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节:大于四,小于等于五(6) 我们搬家后,儿子也转到离家很近的一个私立幼儿园。这个幼儿园的硬件设 施强多了,地板、空调、高级玩具、各种游乐器材,孩子一进去就喜欢。这幼儿 园属于一个“幼稚集团”,在北京办有多家幼儿园和小学,还办有自己的报纸, 并常在国家级的幼儿报上推出整版的介绍自己如何好的报道,收费也高出一倍多, 按理说应该不错。但事实证明,软件上很不过关,远远无法与儿子上的第一个幼 儿园相比,我们与园方的交涉便也多了起来。 先是儿子两次被同一个小朋友抓伤脸部,第一次因为不重,考虑到孩子之间 打闹是难免的,我们便没有做出任何表态。第二次确实很重,皮肉都翻起来了, 过了将近一年脸上的疤痕才基本淡去。 就在儿子第二次被抓伤的当天,我们写了措辞强硬却也算有理有节的信,转 天,妻子给幼儿园和抓伤儿子的小朋友家长,各送出去一份。那封信全文如下: 关于我们的孩子被抓伤事件的备忘录 2003年 1月 24 日下午,当我们去××幼稚集团××幼儿园中三班接儿子时, 老师告知我们,当天一位小朋友将儿子的脸抓伤了。我们看到,儿子左侧面颊留 有约一道将近 3厘米长的抓伤,皮已掉,露出红肉。抓伤处据眼睛也仅有约 3厘 米。 据老师讲,当时儿子淘气,无故将一位小朋友的拼图打乱在地,于是另一位 与此事件无关的旁观小朋友伸出手抓伤了儿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已是一个月之内儿子在幼儿园第二次被以同样的手法 抓伤,他的右侧面颊至今仍隐约可见 2002 年 12 月被抓伤的更长的疤痕。 而据儿子自己讲,两次都是同一位小朋友刘××抓伤的。(对此,需要老师 的核实。) 老师对此事的解释是:小孩子在一起打闹,这是难免的;儿子太淘气了;老 师已同抓伤人的幼儿家长讲过了。 鉴于同样的事件已第二次发生,我们认为这不是偶然的,而且,如果不加以 重视,难保不再次出现。因此,就此事件我们特做如上备忘录,并做如下观点澄 清: 一、我们认为幼儿园教师有监管不力的责任。幼儿园对入托儿童的人身健康 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抓伤的不是面颊而是眼睛,不是轻伤而是重大伤残, 将无法以“难免的”来推托。 二、我们认为抓伤儿童家长同样有责任。我们不知道是否真如儿子所言两次 抓伤行为均是同一儿童所为,我们同样不知道在第一次抓伤之后,该儿童的家长 是否得到了通报。如果以上二者均为肯定,我们认为家长至少没有成功地阻止自 己的孩子再次实施同样行为。 三、根据老师的讲述,实施抓伤行为的儿童本是旁观者,而非儿子淘气行为 的对象,再加之同样的手法已第二次出现,我们认为该儿童的行为已经成为一种 习惯。如果不给以充分重视,我们确信同样的事件还会重演,而下一次可能就会 导致抓伤眼睛之类的终生残疾。因此我们强烈要求幼儿园与家长均负起责任! 四、如果同样事件再一次发生,无论受伤程度如何,我们都将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追究。 最后声明:我们对幼儿园老师与儿童家长均无成见与恶意,只是希望共同努 力,担起责任,避免更大事件发生,导致三方均不愿意看到的后果。当然,我们 同时也会认真教育儿子,如何更好地与小朋友相处。 谢谢! (署名) 2003年1 月26日星期日 (此备忘录一式三份:幼儿园、实施抓伤行为儿童的家长、儿子家长各留一 份。) 转天,我们收到了那位姓刘的小朋友家长的复信,认真道歉了。但是,幼儿 园不仅没有做出任何正面回应,老师反而责怪妻子不应该将那样一封信交给对方 幼儿的家长,又说了一通“孩子太多,老师看管不过来”之类的话。对此,妻子 做出了明确的回应:“送孩子到幼儿园就是让老师看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