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中国60年法治进程再思考(江平)(2) 第三个历史观。在我过去的著作中也讲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是一个 曲折的进程,或者说是进两步、退一步。进,进到哪里;退,退到哪里,总得有 个交代,不能笼统的一句话: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到底曲折在哪里? 哪些是进,哪些是退?这样我们可以对历史负责,走向一个更光明、更美好的前 程。 60年的中国法治发展、法律的发展,可以说前30年就是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 律虚无主义,这是我最近思考所得出的。不知道理解得对不对。后30年是从法律 经验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也就是说我们国家经历了四个法律时期:法律实用主 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经验主义,现在在走向法律理念主义。 一、法的歧途:从法律实用主义、工具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 法律实用主义有三大特点:一是法律不要有体系,立法也不要要求完善、完 备,有了一些法律能够用就可以了;二是法律也不要太复杂,简要的内容就够了, 条文不要过多;三是法律不要太约束人,不要捆绑自己的手脚,有法律也只不过 是做一个行动准则的参考。 拿这三个标准来衡量法律实用主义,我觉得还是有根据的。 反右的时候,有一些法学家是因为纯法律的理念被划为右派的,谢怀轼先生 就是这样。谢老当时主张一切都要有法律、一切都必须依照法律。当然对实用主 义来说,是完全格格不入的。法律实用主义恰恰是因为一切都不需要、都不必需 要法律,也不需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可以说实用主义、工具主义,仍然是我们 现在某些论调的一个核心的观点,那就是工具论。法律就是国家的工具,而且应 该是很得心应手的工具。 其实,说起来1951年到1956年,我在苏联学法律,也是这样。但是我觉得苏 联所采取的,当时对于法律的实用主义,也许比我们更高明一点。十月革命胜利 的1917年,当时列宁宣布的是两个法律,也就是革命胜利的第一天就颁布了两个 法律,一个是土地法令,一个是和平法令。原来沙俄的法律仍然留着,不像我们 1949年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就连市民生活、婚姻家庭最简单的民法典, 1949年也废除了。可是列宁是在1923年他亲自领导制定的《苏俄民法典》通过以 后,才把原来旧沙俄的法律废除了。法律尽量调整社会生活,它有一个衔接过程, 而我们废除了六法。到底我们是什么法律体系,我们要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体 系,直到上世纪80年代,甚至90年代才逐步提出来。 从1965年开始,一直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甚至到了1978年改革开放,法 律实用主义大行其道。但是与此同时,法律实用主义弄不好会走向另一个极端, 走向法律虚无主义。所以可以看到,我们很不幸,中国第二个法律阶段就叫做法 律虚无主义。不仅什么法律都可以被打倒,宪法也可以被践踏,甚至公检法都可 以被彻底砸烂。这个时期,可以看到非常有意思的就是:最高指示加上群众运动。 最高指示,那就是一切行动的最高准则,哪有法律的权威。群众运动也被看作是 天然合法的。为什么?一切都崇拜群众运动,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群众运动也是 践踏法律的最大挡箭牌。 这一段我不详细说了,但是可以看到这一段的遗毒并没有得到非常好的清算。 当时的口号是这么一句话,“只要是符合全中国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的利益,那 就什么都可以干”。到底谁来说,你这是符合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我们 今天仍然存在这个问题。以人民名义,谁是人民呢?有个深圳市中院的院长说了 一句话,“我不能够让人民都满意,法院的判决不能够让人民都满意”。据说这 句话引起了一些人极大的不满。从这个意义来说,我们可以认真地思考,今天是 不是仍有类似的观点。只要法律的判决能够符合群众大多数人的意见,大多数人 都满意了,那就是一个好的判决。能这样来说吗?法院的判决本身应该是高度专 业化和高度公正的产物,而不是由群众来做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