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节:金融养老(14) 美国实行家庭内以房养老的做法,是父母年老经济能力不足以供养时,按照 当时的市场价或稍低于市价的价格,将自有住房出售给子女,以获得房款用于养 老。子女则按照约定的情形和付款方式,按月或按年向父母提供货币资金,供给 父母养老金的不足。该住房的实际交付则待父母去世时再行转移,就是说直至父 母双双离开世界,子女才收回房产。当然,也可以采取的办法是父母出售住房后 再重新租用该住房,并按约定向子女交付房租。这一事项的处置原则中,不论是 住房出售还是重新租回,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行事。 这一做法得到了美国政府的首肯,并给予一定的税费优惠。如老年人将住房 出售掉,按规定应按售房收入向国家交税,但因是家庭内售房,所得房款又主要 是用于养老,故此可给予12.5万美元额度的免税优惠;子女购买住房是要花销一 大笔钱财,尽管是来自父母的住房,但照样可享有税前列支费用的优惠,从而可 减少对国家的纳税,以示政府对这一行为的支持。 (二)家内售房养老的特性 父母将自有住房出售给儿女,而非通常的遗产无偿赠予时,无形中会出现众 多的事项需要予以说明: (1 )这是家庭内部的父母与儿女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是完全遵照市场经 济的规则行事,还是同时附有家庭伦理的一定特殊色彩? (2 )父母有无子女及子女人数的多寡,父母与子女是合居还是分居,儿女 是否已拥有自己的住房,对购买父母的住房是否感兴趣? (3 )儿女是否希望购买父母的住房,有无这一经济能力,儿女是否需要购 买来自父母的房子? (4 )买房付款。父母与子女在房价计算与房款结算上,是否能赋予某种不 完全等同于严格等价交换的伦理色彩,给予某种程度的协商与融通? 当老人用房产实施养老计划时,将自有住房出售或抵押与特定机构固然是个 有效举措,也为前文详细论证。在父母子女对此种事项都能予充分理解、积极参 与时,家内售房养老的做法是完全可行的,或者说是更为适宜、合理,费用成本 也为最低,否则就只能是囿于种种传统观念的束缚,而难以真正推开。但如将这 一办法在中国的家庭内真正实施起来时,恐怕比较倒按揭和售房养老等办法,不 合国情与家情的成分,要表现得更为强烈一些。 (三)家内售房养老的缘由 以房养老的目标实现,最简易操作的方法是首先在家庭内部谋求实施的可能 性,如家庭内部无法解决时,再寻找专业化的金融保险机构。如此做的原因是: (1 )一家人有事好商量,家人内部的吃亏占便宜是“肉烂在锅里”,之间 算个大账即可,不必要将账目计算得具体而清晰,只要行为并非过当都无所谓。 事实上,以房养老的具体操作十分复杂、联系面广,且又面临众多不确定因素, 也很难将它辨析得很清楚。有一种模糊数学的理念正可在此长久发挥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