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节:专论一:偷情与法律(5) 偷情:道德调整?法律调整? 事实上,偷情始终徘徊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其存在足以威胁家庭的稳定, 进而制造剧烈的冲突,所 以有必要用法律调整。可一旦用法律去规范,举证困难暂且不说,人们发现 偷情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 题。偷情常限于人类感情领域,法律对此鞭长莫及,并落入两难的困境。而 实际情况是,大量家庭破裂是 由于偷情所致。以韩国为例,2002年韩国家事法院审判的离婚案件共33?205 件,从离婚原因看来,由于不 贞(unchastity)而导致离婚的共16?371件,占49.3% ;2003年共审理离婚 案件3?972 件,由于不贞而离婚 的共696 件,占17.5% 。其中,由于妻子不忠的有620 件,占89.1% ,由于 丈夫不忠的76件,占10.9% 。[ Keum Sook Choe.Changing Society of Korea$the Legal Causes of Divorce .婚姻家庭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93] 此外,有学者就北京地区1998年和 1999年1~3 季度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571 件离婚案(女性为原告的 共301 件,男性为原告的共270 件)之离婚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报告表明,因 为“对方有婚外恋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占9.8%,按比例大小位居第四。[ 夏吟兰, 郑小川.北京地区98年及99年1 —3 季度诉讼离婚原因调查分析报告.婚姻家庭 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439] 对偷情的处理究竟是由法律调整,还是由道德调整,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争论 比较激烈。一些学者主张,偷情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应对偷情予以处理。 另一些学者认为,偷情属于当事人的自愿,对他人没有危害或危害甚小,甚至根 本就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心理问题。更有人疾呼,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法律 不应涉及偷情问题。 有人认为,不宜采取非法律即道德的两分法来对待偷情,应当立足社会现实, 分析偷情现象存在的背景来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法。[ 何俊萍.论婚姻家庭领域道 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关系——兼谈对婚外恋的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政法论坛, 2000(3 )] 笔者赞成这种观点。事实上,对偷情适用法律调整,至少会出现以 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如何认定偷情?偷情涉及到两个人的 情感领域,外在表现相对隐秘,当事人举证困难,有关部门(包括司法部门)也 难以调查清楚。第二,法律效力问题。对偷情的法律处理应产生有效的后果,比 如,使偷情者终止偷情行为,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等。但由法律出面来维系夫妻 感情很难奏效。 其实,对偷情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之争,应充分认识到婚姻家庭关系的自 然性特征和社会性本质。法律调整也好,道德调整也罢,最终目的在于权衡这一 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关系,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 庭关系具有伦理性特点,决定了婚姻家庭法也具有极强的伦理性。在我看来,对 虽违反法律,但若适用法律调整成本太高、用道德规范就能调整的领域,应当进 行分层调整,即分别由道德和法律进行规范,充分发挥各自的调整优势,从而实 现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最优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