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节:劳动法治30年变迁、现状与未来(常凯)(7)
目前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社会公正、社会公平、社会发展的影响,《劳动
合同法》的作用比其他任何法律的影响都大。特别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自身的觉悟。
我到珠海讲课,有几个农民工从深圳专程赶到珠海要听我的课,而且要向我请教
问题。谈了很多东西,我们应该怎么办?我作为农民工怎么办?现在的农民工已
经不是1980年代初老农民出来挣点儿钱回去买身西服的时代了,现在是第二代、
第三代,很多人是在城市长大的,农村户口,他有他的思维、有他的价值理念,
有更深层次的思考。我觉得他们在思考问题,是很有代表性的。很多老板都在琢
磨这个事,究竟怎么对付工人,劳工争议实际上今天已经很突出了,罢工问题等
突发性事件不是个别的。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最大的影响就是劳动者
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行动意识,从另外一个意义上他的阶级意识一下子有了
很大增长。他自己在想我的权利有哪些,我应该怎么办。很多人不仅仅在想自己
如何找到一个好的工作,还在考虑如何才能改变他们这个社会群体的地位,而且
有些人已经行动起来。这个问题不能仅仅看成是个人的问题,而应该看成是劳工
阶级意识的的形成和重构。对于这一问题我们无法回避,关键是怎么对待和解决。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有人说常老师,你总是在说它怎么积极,《劳动
合同法》能解决中国现在的社会问题吗?《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也没见劳工
关系有什么改变。我觉得,不能把整个社会状态的改变、社会问题的解决寄希望
于一部法律上。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仅仅提供了一种依据、一种机制、一种武
器,你怎么运用这个法律、怎么以法律为武器推动社会发展,这是更复杂的问题。
但是没有《劳动合同法》,许多问题更没办法解决。
中国目前劳动关系的现状是什么?有人说《劳动合同法》政府管得太多,应
该让劳资自治。有没有道理?不是没有道理。但现实是在中国这种体制下,有可
能不让政府介入,让劳资自治吗?根本不可能。我的基本结论是劳资双方都不成
熟,在这种情况下,要规范劳资关系,在这一阶段,政府公权力必须介入。劳资
不成熟,是劳资力量极端的不对等,是强资本弱劳工。就目前来说,资本不仅在
经济上占有优势,掌控着经济资源,而且在社会上、政治上的影响力也大大超过
劳工。并且在组织资源、组织能力、组织影响力方面,劳动者也无法和雇主方面
抗衡。几个方面的资源,政治资源、组织资源、思想资源、文化资源,根本不在
同一个等级上,不可同日而语。在这种情况下,劳资自治可能吗?显然是不可能
的。怎么办?目前国内劳资关系调整的基本策略就是政府主导下的个别劳动关系
调整。这就是《劳动合同法》所具有社会作用的基本原因。
昨天和珠海市劳动局的朋友讨论这个问题,他们都感到《劳动合同法》实施
以后,对于政府劳动部门的压力很大,监察问题、仲裁问题等。《劳动合同法》
颁布实施以后,珠海的劳动争议数量增加了3 倍。说明什么问题?从一定的意义
上来看,这是中国劳动关系法制化、规范化的不可跃过去的阶段,或者不可避免
的现象。争议多,并不就是好事,但是说明劳资双方都有法律意识,特别是劳动
者的法律意识在增强,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益。对劳动者来说,就目前素质、
能力估价也不能过高,在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大部分人能躲就躲、能过去就过
去,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在劳资关系理论当中,称之为集体行动的悖论。劳动
者利益争取肯定得大伙集体行动,可是谁都不愿意出头,只愿意搭车。这是人的
本性。但是最终这种悖论会在劳动关系、法律规范中解决。而且不能小看,劳动
者群体里,具有领袖素质的人物是不缺少的。
我们国家《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它的意义就在于使劳动关系法治化,有
了最基础的东西,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在政府主导下,最起码我有劳动合同了,我
有依据了,你应该给我上社保了,应该给我发工资了,相对来说比较平衡。对于
过去完全以劳动者利益牺牲作为代价的发展经济这样的思路,肯定会有一个冲击。
作为改革来说,经济发展固然重要,而且GDP 经济增长速度也是政权合法性的非
常重要的依据,但绝不是唯一的。在经济发展中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公平的,所有
参与者都能分享成果吗?如果不解决,会有更麻烦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劳
动合同法》只是第一步,有人说第一步是不是过严了,其实现在的第一步还是相
当宽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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