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节:由世变看价值重构的方向(33) 即使受到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影响,分析哲学到后来不再像逻辑实 [1] 举例 说,我接到《剑桥哲学字典》的邀请,要我撰写有关中国哲学的条目,竟然包括 熊十力、梁漱溟、徐复观、唐君毅、牟宗三,以及" 理一分殊" 等,这是过去难 以想象的事。 [2] 参Kenneth Baynes, James Bohman, and Thomas McCarthy,eds., After Philosophy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The MIT Press , 1987)对于 这一路的思想,我在拙文:《" 理一分殊" 的现代解释》,《法言》第十七期( 一九九○年八月) ,页三七~四二,第十八期 (一九九○年十月) ,页二三~二 八,作了初步的回应。 [3] 同前注,参After Philosophy,页三一九~三五○。 征论那样专断,片面地偏向于认知语言,而承认语言有不同的功能,然而有实质 内容的价值判断仍然不是它关怀的重点所在,伦理学的讨论每每为后设伦理学(meta-ethics) 的讨论所代替[1] 。他们花费了很多力气尝试去阐明,作道德的判断要运用怎样 的语言来表述,用指令语言(prescriptive language) 作推论要遵循怎样的规则 ;然而他们仍然难以逃避" 为何我应该道德?" 一类基本的问题而提不出令人满 意的答案[2] 。 一直要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罗尔斯( John Rawls) 提出他的公正理论 (Theory of Justice) ,引起广泛而热烈的讨论,这才把学界的注意力重新带回到规范伦 理学(normative ethics)的问题上面,并在某一程度之下恢复了道德伦理的认知 主义的观点[3] 。但罗尔斯殚尽心力所要对付的乃是" 分配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的问题,这虽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却仍然失之于外在,未能鞭辟 入里针对我们内心感到切要的" 为何我应该道德" 的问题,提出一个正面的解答。 罗尔斯的契约伦理所预设的仍是工具理性的观念,他所接受的乃是自由主义的论 点,认为个人的兴趣、喜好、与目的是不可公约的个殊的东西,要订定有普遍性 的道德律则,不能不把这些东西放进括号里面[4] 。他的模型是经济行为这一类 典型的战略行为,不可能接触到价值的终极根源的问题。 相较之下,哈贝马斯( J ürgen Habermas)采取一种较为广义的理性概念, 在工具理性之外,他强调沟通理性的观念。人在劳动之外,还有互动的行为。在 对话或交谈伦理的模式之下,人们通过交谈以建立交互主观的共同世界,不只规 范是人们交谈所要建立的对象,兴趣、目的等同样也 [1] 参黄慧英,《后设伦 理学之基本问题》( 台北:东大,一九八八年) 。 [2] 同上,页一○三~一一 四。 [3] 参石元康,《罗尔斯》( 台北:东大,一九八九年) 。 [4] 同上, 页二○二~二一六。应该是人们在交谈中提出来讨论的题目。依他之见,人们通 过论辩,提出理由对各种提议提质难,价值的合理性也能像规范的合理性一样被 建立起来。许多问题只有靠妥协来解决,沟通可以帮助我们找到更多可通约化的 兴趣。但哈贝马斯并不能够证明,这样的情况一定是更可欲的[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