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节:金融养老(11) ( 三) 售房养老的工作单位模式 这是工作单位作为雇员房屋出售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员工身故后的房屋处置 权,将房屋的最终余值贴现到每个时期段,作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障金。这一建 议的合理性在于,员工和单位之间的关联度相对银行要大得多,单位处于员工和 银行的信息中介,对员工的家庭和睦状况、房屋的质量等方面的信息了解得更多 一些,对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寿命预期状况也会有较完整的把握,相对银行开办业 务而言,可以抵消部分因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的风险。缺陷是机构专业理财, 易于对业务开办有较为准确的预期和评价,从而更有利于贴现率的合理推算。 绍兴市某个单位的领导,现已退休在家养老,作为单位领导,住房方面自然 有着较好照顾,现有100 余平米的住房一套,产权完全归属个人自由支配。某日 该领导想到这套住宅的市价已达到百余万,儿女又都有自己的住宅,经济状况比 自己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对继承房产的兴趣不大,自己的退休养老金要维持日常 生活是足够了,但要应对某些特殊情形的发生仍是捉襟见肘,故此向单位提出, 希望将自己的这套住房按售房养老的办法套换资金用于养老。具体做法是单位在 自己生前按月补贴相当的房款,待自己死亡后再将住房交回单位。 这个设想应当是相当不错的。个人的养老金从此变得相对宽裕,足可应对一 切可能发生的费用开销;单位也可以将已经售出的住房资源重新收回,在引进人 才时解决住房的过渡问题。但这一方式也存在着某些问题,如单位和银行各自承 担的权益和风险的边界较难确定,且这一方案的实施对健全既有的社会保障体系 有一定的要求,需要建立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和衡量标准。如身体状况的量化 考核、房屋价值的考核体系和评价、个人信用和单位信用的评级等,显然是一般 的工作单位难以承担也不乐意承担的。 ( 四) 售房养老的社区模式 售房养老的社区模式是,以社区或相应的团体为单位实施该项售房养老计划, 将售房养老与社区服务体系和住房养老保障体系相连接。该设想的好处在于社区 生活、社区文化、人际交往和生活节奏等方面存在一致性,在售房养老的实施过 程中,比较容易统一运营的标准和模式。 社区模式存在很大问题:一是社区是个相对松散的组织体系,对内部成员的 约束力不够,在监督和审查过程中会存在一定困难;二是社区是非营利性组织, 售房养老所需要的资金补贴从何处获得?是社区成员自己缴纳,还是作为一项社 会福利事业实施?或以社区为代理单位,通过多元化渠道获得资金;三是具体的 实施模式是慈善性质还是商业性质,或是作为第三产业的一项新服务业务?是较 难判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