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节:劳动法治30年变迁、现状与未来(常凯)(12)
何老师提出罢工权的问题也是我比较关注的问题。罢工权是工人的基本权利,
劳工“三权”就是团结权、谈判权、罢工权。关于罢工权,中国四个《宪法》当
中,两个《宪法》做了规定,是可以的。我们国家虽然没有对罢工权利做出认可,
但是我们也没有禁止罢工,所以在中国不能认为罢工违法。但是可以解释为罢工
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我的一篇论文,《论罢工权立法》。我
这篇文章在日本和德国都发表了,但在中国一直发表不了,后来《学海杂志》答
应给我发,我说一个字都不要改,他们说行。但等发表之后,内容一个字没改,
但题目改成《关于罢工权问题的几点思考》,一个不伦不类的题目。我主张罢工
权立法,是说要用法律规范罢工。就目前来说,罢工权近期很难解决,因为这个
问题比较复杂,涉及的不光是经济问题,还涉及政治问题、社会稳定问题,涉及
工会权利、工会改革的问题。但罢工权是个绕不过去的问题,是个基本权利。
第二个问题我也有同感,这也是《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不足的地方。比如说
约定违约金的问题,规定过严、过窄。对员工来说未必是好事,双方是互相的,
只能是专业培训费用可以约定,其他的都不行,我给期权、给股份、给车子、给
户口,可不可以约定,我觉得是法律漏洞,从逻辑上都解释不清楚,这是下一步
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谢谢。
问三:我想请问两个比较微观具体的问题。第一,我一个同学今年到日企工
作,日企和他约定的合同期限是3 年零1 天,目的是为了适应试用期6 个月的条
款。我当时感觉从法律上来说,它好像不违法,但是乍一听,是不是在变相地限
制或者压榨受雇佣的劳动者,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常老师,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您觉得这是不是一种变相的“剥削”,这种现象是否应该控制?
第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因为我对《劳动合同法》不是很了解,只是知道法
条。法条里有提倡的也有明确约定,必须适用无固定期限。我想请问无固定期限
立法宗旨到底是什么,如果是为了维持劳动合同关系,它与长期的固定期限合同
又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
常凯:第一个问题,我觉得不违法。因为试用期6 个月是3 年以上的合同,
他超过了3 年。你说它是利用法律剥削工人,把问题讲严重了。对于劳资关系一
般不要把问题想得这么激烈。但是仅仅不违法这只是个底线。这么做实际上就看
出了这个企业肯定不是大规模企业,通俗一点儿说是很小气。法律上劳动者抓不
住证据,但非常重要的是他失去了人心。讲得不客气一点,这种做法是比较愚蠢
的,绝对不是一个高明的管理者采取的管理方式。
现在的劳动合同,不违法是个底线,但绝不是到这儿为止。对企业来讲,签
订劳动合同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让劳动者踏踏实实为企业作贡献,这是目标。
他的这种做法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吗?显然不会。如果只是想通过法律来对付工人,
只是把劳动者当成自己的博弈对手,这就显现出这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很低,正经
的规范性企业绝不会这么做。
第二个问题涉及无固定期限合同,你问得太大了,涉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作
用、特点,等等。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中国的创造,国外市场经济国家早
就这样了。1986年的时候,我们搞劳动合同试行的时候,也已经开始在做了。无
固定期限合同仅仅是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期限,但是如果遇到合同可以解除的
法定条件,仍然可以解除。它的意义在哪里?就是劳动合同仅仅是法律契约,但
是从企业发展、从人力资源管理的意义上,除了法律契约以外,更起作用的是心
理契约,就是劳资关系双方对将来的发展都有一个预期。劳动者对于企业有没有
信心,我在这儿怎么干,企业对于劳动者有没有信心,怎么培养他,他怎么发挥
作用。在这点上,短期合同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长期以后,大家才能使得劳资
利益有共同的关系,不是短期的,而是长期发展。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net)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