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节:中国60年法治进程再思考(江平)(5)
第一,农村土地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是进一步改革很大的难点,所以在《物
权法》里面写得比较笼统。但是在《物权法》通过了以后,紧接着就在重庆、成
都,包括其他很多地方,如珠江三角洲、浙江、山东,都希望搞城乡一体化的试
点,其中就包括农村土地制度的问题。农村的承包经营土地和宅基地,包括农村
承包经营土地的股份制,有些已经超出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超出了
《物权法》的规定,甚至超出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这些问题究竟怎么看?
必须要试点,我完全赞成试点,但这种试点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弄不好是违反了
法律。
有的法学家明确讲,这样的试点是违法的。我们怎么来看试点的意义?我是
完全主张中国的许多改革还要进一步试点的。如果你不试,在法律上仓促规定,
很可能对全国造成的危害更大。如果只在一个省或者一个直辖市试点,那么它所
造成的危害就会少一点。
第二,浙江省工商管理局不久前颁布了一个《关于用股权入股的管理登记办
法》,紧接着温州许多地方都用股权作为出资公司法里面的入股管理办法。而且
这个管理办法是经过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批准的,带有试点性质。为什么全国只在
浙江搞,因为浙江的民营企业比较多。这样的一个股权出资办法,仅限于民营企
业,在民营企业里面改制,是把民营企业股权化、控股化过程的一种办法。民营
企业自己有三四家公司,这三四家公司都很分散,要想在这几个公司上面搞一个
控股公司,要是按照过去的办法,这个民营企业家必须单独再拿出一笔钱来成立
控股公司,然后控股公司领导下面的公司。现在浙江工商管理局允许民营企业家
把下面的股权拿过来注入到上面的股权公司,更便于民营企业家注资,不需要很
大的资本,用他原来所建立公司的股权来出资。这样的办法实践效果好不好?我
百分之百赞成,我觉得这是一个很好的创造。但从法治的角度来讲,一个公司能
不能用股权出资?怎么就让浙江先搞?浙江能够拿股权出资,别的地方可不可以?
是不是说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一批准就都可以了?还涉及公司法里面的关于股权出
资怎么办的问题。对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我感到很兴奋,确实是实践中摸索出来
的好办法、改革开放的好办法;但是另外一方面,符不符合现在统一的法治原则
呢?
第三,前两天看《法制日报》,5 月7 日太湖环保公益诉讼,主体首次明确,
江苏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在无锡成立,好消息。我现在是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法律
委员会主席,几次参与讨论现在环保案件不被受理、公益案件没有办法立案的问
题。太湖污染了,谁来提起诉讼,老百姓能不能提起?告谁呀?吉化的污染,造
成了哈尔滨市这么多居民的损害,有一些人诉讼,法院也不受理。所以我们老在
考虑,甚至几次向最高法院建议,希望能够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山西的地貌,由于地下矿区的坍塌,地下水位急剧下降,地面表层严重恶化,
耕地已经变成丘陵了,这些问题谁来诉讼?谁来赔偿?现在,太湖环保公益诉讼
首次明确,江苏无锡的环境保护审判庭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
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的社团组织以及知名的社区物业管理部门,都享有环保公益
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没有变,在这种情况下,就授予了这些人
原告资格,它的法律依据在哪里?是不是审判庭就能够确定了?如果它能确定,
那别的地方的审判庭是不是也可以确定?
至于其他的做法,有很多我都赞成,但是《民事诉讼法》多少次提出来修改
都改不了,那么它由法院改行不行呢?好不好呢?我们又怎么来解决进一步的改
革开放和现实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呢?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感觉到,法律
是保守的,或者说法律刚性太大,不能够随便改;而改革开放的实践又是很柔性
的,它又是不断前进的、不断发展的。所以上星期天《法制日报》登了我的一篇
文章讲“法律人的守与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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