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节:劳动法治30年变迁、现状与未来(常凯)(13)
问四:您刚才提到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是一个武器,但是工人的利益能维
护到什么程度,我很怀疑。刚才讲的涉及一些正规的大企业,他们的职工会有利
益保障,但是我的很多同学,现在根本就找不到工作,找到工作以后,也不跟你
签合同。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们只能忍了。第二个是他跟你签合同,但合同不给
你,并且发工资的时候是现金。用这种方法规避了《劳动合同法》,我们根本没
有证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得很好,但实行起来还有很多问题。
常凯:有些员工问我,你说这个法好,没这个法的时候我还有工作,有了之
后老板却把我裁了。这个法好在哪里?这个问题涉及劳动者的权利怎样实现。是
不是劳动法一规定,劳动者的利益自然而然就有保障了?应该说,只有劳动立法、
劳动执法、劳动司法都比较完善,这个法律的作用才能显现出来。不能说在执行
过程中有人规避,直接影响到你的利益了,就说是法律的问题,就是法律不好。
这提出一个问题,就是执法和司法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和司法部门有责任。但
还应强调劳动者自身,你对于你利益的获得,你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努力。
刚才讲到集体争议或者集体行动的悖论,大家都想搭车,出来一个好的规定,
争取到某项好的政策,我能够享受,但是你为这个政策的实现做出过努力吗?一
种社会利益的获取,一种社会现象的改变,它需要一批人、一个集团、一个阶层
的人去努力。我觉得我们的劳动者集体意识是需要逐步提高的。如果不签劳动合
同,有人说我只能忍了,我怕这事儿闹出来以后,我连饭碗都砸了。如果大家都
这么去想,这种状况能改变吗?总得有人为此走出一步,要做出牺牲。劳动法的
规定只是给了你一种武器,你需要运用这一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劳动者如果
自己不去救自己,没人能救你,这就是马克思说的工人阶级的解放只能靠工人自
己的努力。这里牵扯的不仅是法律问题,还有社会问题、工人运动问题。如果跳
出个人的利益,同整个社会发展结合起来,这个问题更容易解释清楚一些。
问五:我提两个问题。一个是农民工的问题,一个是加入工会的问题。现在
农民工都无法加入工会,这样他们就无法通过工会组织来保障他们的权利。第二,
农民工的劳动保险问题。农民工的劳动保险按规定是必须上的,但到合同期满,
或者解除合同的时候,外地农民工是一次清算,这样上保险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法律什么时候能够配套解决这个问题?
常凯:这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第一,有人问到农民工怎么样适用《劳动合
同法》。其实本身问题的提出跟我们多年在认识上的不清晰有关。大家注意《劳
动合同法》上并没有农民工的概念。只要你进入现代产业关系中,你就是劳动者,
你就适用《劳动合同法》。农民工这个称呼本身就是不科学的。我以前写过文章,
但是目前约定俗成叫农民工,那就叫吧,实际上是叫农村户口的劳动者,在这点
上《劳动合同法》对于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工人没有区别,同样适用。
刚才提到的问题是农民工加入工会的问题。农民工有加入工会的权利,但是
有些地方,比如说工会是不是接受,在执行过程中、在理解上,需要有一个过程
来解决这个问题。
社保的问题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提出来都要上社保,但是我
们的社保制度不健全,特别是不能全国统筹,而且年限问题、地域问题都有限制,
所以,很多农民工最后一清算,或者退了保,或者领了现钱。这一点有待于社保
制度的健全。要上社保,怎么上没有统一做具体的规定,这个问题的实施应该根
据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规定来实施,就目前来说,只能这么去处理。
问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按照我们通常的理解,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是劳动
关系,在保护、法律调整上有区别。像农民工是不是签订劳动合同以后,跟雇主
之间就是劳动关系,如果没有签订就是劳务关系?怎么使农民工走上劳动关系,
而不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在哪里?
常凯:在日本劳动法学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概念没有太大的区别。今
年国庆我在日本过的,访问了日本劳务士联合会、东京大学、早稻田大学,他们
认为劳动关系就是劳务关系相关的管理。中国学界一般的理解是不涉及进入劳动
过程,不涉及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只是最后结果的,就是劳务关系。企业劳务
也是,你干完活就完了,但有时也借助一些管理,涉及工作管理,但不涉及人的
管理。所以,只要进入了用人单位的劳动过程中接受指挥完成工作,就是建立了
劳动关系,不管你是签订了劳动合同还是没有签订。
《劳动合同法》涉及劳务派遣。实际上在《劳动合同法》制定的时候,争论
是很大的。涉及三个概念,一个是劳务派遣,一个是劳动力派遣,一个是劳动派
遣。我们在征求意见稿的时候是用劳动力派遣,后来改成劳务派遣。从学术的角
度我不同意它是劳务派遣。我们当时课题组主张用劳动者派遣,日本和我国台湾
使用的都是劳动者派遣。劳动者派遣不光是一种活动、一种行为,它还涉及权利
主体、人身关系。劳务则忽略了人的权利,权利主体不是很清晰。但最终法律采
用了劳务派遣,考虑到约定俗成。但是这种劳务派遣所涉及的也不是我们理解的
那种劳务,也是双重劳动关系。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实际上是共同雇主,合到
一起才是完整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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