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节:历史视野下的“六法全书”(黄源盛)(3)
第四个理论叫“觉醒理论”。这是我自己发明的,简单讲就是考虑到自身的
处境,终于觉悟到如果再不变,恐怕国家、民族将无以为继。慈禧说祖宗家法不
可变,后来为什么要变?特别是从西安逃难回来,发现如果再不变,这个国家和
帝国就会轰塌。在时代的危机感下,必须继受外国法、移植外国法。
以上,我很冗长叙述了这一段,就是要谈继受的动机的问题。我们来看百年
第一个阶段。
1902~1912年
这个阶段法典编纂体例,从所谓的诸法题的以刑为主,改变成为六法合在一
起。传统中国没有“六法全书”这个概念,经过了这10年的努力,“六法全书”
的雏形出现了,这是第一个变。
第二个变是变什么?我认为世界有五个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
法系、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在世界传统的五大法系中,中华法系最大的特点
在哪里?就是家族本位、伦理本位、义务本位。我们要由家族、伦理、义务本位,
走向个人本位、自由本位、权益本位。走这一步很不容易,这种改变,引起了守
旧派、法理派的“理法争议”,到底要不要采西方的个人、自由、权益本位?从
“理法之争”可以看出来,传统中国的法律跟伦理道德是纠缠不清的。理跟刑的
关系,理是上位规范,刑是下位规范;刑是手段,推行伦理道德才是目的。在这
样的伦理、义务、家族本位之下,很明显的是身份差等立法,尊卑不平等、男女
不平等、种族不平等,充满了伦理身份差等色彩。同一个行为不同罪,同罪不同
罚。
当时理法争议最多的是什么呢?是卑幼对老者正当防卫的问题。
1988年我在京都大学念书的时候,有一个研究室叫外国人研究室,总共有7
个外地研究生,都是男生,男生聚在一起没有什么好话谈,就会谈八卦、谈到男
女的问题。我们当时聊到,日本人看起来外表都西装革履的、彬彬有礼,其实私
底下日本社会性泛滥程度很高。如果有日本的同学在座,请原谅。我们其中有个
人说,不要光骂人家了,各自谈谈自己国家吧。轮到我谈时,我带了“六法全书”
去,把“六法全书”拿出来翻开。当时《中华民国刑法》第239 条,有配偶而与
人通奸者,为通奸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同。我们当时的共同语言
是日文,我翻译给他们听以后,竟然大家都抱着肚子在笑。有两个家伙还捧腹大
笑:一个来自于英国,一个来自于丹麦。他们用很生硬的日文说:“非常地惊讶”。
我当时真的很单纯。他们说台湾经济很发达了,社会也民主了,为什么还有这种
野蛮、落后的条文?我当时真的吓到了。通奸有罪在我看来是很正常的事情。谈
话结束,我就跑到京大的总图书馆,去查世界各国刑法大典。之后我真的感到有
一点儿惊讶,很少有“通奸有罪”的。当然要排除掉穆斯林国家。回国以后,我
指导的第一个博士生的课题就是这个。我们找了相当多的案例,检察官起诉的、
一审判决的、各级法院判决,做了一个统计,我的学生得出的结论是“通奸罪应
该废除”。这个结论被台湾的妇女团体知道后,她们认为极其不可。理由在哪里?
我们不必多谈。可是过了十来年,台湾有一个很有名的八卦案件璩美凤事件,有
没有人被判刑呢?最近几年做了民调,大多数人认为通奸罪应该废除。台湾正在
做刑法个论的争辩,有可能就是废掉第239 条。清朝末年,1902到1910年之间,
大清在制定新刑律时,想废除的条文是“无夫奸”。所谓“无夫奸”,指一个未
嫁的女子,或者是丧夫的寡妇,或者是尼姑,跟男性有性关系是有罪的。当时修
订的大臣主张把“无夫奸”拿掉,礼教派拿着拐杖追人,这个条文拿掉了以后会
有什么结果?礼教的堤防就会崩溃了。
当年,为这个问题吵,没想到到1980年、1990年,仍为通奸罪吵。我们的同
学和老师清楚,大陆是没有这种罪的。为什么礼教派坚持“无夫奸”,就是有一
个观念,伦理道德必须要跟法紧紧地在一起。另外一个争论是卑幼对尊长,可以
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礼教派认为不可以,礼教派的观点是,自古以来,特别是
宋明以后,长辈对晚辈有侵犯的话,打得轻可以承担就承担,如果打得太重受不
了了,也不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我们可以看出,传统中国的伦理本位、家族本位、
义务本位的意识相当浓厚。经过了大家的努力,没有了“无夫奸”。可是礼教派
又在附加的章程里恢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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