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节:历史视野下的“六法全书”(黄源盛)(4)
第三个问题,从诉讼形态来看,传统中国明显分不大清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的建制就等于行政机关的建制。以清朝来讲,行政机关是县、州、
府,如果案件的内容是户、婚、田、土案件,或者是斗殴、赌博案件,或者是
“五刑”里面的笞杖刑的案件,州、县就可以判决。除非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
级衙门报送。可是,所谓的命案要案,一定要往上报,当事人不报也要往上报。
屠刑案件必须要报上去,有可能也要到皇帝那里。所以,传统的中国明显将司法
和行政混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引进欧陆的制度,希望民、刑分开,司法机关
独立于行政机关。经过了这段继受以后,《法院编制法》出来了,从所谓的父母
官型的诉讼,到了竞诉型的诉讼。
1912~1918年
经过了这样一个改变,时间很快来到1912年。武昌一声枪响,民国就来了,
太快了。正统断了,法统要不要继续?法律的规范体系要不要持续?中国有几个
传统,一个是道统、一个是法统、一个是政统。孙文下了命令,袁世凯也下了一
个令。他说,所有从前施行的法律及新刑律,除了抵触的,其余的都暂行沿用。
像妨害皇室罪这种跟民主共和体制有关的要废除。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政统和
法统的玄妙关系。从1912到1928年,是军阀混战的时期。提到北洋政府,对于国
民党教育体制下的观念,几乎是全盘否定。但我最近十来年整理民国初年的司法
档案时,对司法有一段独有的感触。
这段期间,有几个特色:第一,根本法不存在,也就是宪法不存在;第二,
民刑法典不存在,那个刑法典还是以前的;第三个特色是,法院、监狱、看守所
数量特别少;第四,司法经费没有保障;第五,各种势力均能干涉司法,严重地
影响了司法独立。10多年来我来往于海峡两岸,翻阅了很多的资料,发现就是在
这样的状况下,从凭证言的200 个案子,12个行政裁决案来看,当时有的案件是
创中国那么长历史上的第一次民告官的先例,而且告的程度很高。在188 个案件
里,有很多经典的案例。其中有鲁迅告教育部的案例,这种状况是中国有历史以
来的创举,而在短短的北洋政府期间表现得相当的明显。
最亮丽的是什么?是大理院的裁判文书,都是用毛笔字写的。不仅仅内容好,
书记官的毛笔字都可以当做艺术品来欣赏。我后来跟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对照过,
国民政府的裁判书差太远了。甚至台湾早期的裁判书也跟不上大理院的裁判书。
1912到1928年,没有一部独立的民法典。没有商法典,请问民商诉讼的审判
法律依据去哪里找?当时已经有民事庭、刑事庭。民商审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个法律依据是当时的刑法转过来的,叫“大清现行刑例”,是“大清现行刑例”
里面民事范畴的有效部分。我很感兴趣的是,没有民事法典如何进行民事审判,
刑法典怎么会当民事的审判依据?
第二个问题,没有民法典,法律也有限,而大理院尽心力地营造一个气氛,
就是它是司法的机构,也是立法的机构。这样的性质属于什么?是习惯、警示还
是法理?学界有很多的争论。大理院担负起了司法、造法的功能。因此,有人说
大理院类似于英美法。但我不同意。
第三个问题,清末请日本人来草拟民法典,叫《大清民例草案》。如何来看
待它?
1928~1949年
时间又往前跨了一步,到了1928年,北伐军统一了南北,蒋介石在南京建立
了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了。1928~1949年,这一段所谓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最重要的一件大事是完备和成熟了“六法全书”。1929年完善了民法总则,完成
了物权篇总共1225条,这部民法典真有它的特色。虽然当时标榜最高指导原则是
三民主义,我觉得是假挂。当时所谓的法律都要先经过党的通过才能到立法机关
来,但我看不出这部民法典是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的立法原则,这部立法相当温和。
这段时间有几个问题,第一,到底是要采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清末的时
候请日本的顾问来草拟,当时是采取民商分立。这段时间经过了大家的讨论,采
取民商合一,为什么不采取民商分立?我想大家比较清楚。第二,检察制度要不
要废掉?检察制度清末刚引进来,也引起了争议。第三,要不要采取陪审制度?
第四,到底是要采三级三审还是四级三审?这个都要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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