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节:金融养老(39) 我们还要提出来自N 国的第三个老太太,她在临近退休时把长期居住的旧房 变卖出去,用这部分房款再加上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住房贷款,合起来购买了一套 新房居住,贷期内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同银行商定全部免于归还,而是到自己死 亡时直接用该住房资产本身向银行还贷。这样,N 国老太太不仅可以住上新房, 还有一笔钱财用于晚年的生活费用支出,住房、养老是两不耽误,大大改善了晚 年生活。 以上故事中的三位老太太,日常的养老生活用费都是足够的,只是希望在晚 年生活中能够极大地改善居住生活条件。当我们对三位老太太的经济行为加以比 较,其优劣是异常清晰的。 1 .中国老太太的行为是典型的“有多大的饭端多大的碗”,年轻时辛劳一 辈子,年纪大了仍不能如愿住上新房,是抱憾终生,即使考虑向银行贷款购房, 因超越60岁,按照我国银行目前的制度规定,也不被纳入申贷放贷的范围。 2 .美国老太太的行为固然是前进了一大步,但在老太太去世时,其住房还 有相当的余值未能加以利用,银行中可能还有众多的负债未能全部清偿,尤其是 养老期间背负众多的债务,每日里要考虑还债付息也非良策。 3 .第三位老太太是“贷款买房养老,最终用房还贷”,同一套住房同时发 挥了居住、投资、消费、养老的综合功能,住房价值得到了充分利用,实现了养 老资源可发挥功用的最大化。 (二)姚女士如何购二手房养老 《广州日报》2003年6 月16日发表文章《不要轻信“包搞掂”》。文中指出, “姚女士今年刚好60岁,膝下无儿女,遂打算在越秀区买套二手房养老。因姚女 士只有积蓄12万元,看中的二手房价格为20万元,余8 万元一时无法筹借。某中 介公司为促成这桩买卖,极力游说姚女士办理按揭贷款,并应承按揭手续可很快 搞掂。”姚女士经不起经纪人多次怂恿,决定购置该套房,当场与中介公司签署 买卖合约并交1 万元定金。可事隔两星期,该经纪人告诉姚女士“年龄偏高,银 行方面不能通过贷款审批,无法办理按揭手续”。因资金无法准时到位,令姚女 士陷入借钱购房或“订金无法返还”的两难境地。文章认为,“市民在购售房时 应对中介所说的话留一个心眼,并在签署合同时,尽量要求对方将先前一些承诺 写进合同中,以保障自己的权益。如‘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X 天 内,仍无法办理按揭手续应马上退还定金’等字句”。 记者说的话自然有一定的道理。大家在做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多个心眼, 切勿受骗上当。但我们在这里则想反其道而行之,对此问题做进一步深入分析, 提出如下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