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揭开身份疑团 打开电脑,认真的查阅有关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中对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一些内 容,我逐条分析晨的情况并对照理解,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 月10日通过的《关于 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中说明“持有”型犯罪是我国刑法中一类比较特殊的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 类犯罪,近年来学界对“持有”的概念多有探讨,一般认为“持有”是对物的一种 事实上的占有、支配、控制的关系,它在本质上应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行为。我国 刑法上的“持有型”犯罪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对法定违禁品进行事实或法律 上占有、支配、控制的状态或者行为,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持 有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持有”枪支的认定应主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 、“持有”的时间持续问题。持有是持续行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存在,持 有行为的持续时间可长可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 2 、持有行为的开始、结束。在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是枪支而意图对其加以支 配或者控制,并且在客观上已经对枪支形成控制时,“持有”即开始。 3 、持有的形式。从广义上说,非法持有枪支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占有、携带、 藏匿、保管、收藏等,但不应包括买卖、运输等行为。 4 、在认定非法持有枪支时应注意追查枪支的来源等,如果枪支的来源确无法 查清或者来源清楚但来源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犯罪的而占有仍为非法的,如果能够查 明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枪支是通过犯罪途径得来的,例如所持有枪支是是通过制造、 买卖、盗窃、抢劫等手段得来的,则后持有行为(轻行为)被前行为(重行为)所 吸收,这时不再单独对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定罪。但是倘若行为人不知是枪支而盗窃、 抢夺等,而后又非法持有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5 、对于行为人非法持有枪支后又实施其他犯罪如杀人、抢劫等行为的应如何 处理,意见不一。有人认为应该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有的认为应属于牵连犯。笔 者认为应按牵连犯处理为宜。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故意而实 施2 个以上相对独立的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形,实 质上应属于数罪但在适用法律上按照一罪“从一重处断”处理。行为人非法持有枪 支其目的是为了以后的犯罪,持有行为是方法行为,而后的犯罪是目的行为,两者 具有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而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 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形,其本质上是形式的数罪、实质的一罪。 一般认为“持有型犯罪”存在犯罪预备和中止。但是对于“持有型犯罪”是否 存在犯罪未遂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持有是一种状态,故认为“持有型犯罪”不存 在未遂。笔者认为“持有”是一种行为,也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如行为人误把假枪 当作真枪加以“非法持有”的即应成立犯罪未遂。 基于这样一种理解,晨的非法持有枪支行为已经构成了,但是这种持有的主观 意图是解决晨的问题的关键,也就是晨的身份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各个情况都 有可能发生,法律认定的事实。 还有一个关键人物不能忽略,晨的朋友,那个牺牲的卧底人。理解了法律概念 之后,我来到晨的房间,晨在睡午觉。 我凿醒他之后他睡眼惺忪的看着我不知所措,我说:“起来,委靡不振的让人 讨厌。” 他柔柔眼,然后说:“水。” 我给他倒了水,倒水的时候我想,我怎么做都没有用,他就是拿我当老婆看的, 连一点心里郁闷都没有,我昨天晚上走了,今天一上午不来,他还是无所谓,见了 我就喊水,真他妈的说不清楚。 他喝着水,迷迷糊糊的看着我,等着我说话。 “你的朋友的情况详细告诉我,他是真正的根源,这个案子一定要让死人说话。” 我坚定的说。 他想了一会儿,点点头。这是初级线索的证据收集,我越来越专业了。 晨详详细细的回忆了他的朋友的情况,包括他了解的每一次查毒情况,线索提 供,打击毒贩的全过程,我越听越兴奋,如果晨的身份是坏人,或者不知情就不会 说出这么详细,而且每次的行动计划,他的朋友的领导小组得到的情况一定是吻合 的,虽然我们不知道那些人是谁,但是专案组只要重视,就一定能知道,检察院也 会重新调查,这些是太重要的证据了。 我问晨为什么不早说出这些,他说怕他的朋友没有真的死,那就暴露了一些东 西,我感觉晨是善良的。 晨不再用轮椅了,他完全站起来的,虽然走路还不是完全像以前一样的利落, 要暂时借助一根手杖支撑了,但是肢体的功能已经恢复了,只是练习平衡的问题了。 -------- 虹桥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