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3节:2005年10月2日写上诉状(31)
吕德彬还过于轻信,过于相信尚玉和的能力,过于无视法律的严酷。他认为,
只要做好准备,编造好理由,设计好过程,把戏演足演真,杀了晨红以后,利用
自己的特殊身份和权力影响不费多大劲就能把杀人的事摆平。老婆被人绑架了,
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公安机关还能把他怎样?杀人成了无头案,晨红从他的生
活中消失了,这样既可保住他自己的面子、票子、位子,也可躲避打击,逃避法
律的制裁。这种病态心理,根子还在于手里有权,权大于法,权就是地位,就是
金钱。手里的权可以跟法律交换,有权什么事办不成?把权力、官位膨胀为无所
不能的利器,自己也就成了无法无天的利器持有人。利器在手,孰能奈何?哪怕
杀人,也同样能摆平。这种对权力的患得患失和拥有权力的绝对自信,已经使一
个手无束鸡之力,声言从不会骂人,也不会打人的知识分子高官,变得胆大妄为。
他欲超越法律之上,和法律开起了玩笑,结果法律把他的如意算盘拨向了失算。
吕德彬是法盲的第二个根据是他缺乏犯罪智慧。
人命关天,杀人偿命,借债还钱,是中国恒古不变的法律。晨红被杀害以后,
他应该知道杀人的后果,可他如同儿戏一般地认为“反正人不是我杀的,说完不
就没我的事了”。公安机关控制住他以后,监察厅长找他谈话的时候,他如数家
珍般地给他们叙述案件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好像他是在帮助执法机关办案,
找出原因,找出根据,很负责任地把自己应该承担的一切承担下来,他列举充分
的理由,说明他们杀害晨红出于无奈,出于义愤,说明晨红该杀,是罪有应得,
博得办案人员的同情。充分说明杀妻的理由自己就解脱了。是自己说的话承认是
自己说的,不是自己说的也说是自己说的。是自己做的,承认是自己做的,自己
没做的,也承认自己做了。自己知道的,说自己知道,自己不知道的,也谎称自
己知道。他十分相信办案人员的许诺与暗示,态度决定责任,决定量刑,承认了
就没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他想以自己的好态度减轻自己的罪责,为了争取
一个好态度,他竹筒倒豆子般地招供了一切。他的配合,他的坦诚,把一条死亡
之索紧紧地套在了自己的脖颈上。他还表现的不够义气,他把揭发同伙,争取自
首立功当作保住自己活命的最后稻草。殊不知,尚玉和、张松雪、徐小桐都在拼
命的把责任往别人身上推,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几个同案往别人身上推得越多,
坦迫的越彻底,判得也就越重。事到临头,都想自保,结果谁也保不住,统统完
蛋。
后来有人替吕德彬假设,如果他们不设计一个晨红被绑架勒索的案件,案发
后不立即报案,让晨红失踪,长久失踪,案子就不会破得那么快,他们就有较长
的时间订立攻守同盟,就有时间销毁证据,做好善后,案件就很难侦破。再如果
他一开始死死咬住,从没有说过要尚玉和杀害晨红的话,从没有跟尚玉和谋划过
杀害晨红的方案,仅从尚玉和一个人的口供和推卸就很难定他的罪,他不仅不会
死,而且连获罪都不会。给吕德彬定案的依据全部是口供,他的嘴,他的诚实,
他对法律的无知要了他的小命。
可他却作为主犯被处死了,他太诚实,他诚实得太过分。他太不懂法律了,
他的法律常识不如一个惯偷。因为一个小偷都知道“坦迫从宽,牢底坐穿,抗拒
从严,顶多半年。”
办案人员在做笔录时,哄骗他说“承认吧,人又不是你杀的,你这么大的官,
顶多判你三年”。进入看守所以后,他承认自己有罪,但从来没有被判死罪的思
想准备。他对小舍说过,出去不当官,不经商,专心致志地种庄稼。他没有死的
准备,是他天真,还是他对法律的无知。
一审判处他死刑,他懵了,他的精神支柱坍塌了,他做梦也没有想到,法律
会要他的命。他不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盲是什么?
扭曲的社会价值观造就了吕德彬扭曲的性格。官员政治生命与一个活生生的
人的性命,孰轻孰重?在吕德彬看来,他的政治生命重于妻子的生命。人民公仆
的官性之所以异于人性,在于他们把做官当作了最高追求,一切为了做官,做官
就有了一切,身家性命系于此,荣华富贵系于身,官职官位自然就比人的生命重
要,为求官,为升官,为保官,就可以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以命相搏。说穿了,
官性就是对“人性”的泯灭。这种杀人现象,都是“官本位”社会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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