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节:行政法治30年(马怀德)(4) 官方比较权威的小册子是胡康生主编的《行政诉讼法释义》,这是解读《行 政诉讼法》的权威依据,也附录了王汉斌的报告。1989年是一个重要的年份,政 法大学和北大、人大联手做了几件事,一件是跟国务院法制办合作举办了政府法 治干部培训班。第一任培训班的层次很高,培训完之后就到中南海受到中央领导 的接见。后来在1989年7 月份,还有大批各地的行政审判庭的法官集中到北大、 人大上高级法官培训班,专门培训行政法。这些人都成为了后来行政审判、政府 法治工作的中坚力量。包括今天最高法院庭长都在当时参加了北大、人大高级法 官班的培训。 这个年份在理论上、在人才培养上都有成果,特别是为行政法的发展奠定了 人才的基础。1990年应松年老师在《中国社会报》上有一个访谈,应该是第一个 系统论述依法行政原则的访谈,应老师系统论述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1991 年出版了两本书,其中有一本书我参加了,当时我博士刚刚毕业,就是人民大学 皮纯协教授主编的《行政法研究综述》;同时张尚■教授主编的《走出低谷的中 国行政法学》也是行政法综述。这两本书把1991年以前所有行政法的观点、问题 做了一个概括性的论述,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1992年,由应松年老师主编、我担任副主编的《行政行为法》系统论述了行 政行为的理论;1993年罗豪才教授提出了平衡论。《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学 术活动非常活跃,很多原则、概念也被官方逐步接受。特别是1994年《国家赔偿 法》,是继《行政诉讼法》之后另外一部重要的法律。如果没有《行政诉讼法》 打基础,我相信这个法律可能要晚出台很多年;因为有了《行政诉讼法》的出台 和实施,人们意识到老百姓打官司不仅只是讨个说法,还要得到实惠,就是在损 害方面要求政府给予赔偿,进而扩展到行政行为之外,司法活动也要求政府赔偿。 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很多人说《行政处罚法》是政府用来管老百 姓的法,因为有“处罚”嘛,实际上这是很大的误解,《行政处罚法》是用立法 的方式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的法律。行政处罚法最大的贡献就在于第一次引入了听 证程序,成为以后立法纷纷效仿的重要概念。1998年的《价格法》也规定了听证 程序,听证程序最早是在《行政处罚法》中写的。《行政处罚法》起草的时候, 争议还是比较大,直到全国人大审议的前一周,人大法工委还在开会,讨论这个 概念到底能不能用,当时有人提出不要用听证,太洋了,还是用中国词“听取意 见”好,也有人提议叫“公听会”,记得罗豪才老师说还是“听证”这个概念好。 最后法工委决定采用“听证”一词,行政处罚法确定听证制度是历史性的贡献。 以上我简单概括了从1986到1996年这10年间行政法发展的脉络。它是以立法 为先导的快速发展期。因为这段时间集中制定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 例》、《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比较密集,而且这些法律都是比 较重要的。现在多数法律都是国务院某个部门起草的,但是这几部法律都是由行 政立法研究组最早起草的,通过法工委讨论,最后由全国人大或者是人大常委会 审议,所以,保持了这些法律的中立性。这些法律站位比较高。如果没有这一套 立法,后来的行政法发展也不会那么顺利。 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立法“先零售”、“后批发”, 先地方、后中央 第三个阶段,就是从1997年到今天。这个概括不一定准确,但是我认为1997 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点。1997年召开了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了建设法治国家。 在1997年召开了首次海峡两岸行政法研讨会。我记得很清楚,台湾的大法官来了 五六位,包括翁岳生先生、吴庚以及现在的一些大法官。几位台湾的大法官第一 次跟大陆的行政法学者交流,这为之后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以后每年开一次 海峡两岸的行政法研究会活动,一年在大陆、一年在台湾,现在已经坚持了10年。 这10年来,两岸行政法的交流可以说远远超出了其他部门的交流,从最高层到最 基层的实务部门都有交流。他们多次访问大陆,特别是在两岸关系上发挥了很好 的作用。这些人多数都是“蓝营”的,他们鼓励台湾青年法官多到大陆看看,感 受一下大陆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