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节:2005年10月2日写上诉状(8) 对也?非也?可行?不可行? 一审的死刑判决结果无疑既认定了吕德彬的犯罪动机,又认定了吕德彬的犯 罪行为。当事人恰巧就是不认这两点。上诉理由该如何去写呢?善于妙笔生花的 樊记者,谙熟刑法条文的满公安,巧舌如簧、强词夺理的孔大老板,伶牙利齿的 出租汽车司机小舍,从不服人、无理也要辨三分公务员老梁无不感到写这个上诉 书的任务的艰巨。 风场上的案情讨论会 老满、老梁、小孔、小樊几个人平时就从不同渠道知道一些吕德彬案子的情 况,包括从大墙外面传进来的,从关押尚玉和、张松雪、徐小桐几个号里传过来 的,有了一些零零碎碎的印象。现在看了吕德彬的起诉书、判决书和他自己写的 自辩材料、说明材料加上平时听到的吕德彬对人的抱怨和申述,更有了一个较完 整的印象,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吕德彬案发生的原因与过程。法律惩罚的是犯罪本 身,即犯罪的实施和所形成的后果。对犯罪原因、犯罪动机,特别是深层次的原 固因,不予关注,甚至不予重视。这既是法律的必须,也是法律有效发挥惩戒和 挽救作用的缺陷。检察院对吕德彬的起诉书中和法院的判决书中,对吕德彬雇凶 杀妻的原因,只用一句话简言概括之,“吕德彬与其妻晨红长期不和。”至于为 什么不和?不和到什么程度?主要责任怨谁?是什么导致吕德彬雇凶杀妻极端行 为的发生……?仅从法律文书的字面是读不出什么实际内容来的。无数的起诉书、 判决书,都曾言之凿凿地说明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宽严 适当,但弄不清一个案犯犯罪动机和原因法律惩罚总是一种盲目的惩罚。 至于犯罪的过程,公、检、法的认定和吕德彬的自认,特别是和吕德彬内心 的自认似乎存在着不小的距离。他承认犯罪,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不承认自己 故意杀人。辩解说自己从没有产生过杀害晨红的念头,从没有同意过尚玉和的杀 人方案,更没有授意尚玉和安排人去杀晨红。即使法律认定了他们之间的接触, 把密谋商量作案用的房间的开房证明,配制的钥匙,作案单独联系用的手机卡等 作为物证,但吕德彬仍然强调他没有杀害晨红的动机。他把责任一股脑地推给了 尚玉和,是尚玉和这位昔日的忠实下级,昔日的贴心知己,官场上的密友,学场 的听话学生害了他。尚玉和积极建议、主动策划. 、逐步实施,都是为了讨好他, 为了要挟他为他办事. 。这中间又有多少是谎言,多少是真实! 他强调中法的判决对他量刑过重,他没有故意杀人,他罪不当诛!他到底是 该杀!还是不该杀? 这些问题都需要弄明白,明白了事实的全部经过,写上诉时拣对吕德彬有利 地去写,但不能无根据,不沾边的去胡写乱写。可以强词夺理,但不是不着边际。 为了把上诉状写好,几位帮忙的笼中人在506 监室的风场上,根据他们所了解的 情况,所占有的材料,特别是有一个案件的当事人还在,对吕德彬案件的前前后 后,如同剥茧抽丝一般,一层一层地解剖,吕德彬案的前因后果。虽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解读案件,了解案件深浅详略不同的人会说出 不同的见解,但他们毕竟是在全面地、客观地来分析吕德彬案件的由来。哪怕是 像羊和狼寓言中,狼找出的在下游喝水的羊弄脏了它所喝的溪水的理由;哪怕是 像当年日军准备大举侵落中国时胡编的,说一个士兵丢了,强行要进入宛平城搜 查,制造的侵落中国的芦沟桥事变的理由,总也算个理由。为了给吕德彬写上诉, 几位早已称得上半个法律专家的服刑犯人,也得给吕德彬找出一些上诉的理由来, 哪怕是借口呢!何况,吕德彬案中的确还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原因和过程呢? 事实上吕德彬就是有许多上诉的理由。 好女人坏女人 大凡了解一些吕德彬案件情况的人,特别是参加过吕德彬案一审旁听的人, 吕德彬的亲戚和朋友,吕德彬的老师和同学,在农大跟吕德彬一起工作过的同事, 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吕德彬没有处好女人,死在女人手里,吕德彬不该娶晨红 为妻,没有处理好夫妻关系,最终死在他的不谙世事的第二任妻子晨红手里,妻 贤夫祸才少。此说有根据吗?有道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