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节:历史视野下的“六法全书”(黄源盛)(5)
我比较感兴趣的话题是,清末十年,礼教派和法理派,为了大清新刑律闹得
相当的热闹,可国民政府在制定这部“六法全书”的时候,竟然很顺利地通过,
没有几年就完成了,没有引起激烈的礼法抗争,“六法全书”真的这么好吗?
1946年美国的法学家庞德曾兼任中国政府司法行政部的顾问。他讲了一段话
:“我盛赞国民政府时期的新法典的管理”,“以后中国的法律不必再追求外国
的新学理,中国的法律已经极为完美,以后的职责是阐发其精义,而形成中国的
法律。”他的意思是“六法全书”已经很完美了,不要追求国外的法律,问题是
能不能落实。为什么一个美国的法律顾问给“六法全书”以这样高的评价,可我
们的国人对那段法律历史极尽贬讽,到底是什么原因?
1949年
春夏秋冬这样地跑,时代的巨轮一直往前推。1949年到了,执政的国民党被
新成立的政权赶到台湾。“六法全书”体系产生了分歧。作为一个法史的研究者,
我更关心的是,1949年国民党执政政府到台北去带的是什么?是“六法全书”,
把一部“六法全书”带过去了。一直香火不断用到现在。中间当然是几度修改。
可是中国大陆,却对“六法全书”从部分废除到全面废除。刚开始有限承认,到
后面的全盘否定。1949年的2 月22日,有一个废除“六法全书”的正式文件。1949
年到1956年,连主张“六法全书”的学者都严厉地被批判。我们学界的师生、朋
友,其实应该有能力来反思、回顾废除“六法全书”的历史的是非功过。远的不
说,废除“六法全书”的公法部分当然有它的必然性和公正性,可是有没有全面
废除的必然性?
我们冷静地反思一下,台湾为什么接纳“六法全书”?如果允许我讲以台湾
为主体的法律意识的话,要追溯到400 年前。最早是原住民的法律,在内阁里是
有原住民委员会的。现在已经快凋零了。好在有一个研究员做了调查,保留了布
农族的法律文化。第二个阶段是荷兰人和西班牙人同治台湾的时期,这段时间史
料有限,据说在荷兰的图书馆有,但是用古荷兰文写的。明末郑成功统治台湾,
用的是大明例。1683~1895年,清朝统治台湾,台湾正式纳入中国的版图。1895
到1945年这50年割给了日本,以1923年为界,前面是殖民地法,1923到1945年叫
日本延长民族。因此台湾从1923年起就已经用最新的欧陆法。所以1945年二战以
后,国民党把“六法全书”带过去,很顺利地接上了,原因是1923年前台湾就有
欧陆法的经验。反观中国大陆,这部“六法全书”真的没有让它成熟。刚制定起
来,接下来抗战八年,接下来是国共战争。除了在国民党控制的区域内实施,其
他的地方很少。因此,中国大陆一直给“六法全书”很低的评价。可是这部“六
法全书”到台湾去,我们发现实施到现在,已经五六十年,很顺利。原因在哪里?
这是值得我们来共同思考的。
最后,我想回顾这100 年的特质。一般人对历史流水账不感兴趣。但如不先
描述它的特质,空议论没用。
所谓这100 年的特质,谈法律的继受、谈法律的移植,第一个是方法论如何
选择。晚清也好、南京国民政府也好、1949年以后也好,大家会发现选择的问题。
我不认为人文社会科学有发明创造。一切创作无非来自选择,选择得当就是创作。
清朝末年、1902到1912为什么选择了欧陆法没有选择英美法?为什么选择了德国
法没有选择法国法?1928到1949年为什么政统断了,而法统存在?1949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政权为什么不继续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这些都是选择。如
何根据国情来选择它要的?如何认识别人的法制是可以被自己用的?尤其在一个
激烈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如何应对新旧价值文化的冲突?如何合理地主导社会变
迁的方向?如何来处理所谓的超前立法的问题,或者是超文化立法的问题?
所谓“超前立法”是什么?就是一个落后的国家或社会,却想拥有一个先进
国家法律的浪漫情怀。你的国情根本不适合,但想把全世界最好的立法例搬进来。
我更喜欢讲超文化立法。超前立法好不好?超前立法受到的最严厉的批判是法律
没有时效性,法律有效但不能真正地落实到社会生活,只是纸上的法律。晚清也
好、国民政府也好,几乎都被这样批判。可是我倒蛮赞成一个学者讲的,这个学
者是民法学者王国启(音)先生。他说:“早熟的立法没有什么不好,我们不妨
把它看成一个法教,尤其是社会有重大变革的时候这种立法更重要。”王先生说
的“法教”用更俗白的一个词也可以是“胎教”。(笑)这无非是想让孩子生出
来有气质,为什么要听贝多芬的交响乐?就是为了胎教。因此不要贬低超前立法
的过程。我大致上同意他的看法。你看刚才讲的“无夫奸”的问题。吵了半天,
现在看起来是什么问题呢?还有谁会主张“无夫奸”?因此,当时要除“无夫奸”
大家都认为超出了社会的实情,这种法没有实效性。可是现在社会怎么样?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net)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