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节:劳动法治30年变迁、现状与未来(常凯)(3) 尽管人们对《劳动法》的评价和认识有分歧,但是作为在劳动社会法领域具 有次法典意义或者地位作用的基本法,不可低估它的作用。它基本上确定了中国 劳动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框架,而且确立了市场化的价值观念。但由于没有市 场化的经验,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竟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制,并不是很清 晰。所以很多规定过于原则,在实施和操作性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很明确,在法律 责任方面也并不是很清晰。但这个法律为劳动法治提出了框架。 劳动法治应该由哪些构成?基本上有这样几大块。一个是劳动标准法。二是 劳动关系法,涉及劳动合同问题、集体合同问题、劳动争议处理问题。三是劳动 行政法,涉及劳动关系事务的管理、政府的职能、监察等。第四是劳动力市场法。 按照国际上的通行认识,社会保障法、就业法等也属于劳动法律体系。这些内容 《劳动法》都涉及了,但只是原则的规定。这几年我们逐步地开始了各个单行法 的立法,也包括法律执行实施工作的推进。 这一个时期,中国的劳动法治基本框架就形成了。但是在执法方面、在司法 方面,问题就比较突出。突出在什么地方?从历史时期看,1990年代中劳动法的 实施和国企改革的深化是同时进行的,其中改革中最主要的就是劳动者的问题。 国有企业劳动者的解决办法基本上就是大批的下岗,从最开始优化组合到精简机 构,到下岗,到身份置换、买断工龄,城市经济最基础的是企业和劳动者关系问 题,但这种改革又是特定的,它并不是一种法制条件的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它 的实际效率是很有限的。比如说下岗,下岗的依据在哪里?下岗是找不到法律依 据的。所以几千万的工人下岗以后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 都不受理,至今为止这个问题也没有解决。 应该说,当时我们为了追求效益、为了发展经济,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来处 理劳工问题。作为一个后发国家急于改变经济落后的状况,再加上体制转换的特 定时期,这些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也可以说是不得已的。但是这种改革的思路是 否要作为一种常态,是需要思考的。而且这种改革所引起的社会问题怎么去处理, 也不能回避。要看到,在相当程度上我们重视了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社会公平。 劳动法治虽然提出来,但是我们并没有能够真正实施,这与《劳动法》的法律责 任不清晰有关,也与当时改革中的指导思想有关。 造成这种情况与学术层面的认识也有关系。在计划经济国家下,我们是公法 一统天下的国家。一搞市场经济,私法重新提起并逐步确立它的地位。但肯定私 法的地位并不是说法治社会的目标已经达到了。从市场经济国家的法治进程来看, 还有一个私法公法化的过程、有一个社会法确立的过程。而社会法的发展在一定 程度上限制了私法。社会法强调社会理性主义,以社会利益实现为目标。而社会 法的基本构成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但中国在法制化国家的建设当中,这一过 程被忽略,以《劳动法》为代表的社会法被边缘化。 从1995年《劳动法》实施到2005年,《劳动合同法》开始制定的10年时间, 虽然有《劳动法》,但执行状况非常不理想。如果用一个概念表述,就是企业的 劳动关系,基本上是属于“法外运行”,在整个社会上,《劳动法》甚至都不叫 “法”,《劳动法》甚至没有违法的概念,出了问题叫《劳动法》执行不好,而 执行不好改改就行了,其他法律可以吗?在法学教育当中,《劳动法》也被边缘 化。以前教育部规定法学教育的基本核心课没有《劳动法》,《劳动法》是选修 课,这是不可思议的。我在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教了三个学期的课程,也考察过 美国和欧洲的法学教育。无论在日本,还是在美国或者欧洲,《劳动法》是法学 院学生最基本的课程。在日本,《劳动法》作为社会法最基本的内容,是最难教 的,也是学生最关注的。《劳动法》作为一个融合了公法、私法的新的法域,真 正搞明白难度很大要求也高。而且这个法律跟学生也直接相关,因为将来毕业之 后,你不是雇主就是雇员,这就是你的职业生涯。所以学生学《劳动法》也非常 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