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节:黄鸿年与"中策现象" (2) 第一种模式是选择经济效益良好的行业骨干企业,加以控股,组成不同行业 的中策企业集团,单独海外上市。在橡胶轮胎行业中,中策集团分别控股收购了 太原双喜轮胎公司、杭州橡胶厂,将该股权纳于在百慕大注册的" 中国轮胎控股 公司" 名下,而后以ADR方式增发新股并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共募资 1 亿美元,随后又用所募资金收购了重庆、大连、银川等地的3 个轮胎橡胶厂。 所收购的5 家工厂中有3 家是我国轮胎行业的定点生产厂。啤酒行业中,中策集 团收购了北京、杭州以及烟台等地多家啤酒厂,组建了在百慕大注册的" 中国啤 酒控股公司" ,在加拿大多伦多招股上市成功。中策集团还策划进入医药行业, 后因国家有关部门干预,未能成功。 第二种模式是一揽子收购一个地区的全部国有企业,泉州即为其典型。1992 年8 月,中策集团与泉州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合资成立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中方以全部37家国有工业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价投入,占股40 %,中策集团出资2?郾4 亿元占股60%。1993年实现利税5000万元,增长80%。 中侨公司同时拥有大量土地储备,未来经营房地产的收入前景十分可观。 第三种模式是一揽子收购一个地区某一行业的全部企业控股权。中策集团与 大连市轻工业局签订合同,收购101 家企业,中策集团分3 年投入5?郾1 亿元, 占股51%。后因在收购过程中遇到一系列困难,国家有关部门也进行了干预,只 对其中两家实施了收购。 不可否认,黄鸿年在运作过程中利用了中国现行法规的某些漏洞。原中外合 资法规中允许外资分期到位,中策集团利用此漏洞往往预付15%-20 %的投入就 控制了国有企业,将头批企业在海外上市后所获资金再投入滚动式收购。又比如, 中国法律规定外资合资方不得转让其合资股权,中策集团却转让了持有这些股权 的海外控股公司股份。同时,中策集团利用中国对合资企业的各种优惠(如税收 上的三免两减)、汇价双轨制等获利匪浅。 在海外倒卖中,黄鸿年也抓住了最有利的经济时机。经济界已经发现,中国 与世界发达国家的经济周期是相反的。外国经济萧条时中国兴旺,中国紧缩整顿 时外国经济复苏。1992-1994 年初西方经济增长缓慢,美国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 1991年初的9 %一路降至1994年初的6 %,国际资本相对过剩。而中国在此期间 经济增长率年年高达10%以上,以中国题材为号召募集资本十分容易。中策集团 正是利用这一特点,在中国经济刚开始复苏,但企业财务数据尚不理想之时低成 本收购中国国有企业,并在1993年中下旬国际资本市场上" 中国神话" 达到顶峰 时增资,获取了巨额利润,集中了大量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