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节:第一篇厘清父母的爱与非爱 (7) " 己所欲,施于人" 是从善良的愿望出发,对别人做好事,是从积极的方面 去推行道德守则。好的道德守则,似乎不应该是消极的,更应该是积极的。一般 而言,这样的想法并不错,然而这里有一条根本的困难,即你未必知道别人需要 什么。万一你错误估计了别人的喜好,就可能好心办了坏事。 而"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则有所不同。即使你错误估计了别人的喜好,你 只是" 勿施于人" ,并不会对别人有所伤害。 " 己所欲,施于人" 造成对别人的伤害,可以举出许多例子。敬酒也许是我 们最经常遇到的一例,自己喜欢吃肥肉便叫他人也吃,也是一例。这些都是小事, 无伤大雅。(小组里的一个妈妈20年来要求一吃韭菜就恶心的儿子吃韭菜,则是 另一个例子。——编者) " 己所欲,慎施于人" 恐怕是一个比较适当的信条。 人权是与特权相对立的观念。一部分人有了特权,其他人便无了人权。拥有 特权的人不但" 己所欲、施于人" ,而且己所不欲也施于人。如果人人都有了人 权,意味着没有任何人有特权。所以人权能成为法律和道德的基础。(从而也应 该成为家庭关系的基础。——编者) "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一儒家道德的信条,经历了两千余年的实践考验, 而今愈益显出它的哲学智慧。人云:半部论语治天下。现在看来" 己所不欲,勿 施于人" 这一句话,就可以使天下太平。 用仁的精神处理家庭关系,应该贯穿互爱的原则。尽管长辈爱下辈和下辈爱 长辈的具体方式不同,但那是年龄的差别所致,而不是因为地位的不平等。可是 在中国的专制主义道德中所提倡的三纲五常却规定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 妻纲。于是维持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成为道德规范的基本功能,人间的悲剧由此而 生。无论君王如何昏庸,臣子只有服从的份儿,君臣间的矛盾激化时,唯一合于 三纲五常的解决办法就是臣民的自尽,而不可以造反叛逆。子女孝顺父母用后来 二十四孝的标准,必须做到自侮自戕违反人性的程度。妻子服从丈夫也是无条件 的,甚至要求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非但没有独立的人格,连做人的起码权利都 丧失了。 这种道德要求并非孔孟的本意,孟子就说过:"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尽心》) 。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确切含义是君王必须按君 王的规范来对待臣下,因而臣下也必须以相应的规范对待君王。否则君若不君, 则臣可以不臣;父若不父,则子可以不子。所以君臣、父子,他们虽然地位不对 称,但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这里暗含着平等的原则。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 人" ,这是充分平等的概念,他从来没有说帝王和老子可以例外。将儒家的平等 仁爱改造成三纲五常是西汉时的董仲舒,从此儒学就变成了儒教,它不再是一种 学说,而成了一种强加于百姓头上而且不容怀疑的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