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三天之后,姜原出院被押回警署。不过等待他的却是一个惊人的消息,美子没 有死,被赶到现场的警察救往医院,经过抢救,终于救回一命。 美子提出要求,在她稍微康复以后,要赶往警署与丈夫见上一面。 对此,姜原断然拒绝。美子再三要求,还是遭到拒绝。 刑事调查和鉴定开始了。美子委托律师向检察官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申诉: “第一,姜原在杀妻时,是处于一种精神狂乱的精神病状态之中,对自己的行为没 有识别能力;第二,为此,应该送精神病院彻底治疗;第三,在治疗结束前,女方 不会提出任何离婚协议。” 检察方面的刑事调查,集中了精神医学、人格心理学和司法精神鉴定方面的专 家进行判定。判定的焦点在于:姜原在杀妻时是否处于精神异常之中,并由此来判 定其刑事责任的大小。 与此同时,姜原也向检察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申诉书,内容简述如下:尊敬的检 察官先生:这次杀妻事件,我不是出于精神异常。尽管我有过心理治疗的经历,但 这并不妨碍我对自我和犯罪行为的判断能力,即我杀人时我的神智是清醒的。 因此我想说的第一点是我这次是故意杀人。 第二点,既然我是故意杀人,应该受到刑事的追究和量刑,因此应该被送往监 狱,而不是精神病院。 自从我怀疑自己得了脑癌,由妻子带往脑科医院吉田大夫处诊断以来,妻子的 态度有了转变。这使我感到深深的不安和疑惑。 我一直在想,她是希望我患上癌症还是不希望。或者是利用我的强迫性格,使 我产生病的绝望想像?但绝望是绝望,疑惑是疑惑,我没有任何决定性的证据。 有一天,趁妻子不在家,我偷看了她的日记。才发现我不过是她的一个“同居 者”,也一直是她精神上的被支配者、被分析者,她在日记中明确地记载了我患有 重病。这使我对吉田大夫的诊断有了怀疑。但如果去其他医生那儿复诊核查,即使 患了癌症,大夫也不会把真实的情况告诉我。 于是,我想到一个方法,去其他医院诊断时乔装打扮,戴上假发和胡须。在了 解诊断结果时,再恢复本来的姿态,我是以家族中的兄弟身份去打听。这样做尽管 让人感到有些害怕,但居然让我办成了。 而其他医院诊断下来的结果与吉田大夫相同,我患的不是脑癌,而是神经性的 头痛症。也就是在这时候,我发现妻子频繁出入于吉田大夫的家中。 她去那儿干什么?既然我患的不是什么重大的病症,有必要那么频繁地出入一 个医生的家里吗?而且她为什么又要在日记中记载我患有重病呢? 最后我发现妻子与那个医生之间不寻常的关系,即吉田大夫不过是以前和美子 有过肉体关系男人中的一个。 因此,我申诉的第三点是如果可能,我要尽快与妻子解除婚姻关系,当然离婚 原因也不仅仅是因为妻子的不贞……“ 但是检察官和警署刑事方面组成的专家组认为,姜原的精神状态并不属于正常 范围。而且有一点是肯定的,在犯罪杀人的前后,由于精神的重压曾一度陷入强迫 性的歇斯底里症和精神发狂的状态之中。 另一方面,据美子和律师向检察方面的辩诉,根本不存在什么“日记”之事, 如有必要可以刑事搜查;至于和吉田大夫之间的不正常关系之说,纯属子虚乌有, 是姜原的一种“被害妄想”。而且美子声称现在仍然爱着自己的丈夫,不愿意离婚。 而检察方面对此事的调查,也毫无证据可觅。经过详细分析,警方认为姜原的 这封书面申诉,思维奇特,逻辑混乱,缺乏可信性。因此当事人“被害妄想”的可 能性很高。 司法鉴定结论是:“当事人具有精神分裂性性格。在杀人时心智丧失,情感障 碍,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识别能力。而现在呈现出强迫行为、被害妄想和精神分裂性 的混合症状,即当事人具有明显的精神病倾向。在对其实施强制入院精神治疗之期 间,应免予刑事起诉。” 姜原,这个经历了畸形爱情关系的年轻人,就这样,将在精神病院里度过他的 另一段人生时光…… -------- 虹桥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