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节:由世变看价值重构的方向(36) 牟先生指出,依康德,自由意志所先验构成的( 自律的) 普遍律是属于睿智 界,用今语说,是属于价值界、当然界,而知性范畴所决定的自然因果律则是属 于感觉界、经验界,实然或自然界。这两个世界间距离很大,如何能沟通而合一 呢? 这个问题本也可以不必如此曲折艰思,中国哲学就不走这样的道路,直指本 心本性,但如缺少中国先哲那种原始智慧,则康德式的分解也是有其必要的。 康德最大的贡献在指出道德自律与他律的分别。他以为道德法则 (一)不能从经验建立; (二)不能从" 范畴" 引申; (三)不能从" 人性底特殊属性" 、" 脾性( 性癖) 、性好以及自然的性向" 推演; (四)甚至亦不能从" 上帝底意志" 来建立。[1] 由这一切所建立的道德法则以决定我们的意志,都是康德所谓" 意志之他律 " ,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经验的,一类是理性的,前一类从" 幸福" 底原则而 抽引出,后一类从" 圆满" 底原则而抽引出。康德唯自" 意志之自律" 以观道德 法则,他只是由抽象的思考,以显道德之体;通过经验的与超越的对翻,有条件 的与无条件的对翻,以显道德之性。由中国哲学的观点看,不幸的是他视" 意志 自由" 为一假定,为一" 设准" 。至于这设准本身如何可能,这不是人类理性所 能解答的。这样意志的自律也只成了空说。只讲到理上当然如此,根本不能落实。 康德的道德哲学缺少自实践工夫以体现性体心体一义,把意志弄虚脱了,只着实 于客观的法则与低层的主观的兴趣,两头不能会通,乃无法进至中国哲学儒家的 心性论所体现的境界。 依牟先生的了解,康德虽未把他所讲的自由自主自律的绝对善的意志连同它 的道德法则无上命令视为人之" 性" ,但儒家却可以这样看。法则是客观性原则、 自性原则。心( 兴趣、情感) 是主观性原则、实现原则,康德却未能正视而使之 挺立起。若以儒家义理衡之,康德的境界,是类乎尊性卑心而贱情的形态[2] 。 一般对于儒家思想最大的误解在,把孟子的恻隐之心,当做实然层面的经验 原则看待。但道德情感如不能提上去而把它贞定得住,则道德实践却不能言。由 孟子到陆王所着力的,正是把心( 兴趣、情感) 上提而为超越的本心,不再是实 然层面才性气性中的心,摄理归心,心即是理。这样,心即是道德判断的标准, 同时也是呈现,这是主客观的统一。如是, [1] 同P65 [1] ,页一二四。 [2] 同上,页一二九,一六四。理义必悦我心,我心必悦理义,理定常,心也定常, 情也定常,这才是" 纯粹理性如何自身即能是实践的" 一问题的真实的解答。康 德并不能到这一个境界[1] 。 牟先生指出,宋明儒的大宗遥契先秦儒家" 践仁尽性" 之教,体证到 "具体 清澈精诚恻怛之圆而神之境" 。用他的话来说,如果想把它拆开而明其义理之实 指,便是形而上( 本体宇宙论) 方面与道德方面都是根据践仁尽性,或更具体一 点说,都是对应一个圣者的生命或人格而一起顿时即接触到道德性当身之严整而 纯粹的意义,( 此是第一义) ,同时亦充其极,因宇宙的情怀,而达至其形而上 的意义,( 此是第二义) ,复同时即在践仁尽性之工夫中而为具体的表现,自涵 凡道德的决断皆是存在的、具有历史性的、独一无二的决断,亦是异地则皆然的 决断,( 此是第三义)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