尔、维利盖尔姆·冯·里普。盖奥尔格·卡尔·冯·居赫列尔、赫 尔曼·果特、汉斯·莱因加尔特、汉斯·冯·查尔姆特、卡尔·霍里特、卡尔·冯 ·罗特、赫尔曼·莱内克、瓦尔特·瓦尔利蒙特、奥托·维奥列尔和鲁道夫·雷曼, 他们都是参与并掌握纳粹国家军事核心机密的要员,军衔均为将军甚至元帅。审判 结果是,除去奥托·施尼文特和胡戈·施佩尔因证据不足而被宣判无罪释放外,其 余被告均被宣告犯有战争罪、破坏和平罪和违反人道罪,具体罪行普遍包括:1 . 执行希特勒关于在被占领的苏联领土上实施“巴巴罗萨军事管制计划”;2 .执行 纳粹德国武装力量最高统帅部关于杀害苏军战俘中的政治委员的指令;3 .对盟国 战俘强制进行奴隶劳动,甚至杀害他们;4 .强迫被占领国居民从事奴隶劳动或严 重有损健康的工作;5 .抢劫或盗窃、侵吞被占领国国有的财富和居民的私有财产 ;6 .抓捕人质,残杀游击队员;7 .纵容部下官兵迫害、摧残、奸淫被占领国和 平居民。有的人还犯有伙同党卫军或保安勤务处、保安警察杀害战俘,迫害、折磨 和杀害犹太居民以及驱赶被占领国居民到德国作苦工,实施“夜与雾”计划等罪行。 其中的里普元帅还应对他指挥大军围困列宁格勒期间,该城内近80多万名和平居民 死于轰炸、饥饿和疾病承担直接责任。 他们分别被判刑如下:赫尔曼·莱内克、瓦尔特·瓦尔利蒙特终身监禁;卡尔 ·冯·罗克、汉斯·冯·查尔姆特、盖奥尔格·卡尔·冯·居赫列尔20年监禁;赫 尔曼·果特、汉斯·莱因加尔特15年监禁;奥托·维奥列尔8 年监禁;鲁道夫·雷 曼7 年监禁;卡尔·霍里特5 年监禁;维利盖尔姆·冯·里普3 年监禁。 十、种族移民局审判案《1947.7 .1 —1948.3 .10)。 法庭指控纳粹德国种族移民局应对波兰、捷克、波罗地海国家数十万儿童被从 其父母身边强行掠走并进行强迫日尔曼化等罪行负有罪责,并宣布该组织为犯罪组 织而加以取缔。 二战期间,仅波兰一国就有20多万儿童被纳粹分子强行掠走,其中许多儿童经 纳粹种族专家检查淘汰后即遭杀害,只有那些完全符合“优等种族”标准的2 —6 岁儿童才有资格进入党卫军开办的“儿童之家”接受系统的日尔曼化。战争结束后, 幸存下来的数千名波兰儿童连自己的真名实姓和身世全然不知,同亲生父母团聚者 只有不到10% 。 该案件被告共计14人,包括该局正副局长和主要处的正副处长,其中一名被告 为女性。1948年3 月10日,法庭宣判结果如下:1 .乌尔利希·格雷费尔特。 党卫军和警察少将,纳粹德国加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主席兼该委员会所属的帝 国种族移民总局B 局局长。他被判终身监禁。 2 .鲁道夫·克略茨。 党卫军中校。他是格雷费尔特在加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的副手,并兼任该委员 会A 局局长。他被判处15年监禁,后减刑至回0 年监禁。 3 .康拉德·梅耶尔一海延。 党卫军中校,加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C 局局长。他被法庭宣判无罪释放。 4 .奥托·施瓦岑贝格。 党卫军中校,该委员会B 局V 处处长。他被法庭宣判无罪释放。 5 .赫伯特·许伯纳。 党卫军上校,该委员会驻波兹南地区负责人兼种族移民局驻瓦尔特高地区代表。 他被判处15年监禁。 6 .维尔纳·罗伦茨。 党卫军少将,武装党卫军和警察将军,党卫军所属的德意志民族成员回归局局 长。他被判处20年监禁。 7 .海因茨·布吕克纳。 党卫军少校,回归局6 处处长。他被判处15年监禁。 8 .奥托·霍夫曼。 党卫军少将,种族移民总局局长(194 年7 月9 日——1943年4 月20日在任)。 此后,任党卫军和警察德国西南地区指挥部司令官。他被判处25年监禁,1951年1 月21日,被减刑至15年监禁。 9 .里哈德·希尔德勃兰特。 党卫军和警察少将,种族移民局局长(1943年 4月 20 日至1945年5 月初在任)。 他被判处25年监禁。 10.弗利茨·施瓦尔姆。 党卫军少校,种族移民局驻罗兹移民中心总代表。他被判处10年监禁。 11.马克斯·索尔曼。 党卫军上校,党卫军德意志种族成员回归局出生处处长。他被宣判无罪释放。 12.格雷果尔·艾伯纳。 党卫军少校,种族移民总局出生局保健处处长。他被宣判无罪释放。 13.君特·泰什。 党卫军少校,种族移民总局出生局法制处长。他被宣判无罪释放。 14.英格·菲尔梅茨(女)。 种族移民总局出生局某处副处长。她被宣判无罪释放。 十一、纳粹德国“人民法庭”诸法官审判案(1947.1 .4 )。 “国会纵火案”结束后,希特勒加快了德国司法部门的“纳粹化”进程。早在 1928年,纳粹党就组建过民族社会主义法学家联盟,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1932年 其成员已发展到1374人。纳粹党上台之后,力图以该组织作为控制全国司法部门的 工具。为了吸引更多的法学家参加进来,纳粹党于1934年将该联盟改组为德意志法 律阵线,1936年再次更名为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联盟,成员扩展到8 万多人。 1935年,纳粹党向全面建立法西斯独裁体制的目标急剧推进。为了打破法学界 崇尚实证论的传统影响,当局于同年颁布了关于修改刑法的法令,规定法官在审判 时可以根据刑事法典所包含的原则和民众的“普遍情绪”来进行,从而为抛弃强调 一切依据法律的法治打开大门。 1937年1 月,纳粹德国颁布《文职人员法》,将公诉人归入政府官员一类,企 图由行政当局控制司法。与此同时,公诉人在刑事审判中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加强。 至此,德国的法院系统已完全堕落为希特勒推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得力工具,许多 法官已沦为程度不同的战犯。 本次审判案的被告为人民法庭的副庭长及各个有关部门负责人,共计16人。由 于人民法庭庭长罗兰·普莱斯勒已死,其部下的罪责难以确认,所以被告中无一人 被判处死刑。赫伯特·克莱姆、鲁道夫·奥什、奥斯瓦尔特·卢特豪克和弗朗茨· 施莱格尔拜格4 个主犯判处终身监禁,6 名从犯5 —7 年监禁,4 名判决无罪(2 人未能到庭)。 十二、纳粹德国政府各部长审判案(194 .11.4 —1949.4 .13)。 此案的被告包括纳粹德国政府各部部长及副部长、国务秘书21人。其中主要有 :施维林·冯·特罗西克(1887—1952)。 首要纳粹战犯之一,第三帝国财政部长。早年在洛桑大学和牛津大学攻读法律 和政治学。参加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战后在德国财政部任部务主任等职。1932年6 月,出任巴本内阁财政部长。纳粹党执政后,继续留任,负责筹措重整军备的资金。 1935年2 月,授权用赊欠方式积累物资。1935—1938年积极支持纳粹党的反犹政策。 1945年4 月下旬,潜逃到德国北部,同年5 月,被希特勒的继承人邓尼茨任命为外 交部长。二战后于1949年被纽伦堡美国军事法庭判处10年监禁。1951年获释。 威廉·施图卡尔特博士。 纳粹德国内政部国务秘书。他是纽伦堡种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起草者,他 还按照希特勒的指示拟订了肢解法国的方案。他是万湖会议的15名正式代表之一, 直接参与策划了灭绝犹太民族的罪恶行动。1949年4 月,美军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判 处他3 年监禁。但不久就被释放出狱。1952年死于西德汉诺威。 阿道夫·冯·毛兰德·施泰恩格拉赫特。 纳粹德国外交部国务秘书。他被控应对驱逐丹麦和挪威的犹太人到波兰的集中 营和灭绝营被杀害承担责任。1949年4 月,美军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判处他7 年徒刑 ;1950年2 月获释。 恩斯特·冯·魏茨泽克。 纳粹德国外交部国务秘书(1938年3 月一1943年),后被降职为驻梵蒂冈大使, 党卫军旅队长(少将)。他是甲级战犯、外长里宾特洛甫的亲信,由里氏一手从政 治司司长提拔为国务秘书,任内积极推行希特勒和里宾特洛甫的侵略扩张外交政策。 二战后,被盟军逮捕。1949年在第二次纽伦堡审判中被美军司法部门判处7 年徒刑。 不久,减刑至5 年,并于1950年获释。 爱德蒙·维森梅耶尔。 爱德蒙·维森梅耶尔是党卫军少将、1944年3 月以后出任纳粹德国驻被占领的 匈牙利全权代表。他被控应对1944年春夏近40万匈牙利犹太人被杀害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次纽伦堡审判期间,他被判处25年监禁。1951年,美军占领当局将他特赦出狱。 对此,欧洲各国人民表示强烈抗议。获释后,维森梅耶尔在西德的达姆施塔特定居, 成为一家香水制造公司驻达姆施塔特的代表。 纳粹德国内阁办公厅主任汉斯·海因利希·拉莫斯被判处20年监禁。不久,又 被减刑至10年监禁。 通过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首要战犯的审判和第二次纽伦堡审判,盟国司法部 门共计审判了甲、乙级纳粹战犯220 多名。这些战犯包括纳粹党核心决策集团的绝 大部分成员,纳粹党中央各部门负责人,主要地方党务负责人,纳粹德国政府各部 门负责人,一些州、邦和总督区负责人,党卫军、秘密警察、保安警察和保安勤务 处的中央和地方负责人,最高统帅部及所属部门负责人以及坚决支持希特勒支流发 动侵略战争的工商业巨头和罪行特别突出的医务界人士。至此,几乎全部甲级战犯 和乙级战犯中的知名度较高的顶尖部分均已受到惩处。 从1945年11月到1946年10月所进行的对首要纳粹战犯的审判,处在占领德国的 四大盟国开展的旨在清除纳粹分子在德国社会的影响、惩办和清除纳粹战犯的“非 纳粹化”的第一阶段。1946年回四月,非纳粹化进入第二阶段,打击的重点转向地 方和基层的纳粹战犯。在西方三大盟国中,美国对纳粹战犯的惩处曾经是最为坚决、 严厉的。按照罗斯福和杜鲁门两位总统赞同的、财政部长摩根索的意见,即“法西 斯主义是德意志民族的特性。既然绝大多数德国人参与了纳粹暴行,因而应当无情 地惩办所有的德国人”,美军占领当局采取了从严惩处、人人过关的政策。按照这 种逻辑,德国850 万纳粹党员自然都是审查和惩办的对象。这样,在美军占领区1300 万人口中,需要惩办的有350 万,占总人口的 27 %。对这 350万人进行审判的时 间需要长达 20 年。这显然是难以做到的。经过初期的盲目实践后,美军当局逐渐 积累了经验。他们设立了545 个法庭,并招聘了2200名与纳粹分子无牵连的德国人 协助审判战犯。他们改变了对所有的嫌疑人搞“一刀切”的做法,而将嫌疑人按照 罪行分成重犯、罪犯。从犯、参与者和无辜者五类。英国占领当局也较快地放弃了 一度遵循的由曾于1937—1941年担任英国外交部总顾问的罗伯特·芬西塔特宣扬的 “德国居民集体犯罪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务实态度。于是,英、 法占领区也借鉴了美占区的经验。到非纳粹化于1947年10月结束第二阶段时,三个 占领区共审查了犯罪嫌疑人359 .6 万人,确认93万多人有罪。共审判纳粹罪行嫌 疑人7 万多人,对其中的36000 多人判罪惩罚。其中重犯1667人,一般罪犯23000 人;对从犯15万人中的纳粹骨干分于10万多人,判处3 年以内的监禁,对于纳粹罪 行的参与者100 万人从宽处理,仅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免于处罚,释放了120 万名查 无实证的无辜者。截止1950年9 月底,三大盟国共审理完毕纳粹战犯案件958071件, 其中释放35万多人,近60万人仅作罚款处理,判处终身不得担任公职及更重刑者仅 18000 多人。 此后,三国占领当局逐渐把审判纳粹战犯的职责交给西德政府。(详见下节) 1950年12月15日,西德议会通过颁布法令宣告非纳粹化结束。这样,集中地、 大规模地审判纳粹战犯的工作也就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