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节:金融养老(18) 这里还需要提出询问的是,倘若父母的财产很少,仅能维持自己晚年期的生 活,或者连晚年期的基本生存也不能做到很好保障时,显而易见不可能为子女遗 留任何遗产。这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行为是否就因失去了可交易的对象,而完全 不管不顾呢?显然是不应允许出现的。 在今日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一切向钱看”已成为相当部分人员头脑中的信 条,经济核算意识是愈益浓厚,商品金钱的观念不仅在社会是深入人心,在家庭 内部也有了相当的侵袭,如一家两制、AA制、婚前财产公证、家庭内部经济责任 制等都有了大量出现。这种侵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称为是个大好事,但也带来众 多的新问题需要做出深入研究。人们开始对诸多事项从成本效用核算的新思路加 以评判。比如,养育子女在经济物质上是一件很不合算的事情,就已经被大家深 刻地认识到,不要生育任何子女的所谓“丁克”式家庭,在某些城市就有了一定 出现。就此而言,家庭内部的以房养老行为,似乎也是顺理成章之事。 家庭内部的以房养老现象,事实上是将建筑在传统的血缘和伦理基础上的养 儿防老和房产继承的行为,变换为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商品交易行为,并以通行的 等价交换原则看待。它预示着父母对子女遗留传承的房产,将不再是天经地义、 约定俗成的专利品。父母的住房可以由儿女继承,但必须经过住房产权拥有人— —父母的同意才可,或子女乐意为此付出相当的代价(有偿继承),或者是子女 对父母养老行为给予了相当的资助、补偿或劳务式养老后的相应转换。子女赡养 父母的付出同子女将从父母处得到房产继承的收益,在这里大致被划上了一个等 号。子女未来将从父母处继承得到的房产价值大致是30万,则子女对父母晚年时 期的资助、赡养生活起居照料等,折合人民币的终值也应是大致30万元。 有收入就必须先行付出一定代价,有付出就一定会得到相应回报,这个普遍 原则在家庭的房产继承和父母子女的财富传递行为上,也得到了应有体现。这一 做法的实际效果是否一定很好,目前很难确认。它体现了美国式的家庭金钱关系, 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国情与家情。但在某种程度上,却可以肯定地说,它比哪种 子女任何事情都不做,单等着遗产上门的行为要好得多。 ( 七) 以房养老协议书订立 现实的社会经济背景提醒着广大的老人,单单靠儿女养老送终的时代正一去 不复返了。老人没有劳动收入和积蓄时,必须寻求自身拥有的最大财产即住房来 换取收入,及时做出与之相匹配的以房养老的制度安排。 为保险起见,父母与子女双方可签订出让房产养老的正式协议,规定好相应 的条款,并交由公证处予以公证,以确保其合法性。协议书上还可写明违约责任 :“子女无正当理由,终止向父母的每期供款,则该房产继承的权利自动丧失。 父母可寻找其他可靠人员或机构履行这一协议,房产也将于父母身故后自动转让 与他人或机构继承,子女不得有任何争议”。这个协议书需要明晰权责利关系, 对哪些只想从父母处捞取遗产,却又不想有任何付出的不孝子女而言,应当是最 为有效,似乎正是为父母对付这类子女而专门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