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节:司法改革:“职业化”抑或“民主化”(陈忠林、张千帆等)(12)
所以说这不是一个良心的问题,这是一个制度的问题。我们就不多说了,我
们的司法改革就是制度的问题。
何教授说他有很多招,不过听来听去还是欧洲的陪审团制度。下面你可以支
更多的招,我不反对。因为我们已经有了陪审员的雏形,但我是不看好的,也许
我是错的,也许在那个方向上还有路可走,但我确实很怀疑。你说不是美国的陪
审团,也许是欧洲的陪审团,欧洲的陪审团如何保证陪审员的法律素质,这都是
实际的、需要谨慎考虑的问题。不是我们对国人素质怎么样看的问题,我们国民
的素质至少不比美国19世纪20年代的时候差,我认为我们完全有条件实行民主但
不是司法民主。至于说陪审员是不是可以达到这样的素质,我实事求是地说我们
的人员素质是有差异的,这不是歧视人民。我只是不赞同陈教授以道德的形态站
出来。你没有良心吗?这个问题很简单。所以,我说这是一个伪问题。
对何教授也是一样的。我们应该回避把自己放在道德的高位上,这是不解决
什么问题的。对欧洲的参审制我想可以实验,但我也同意仝宗锦老师说的不看好。
所有的法治国家都是廉洁的,但没有听过是哪个国家的陪审团拯救了法院。有没
有效果?是有的,但这是不是应该作为司法改革的主流,我觉得不是。
还有一些实际的问题。您说代表人民的问题,陪审员选两三个人,您觉得他
们能代表人民吗?给他们以法官一样的权力,他们还有一定的知识,那怎么保证
他们不跟法官一样贪污腐败?
最后,我们的讨论要往哪儿去。我们看到前面有路障肯定要想办法绕过,司
法的职业化没有绕过这个障碍。但障碍是无所不在的,这个障碍不是只有我们有,
你们想搞司法民主化道路也有障碍,我们要想办法怎么样绕过去。
何兵:当年我们搞司法职业化的时候也是用心良苦,我刚才说,中国推动司
法的并不是我们在这儿说,今天晚上何教授说的有道理我们就搞民主化,明天晚
上说张教授说的对我们就搞职业化。这是我们党在必须要做出选择的情况下才会
有的选择,怎么我只会有一招呢?
你刚才说的陪审制只是审判的民主化,法官的选举和竞选,对法院工作考评
的民主化,法官提名过程中律师的参与问题,这些都是陪审制应有的内容。比如
法官要经过人大任命的话,先让律师打分,到底这个法官的考评成绩是多少。我
刚才说了,每年法院要进行社会评估,法院的院长三年轮换一次,这不都是吗?
只要你往民主化的思想上走,方法是有的。路线对了头,群众有劲头,这才是核
心。
张千帆:我很赞同何教授讲的一点,我们的任何改革都是人民推动的。但这
种由人民推动的司法改革不等于司法就要民主化,这是两个问题。
你刚才讲的还有问题。你讲的司法民主化在我看来很多方面都是司法的去政
治化和去行政化。你一定要把它揽到司法民主化里,这是我们反对的。但好像是
我们可以找到很多的共同点。总的来讲司法的政治化绝对是错误的方向。
何兵:因为只要在司法的过程中存在着选择,它通常都是政策性选择,如果
把政策性选择看成政治选择的话,那它就是政治选择。在一些典型的案件里,尤
其是政策性案件里面,美国法院大部分的判决都是政策性,做了政策性判决的法
官没有政治把握的能力和技巧,难道是靠推理推出来的?我就搞不懂。
陈忠林:我讲几个问题。第一个,我郑重声明我是彻底的制度主义者。讲道
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观察报》上我谈过,你们可以看我是不是泛道德
主义。
在重庆大学我谈了20多个条文,贺老师一个条文都没有谈。我请他和张千帆
老师来谈一个事情,离开常识、常理、常情这个事情还可以进行吗?其实何老师
和我们谈的一样,我是在讲制度还是在讲道德啊?
第二,张老师认为我是没良心。我不知道张老师这个结论是怎么提出来的?
许霆案是我判的吗?我的问题是,请问一个没有良心的人怎么能找到这些条文呢?
张千帆:没有良心的人很可能找到这个条文,甚至他可以曲解条文。
陈忠林:他可能会曲解这个条文。
第三,我跟何老师是非常一致的。我认为司法改革是我们当今政治改革最重
要的、最基本的突破口。不从司法改革入手,政治改革不要想有希望。何老师为
什么讲民主化,是因为人民在推动。其实,任何一个理论如果不占据道德高位,
这个理论一定是失败的理论。只有讲民主化我们才可能站在道德的高位。
张老师讲了三个“至上”,我们搞《宪法》的应该怎么样解释道德至上?我
在人大里是这样说的,我们党提出来了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是我
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或者是人大工作的基本方针,我认为是非常好的工作方针。
这三者的关系是什么?共产党的宗旨是什么?共产党的宗旨就是领导人民当家作
主,就是带领人民当家作主。
好!依法治国是什么?《党章》规定,党应该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
动,这是我们《党章》规定的。我们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所以,这三者的关系应该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既是共产党的使命也是我
们国家政体的要求,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我觉得三个“至上”恐怕也
应该由这个道理来讲,也应该从《宪法》的角度、从《党章》的角度来解释。不
排除有些人、个别人想滥用民意,把个人利益强加到人民意志上的人,不排除有
这样的人。所以,要建立一个制度让人民参与进来,让人民在这个制度里能冷静
运用自己的良心来判断。
我举一个例子,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请了加拿大一个高级法官在云南省高院
做了一个法官培训班,收集了全国的精英和知名的法学教授们,他们去加拿大模
拟了陪审团。一边是我们的法官精英加上全国知名的刑法学教授,另一方面是云
南高院的勤杂工组成了两个陪审团。我们专业的陪审团在那里研究了半天拿不出
意见。加拿大法官说按照我们的规定你不出主意我们就要解散陪审团,我们的教
授脸上就挂不住了,结果拿出来了。而勤杂工那边半个小时就拿出来了。结果是
什么样的?两个结果完全一致,我这里不想再说,我只想用这句话来解释,在认
定事实的情况下,生活在同等环境下的老百姓恐怕比那些睿智的法官要高明得多。
他说,认定事实需要精明,事实认定了得出结论,需要的就是良知。我的话到此
结束,谢谢大家。
主持人:今天的辩论尤为精彩。因为时间关系,本期燕山大讲堂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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