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节:金融养老(17) 4 .给予税收列支的若干优惠和减免。父母将住房出售给子女,这笔售房收 入因系用来养老,故此可给予一定计税优惠;子女出租房屋所得租金收入,又可 分期抵扣购房的成本,故此也不必纳税。 5 .减弱家庭内部矛盾。父母与成年子女合居时,往往会因房屋产权或生活 琐事等引起纠纷,最终结果是父母补贴子女款项购房自住,或老父母被赶出家门, 流落无着,被迫租房自住。家庭内部的售房养老行为,就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好 这一矛盾。若父母不愿再居住养老院,希望重新回家居住,或父母一方辞世,另 留一方孤苦无依,接回家中养老也是正途。 6 .父母将该住房直接在家庭内部实现交易,即出售给自己的儿女,得到充 沛的钱财用于养老,既保证“肥水不流外人田”,又能减少同特定机构之间可能 发生的种种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未尝不被认为是一种更好的抉择。 7 .父母仍然居住在已很熟悉的住所和环境,免受搬迁和进入新环境之困惑, 同时又得到一大笔房款,足以弥补晚年生活的养老用费的不足。 当然,让子女出钱买下自己唯一的房子,对中国的父母也并非出自肺腑。在 大多数中国父母的心目中,将房产无偿留给子女是天经地义的! ( 六) 家内售房养老评析 若将子女与父母的赡养与房产继承两者之间的所处地位,加以比较评析,可 以认为老父母天然地处于弱势。成年子女大都有了独立物质生活的基础,有了自 己的固定收入与住房,可以不接受来自父母的遗产馈赠,即使接受也属锦上添花, 其实际效用并非很高。而老年期的父母在经济物质条件匮乏时,却必须要接受来 自儿女们的赡养,否则就无以存命,这种经济物质的赡养属于雪里送炭,必须不 可。即使说老父母已经具备有较为充足的经济物质基础,可以不需要来自儿女们 的经济物质的赡养,但对来自儿女的生活起居照料、劳务服务等仍很需要,对来 自儿女的亲情慰籍,则是须臾不可缺少。 对中青年而言,整日要忙事业、忙工作、跑社会、人际交往,有太多的事情 需要分心;老年人已完全赋闲在家,这些光荣都已成为历史,心理上对亲情的依 赖感就显得很为重要。从这几方面对比来看,可以认为是老父母要求儿女的多, 儿女要求老父母的少。老年人处于弱势地位,既需要有来自法律的保障,更需要 亲情伦理的关怀。 若将父母对子女的住房出售视为一种继承权交易,它并非子女无偿继承父母 的遗产,而是必须要为继承遗产向父母提前支付相应的代价。在传统观念上,这 一代价支付是一种隐性行为,即子女养父母的老,送父母的终,继承父母的遗产。 但子女赡养父母的状况如何,能否满足父母晚年期的基本需要(这里尚不论是很 好的、优质的赡养服务和完全的需要),父母遗留给子女的遗产又达到多大,两 者之间是否应当有一定的数量相当和价值相近,是很难予以评判的。这里将这一 隐性行为演变为一显性行为,并将子女对父母是否尽到赡养义务,视为子女继承 父母遗产的先决条件,应是有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