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节:周小弟:“土地倒爷”的落幕(5) 很快,两家公司以新世纪公司和上海环境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下称环境 置业) 的名义签订了四份《定金协议书》。约定若阳光公司、西子公司终止有关 受让土地的协议,则环境置业可获得700 亩土地的独立开发权,若不能终止相关 协议,则环境置业获得200 亩土地的独立开发权。双方还约定了土地单价为125 万元/ 亩。 而后,2005年6 月,新世纪公司与环境置业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房地产协 议书》,约定环境公司支付总价5.5 亿元,即获得500 亩土地的独立开发权和收 益权。 2005年11月,一家与环境集团密切相关,名为上海春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的企业与懿德公司签订了协议,后者将三林懿德地块中的750 亩地以单价125 万 元/ 亩转让给春岚公司,总价为9.375 亿元。 截至周小弟入狱前,周小弟通过懿德公司先后将三林懿德地块2536亩土地的 开发、收益权出让,地皮价格由最初的每亩25万元爆炒到每亩57万元至125 万元 不等,整个过程中涉及款项超过20亿元。 土地转让过程中的种种手段变化足以让周小弟对资本运作熟悉程度大幅度提 升。如果没有遇到后来的尹明华事件,按照周小弟的设想,他将开始直接涉足金 融行业,其第一个目标就是收购信托公司。 雇凶杀人 而最后直接导致周小弟2007年被捕入狱的,却是当年年底发生的一桩雇凶伤 人血案。 周小弟将土地转卖给环境集团之后,在土地开发过程中还有过多次违法动作, 并且股权的分配迟迟没有履行工商变更手续。 为了确保环境公司利益,环境集团2005年底要求其将公司最大股东新世纪创 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全权转让给环境集团委托的民营企业上海春岚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环境公司44% 股权正式获得之前,这部 分股权作为抵押。同时,新世纪法人代表变更为汪建汀。 与此同时,浙江西子公司分别于2003年3 月以及2005年两次购入懿德土地, 其中第一次买地价格为60多万元/ 亩,第二次买地时,价格已经涨至110 万元/ 亩。此后公司以土地换股方式要求获得32% 股份。 但是,此后时间里,无论是西子公司还是环境公司的股权都没有获得变更, 项目也迟迟无法动工。直到2007年,土地政策日渐严格之下,如果项目再无法动 工,则面临土地被政府收回的危险。 尹明华证词称,2007年三四月份,项目开始启动,此时项目实际股权所有人 应该是两大股东环境公司和西子公司,周小弟实际上在公司中股份比例已经非常 低。由于考虑到项目启动必须要进行开工仪式,于是后来准备在当年8 月28日举 行开工典礼。这一日期由第三方告诉周小弟。同时,由环境集团出面邀请相关领 导以及政府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