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节:谁破坏了我们的契约精神?(3)
我们并不全面排除中国传统文化的契约资源,更不是说中国人都不讲信用,
而是说,中国缺乏契约文明基础,难以形成普遍的信用风气。占据中国文化统治
地位的儒家除了重" 礼" ,也十分重视" 信" 。但是,儒家所讲的" 信" ,与契
约文明中的信用有极大的差别:其一,儒家所讲的" 信" ,是伦理学上的" 信" ,
是" 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是局限于亲缘、
准亲缘即" 熟人" 之间的" 信" 。" 信" 的圈子仅与亲缘程度相关,很小很狭隘。
而契约文化中的信用则扩展到了整个社会,尤其是经济领域,这种信用将全社会
的所有" 陌生人" 都囊括进来,因而具有极大的普遍性。
其二,儒家所讲的" 信" ,是" 诚善于心之谓信" ,用现代语言表达,就是
单方许诺、立誓。这种单方面的" 信" 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因为道德高尚的"
圣贤" 毕竟少见," 信" 往往随境而变。而契约文明中的信,建立在双方约定的
基础上,是对双方相互合作的约束,是合意,是互信,因而相对稳定。
其三,儒家所讲的" 信" 与儒家所强调的" 礼" 、" 仁" 、" 义" 比较起来,
是一种次要的道德义务。在儒家的" 四教" 、" 五教" 、" 五常 "中," 信" 均
列末位,而在" 四端" 中根本就没有" 信" 的位置。这与契约文明中把" 信" 作
为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完全不同。
所以,历史上的中国虽然也有很多的契约形式,但仅局限于土地、房产、过
继、卖身等少数领域,而且契约形式极不规范,甚至只有口头形式,缺乏契约合
同法规。由于受到宗法伦理关系的严重制约,这些契约缺乏作为契约文明本质的
自由、公平、合意等价值内涵。
至此我们可以判明,像刘备那样把江山托孤给诸葛亮,只是一种熟人之间的
信任,而不是一种契约;诸葛亮鞠躬尽瘁辅佐刘备和阿斗直到生命终结,虽然其
中包含有契约的因素,但体现的不是一种契约文化,而是一种忠义精神。到了近
代及至当今,中国的一些茶房酒肆,街坊邻居买酱油买酒,都是可以口头赊账的。
到某小酒店喝酒,一个月喝了八回,不用立即付钱,月底结算就可以,所以孔乙
己能免费喝到月底。这就是中国古代遗留的" 仁" 、" 义" 传统,大家低头不见
抬头见的,赖钱总不好意思吧。这当中契约文化的因素很少,虽然也有合意,也
有履行,但不是源自契约,而是源自儒家文化的" 仁" 、" 义" 。在一些传统的
手工业作坊里,师徒关系也是靠忠义而不是用契约来维持的。师傅传手艺给徒弟,
负责徒弟的衣食生活,徒弟尽忠努力工作。这样的文化传统,自然难以形成类似
西方社会的契约精神。
契约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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