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吴法宪第五次开庭 法庭辩论 1980年12月18日下午3 时至4 时20分,第二审判庭开庭审问吴法宪,进行法 庭辩论。特别法庭副庭长第二审判庭审判长伍修权、副庭长黄玉昆和13名审判员 出庭。伍修权主持法庭辩论。特别检察厅副厅长史进前和孙树峰、冯长义等8 名 检察员出庭。吴法宪的辩护人律师马克昌、周亨元出庭为吴法宪辩护。 被告人吴法宪被值班法警带到被告人席后,审判长伍修权宣布:“最高人民 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法宪的犯罪事实,本审判庭于1980年11月23 日、29日、12月6 日、9 日先后四次开庭审理,事实调查完毕。现在开始进行辩 论。” 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 条规定,向被告人宣布:除委托辩护人辩护 外,本人也可以辩护,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开庭的法定程序一结束,检察员孙树峰即以公诉人的身份就被告人吴法宪所 犯罪行首先发言。他说:经过法庭调查,大量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充分地证明以 林彪为首,吴法宪等为主犯的一伙,是一个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为目的的 反革命集团,吴法宪积极参与了这个集团颠覆政府,篡党、篡国、篡军的阴谋活 动,犯下了严重的反革命罪行。因此,对被告吴法宪提起公诉,交付特别法庭依 法审判,完全是必要的、正确的。 “现在我对被告吴法宪投靠林彪,参加林、江反革命集团及其在这个集团中 的作用、地位和他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以下意见: 1.吴法宪死心塌地追随林彪,积极参与了林彪集团篡党、篡国、篡军的阴谋 活动。 (1 )在这一阴谋活动中,吴法宪多次恶毒诽谤、诬陷朱德、邓小平同志等 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他说,朱德是个‘军阀’;1968年,吴法宪又伙同陈伯 达、谢富治,利用已经破案的‘中共中央非常委员会’传单案,以追后台为名, 诬陷邓小平同志等党和国家领导人。 (2 )在林彪篡夺、控制军委领导阴谋活动中吴法宪遵照林彪的授意,写信 诬陷军委副主席贺龙同志在空军幕后指挥搞‘罢官夺权’活动。 (3 )林彪为了完全控制军委的领导权,早在1965年就有计划有目的地诬陷、 迫害军委秘书长、总参谋长罗瑞卿同志,叶群亲自出马,捏造说刘亚楼同志病危 时曾向她揭发罗瑞卿同志有‘野心’的所谓‘四条’。当有的同志指出‘死无对 证,难以置信’时,叶群慌了手脚,怕阴谋败露,就指使吴法宪制造伪证,印证 叶群捏造的材料,以达到陷害罗瑞卿的目的。林彪、叶群还指使吴法宪于同年12 月25日用给林彪写信的手法,诬陷罗瑞卿同志有‘篡夺军权的野心’,致使罗瑞 卿同志遭到残酷的批斗。后来,吴法宪伙同黄永胜控制专案组,继续迫害罗瑞卿 同志,诬陷罗瑞卿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使罗瑞卿同志冤狱多年,身心 受到严重摧残。 (4)林彪、叶群为了把空军变成他们篡党夺权的反革命力量和基地,排除 他们控制空军的阻力,指使吴法宪要利用‘文化大革命’把‘反对你的人搞掉’。 吴法宪根据林彪、叶群的旨意,在空军制造了三次所谓‘罢官夺权’事件,打击 迫害了大批领导干部……吴法宪在空军直接诬陷迫害了174 人,迫害致死的有空 军参谋长顾前、空军学院副教育长刘善本同志。 2. 1967 年,吴法宪把一个不是党员的新兵林立果安插在空军党委办公室当 秘书,接着又亲自当介绍人把林立果拉入党内;到1969年10月,就把入伍两年多 的林立果,一下提升为空司作战部副部长兼空军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与此同时, 吴法宪向王飞、周宇驰和林立果宣布,‘空军的一切都要向林立果同志汇报,都 可以由立果同志调动、指挥’。以后,吴法宪又两次向当时的空军政委王辉球说 : ‘林副主席把林立果派到空军来,是对我们最大的关怀’,‘林立果可以指挥 空军的一切,调动空军的一切’。并由周宇驰、王飞向空军常委办公会议、空直 机关进行了传达。原空军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都制定了贯彻落实这个‘两个 一切’的措施。 ……此后,按照吴法宪的‘两个一切’,从部队组建到干部调配,从作战训 练到科学研究,从后勤工作到国防施工,从空军到民航、六院、三机部,林立果 都插手、过问、作‘指示’。甚至空军领导干部的职务提升,有的都由林立果代 表林彪出面谈话。吴法宪就是这样背着党中央私自把党对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 林立果。这是林彪、叶群、吴法宪勾结起来篡夺党对空军指挥大权的严重事件, 是反革命犯罪行为。吴法宪为林立果在空军进行反革命活动创造了条件。 正由于吴法宪的‘两个一切’这一犯罪活动,才使空军党委办公室成了林彪、 林立果一伙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工具和‘联合舰队’的大本营;林立果才能在北京、 上海、广州等地建立反革命秘密据点;林立果才能在空军网罗党羽,培植亲信, 组织‘联合舰队’,‘上海小组’、‘教导队’、广州‘战斗小分队’进行反革 命活动;林立果一伙反革命分子才能利用他们的特殊权力,骗取外汇购买特工器 材,秘密制造微型冲锋枪,阴谋发动武装政变;林立果才能制定《‘571 工程’ 纪要》,妄图利用空军谋害毛主席,以及南逃广州另立中央等反革命阴谋活动。 3.吴法宪成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主要成员不是偶然的。 1965年5 月,林彪为了篡党夺权,控制、利用空军,在空军前司令员刘亚楼 同志病故的当天下午,就急忙策划由吴法宪改任空军司令员。 1965年和1967年,林彪先后把子女派到空军。叶群对吴法宪说,我们送子女 到空军来,‘是为了保你的权’的。你要‘放手让他们工作活动,他们不会拖你 的后腿,要相信他们。’吴法宪说,林立果来空军‘是林副主席对空军的最大信 任,最大关怀,是我们的最大幸福’,‘是空军的得天独厚’。‘将来空军司令 是林立果接班’。 1965年秋,在林彪的策划下,叶群、吴法宪勾结,为林家推荐干部,培植亲 信,为林彪、叶群在空军逐步拼凑了一个效忠林家的班子。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彪3 次保了吴法宪,吴法宪感激涕零,当着林彪 的面大哭一场,并高喊祝林彪‘万寿无疆’。1967年10月,为了掩盖叶群在国民 党青训班的丑恶历史,林彪亲笔写信指使吴法宪组织假调查,制造伪证,美化叶 群的历史是‘白璧无瑕’。 1967年底和1968年3 月,林彪先后提名任命吴法宪为副总参谋长和军委办事 组副组长。‘九大’又提名吴法宪为政治局委员,林彪拉拢重用吴法宪,吴法宪 感恩戴德。 在空军三届十二次全会上吴法宪提出‘忠于林副主席’,还自我标榜说:‘ 这是空军首先提出来的,我们写在会议纪要里了。’吴法宪及其一家也多次向林 彪、叶群写效忠信,表示‘天变、地变、宇宙变’,‘忠于林副主席的红心永不 变’。‘永生永世,子孙万代都做林副主席的忠诚战士’。此外,吴法宪还为江 青抄家、抓人、夺权等反革命活动极力效劳。“ 检察员孙树峰对被告人吴法宪的犯罪及其原因作了全面的揭露,然后指出: “上述事实充分证明,被告吴法宪积极追随林彪,长期进行篡党、篡国、篡军, 祸国殃民,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犯罪活动,在林彪 反革命集团中起着组织领导作用”。 最后向法庭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吴法宪是 林彪反革命集团的主犯,犯有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阴谋颠覆政府罪。为了维 护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请法庭依法予 以惩处。” 检察员发言后,被告人为自己进行了辩护。吴法宪说:“我确确实实对国家、 人民、军队带来了灾难和损失,我负有重大罪责。”“刚才检察员讲到我的罪行, 都是有真凭实据的,人证物证都在,我过去也是这样交待的,所以我没有什么要 辩护的。有个别地方我确实不知道,但这不关大事,我彻底认罪服从法庭的判决。” 他希望法庭能考虑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赎罪的机会”。吴法宪的发言, 主要是表示认罪,但他也说到“有个别地方我确实不知道”,这可是一句有力的 辩护。接着他又说“但这不关大事,我彻底认罪”,反映了他个人的心态,反映 了“文化大革命”中专案人员常说的“问题不在大小,关键在于态度”对他的影 响。 轮到辩护人发言了。吴法宪的辩护人马克昌律师从三个方面为吴法宪作了辩 护发言,他说:“我们是被告人吴法宪委托的辩护人,现在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辩 护意见,请特别法庭予以考虑。 1.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集团性的共同犯罪。作为犯罪集团的主犯,对 他参与预谋或者参与实施的犯罪活动,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他自己没有 参与预谋也没有参与实施的行为,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法宪对林彪一 伙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严重罪行,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情 况作具体的分析。起诉书第39条指控吴法宪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了林立果, 使林立果凭借吴法宪给予的特权,在空军大肆进行反革命活动。这一点已为证人 的证言和被告人的供述所证实。吴法宪对私自交权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 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 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活动,因此他对林立 果组织‘联合舰队’,准备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一严重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 此外,起诉书第42条指控的林彪、叶群阴谋带领吴法宪等‘南逃广州,另立中央, 分裂国家’的反革命活动,吴法宪当时也不知道,这一情况已为法庭调查所证实。 我们提请特别法庭注意:在确定吴法宪在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刑事责任 时,充分考虑这一实际情况。 2.在确定反革命集团的刑事责任时,不仅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组织者、领导 者与一般参加者区别开来,而且应当把反革命集团的为首分子与其他主犯区别开 来,根据他们每个人在集团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来确定其 刑事责任。吴法宪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之一,对此我们没有异议。 需要指出的是,吴法宪在这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中不是为首分子,为首分子是 林彪和江青;在林彪一伙中,吴法宪的地位不仅在林彪之下,实际上在叶群之下, 他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例如起诉书第13条所列诬陷、迫 害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共中央军委副主席贺龙同志,就属于 这种情况。起诉书说:‘1966年8 月,林彪指使吴法宪编造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 的材料,9 月3 日,吴法宪把他写的材料送给林彪。’这就清楚地说明了吴法宪 是在林彪指使下对贺龙同志进行诬陷的。又如,起诉书第18条所列被告人对中共 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罗瑞卿的诬陷、迫害, 也属于这种情况。早在1965年,叶群、吴法宪等人在江苏太仓搞‘四清’时,叶 群就别有用心地向吴法宪散布说,罗瑞卿反对林彪。同年12月在上海叶群又唆使 吴法宪诬陷罗瑞卿同志。回到北京后,林彪还叫叶群给吴法宪打电话,质问吴法 宪是跟罗瑞卿还是跟林彪走,对他施加压力,并授意他进一步诬陷罗瑞卿同志。 在这种情况下,吴法宪为了投靠林彪,就对罗瑞卿同志进行了诬陷和迫害。应当 肯定吴法宪诬陷、迫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罪行是严重的,当然应负刑事责 任。但是,他在这方面的不少罪行是在林彪、叶群的指使下实施的,主要罪责在 林彪和叶群。这种情况,在确定吴法宪的刑事责任时,请法庭适当加以考虑。 3.犯罪分子犯罪后,凡是认罪悔罪、交待罪行并揭发同伙的,司法实践中在 量刑上历来都是作为可以考虑从轻的情况。这种情况在被告人吴法宪身上明显地 存在着。吴法宪看了起诉书之后,在许多场合一再表示:‘起诉书是公正的,是 实事求是的。’在律师与他会见时,他又向律师表示:‘我堕落成为林彪反革命 集团的主犯,这是由于我的个人野心所造成的。我的罪行严重,怎么判我都可以。 我希望能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我能赎一赎我的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 中,他再三表示‘完全知罪、认罪、服法’。这些都是吴法宪认罪悔罪的表现。 被告人吴法宪不只是口头上表示认罪悔罪,而且有实际行动。他如实地交待了自 己的罪行,对同案其他主犯的罪行也进行了揭发,在交待罪行方面,他交待自己 诬陷、迫害朱德、贺龙、罗瑞卿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诬陷、迫害空军大批 干部和群众以及其他反革命罪行,法庭调查的结果证明,这些交待符合实际情况。 在揭发同伙方面,吴法宪对林彪、江青、叶群、黄永胜、李作鹏、邱作会等人的 罪行,都写了揭发材料,经查证,他的揭发基本属实。由此可见,被告人吴法宪 认罪悔罪的态度是比较好的,请特别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他的这一较好表现。 “ 最后,马克昌律师对自己的辩护发言作了简明扼要的概括,并向法庭建议对 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总之,我们认为:被告人吴法宪虽然是林彪和江青反革 命集团案的主犯之一,犯下了严重的反革命罪行,但是,他也具备着一些可以从 轻判处的条件。因此我们希望特别法庭根据我国《刑法》第1 条所指出的惩办与 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量刑时考虑上述情况,对被告人吴法宪依法从轻判处。” 这时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 律师还是真的为吴法宪辩护呢! 辩护人马克昌发言之后,检察员冯长义认为辩护发言轻视了吴法宪在林彪反 革命集团中的作用和造成的严重后果,于是要求发言,这就形成了第二轮辩论。 他在发言中列举事实,说明吴法宪积极主动为林彪出谋划策,组织实施反革命阴 谋活动,在林彪反革命集团中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 随后,审判长伍修权问吴法宪有什么要讲的?吴法宪说:“没有辩护的,公 诉人讲的都是事实。”他供认,他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他“有反革命野心”,“想 跟着林彪往上爬”,“结果越陷越深,犯下了严重的罪行”。他再次表示和要求 :愿意服从特别法庭的判处,希望给他一条悔过自新之路,今后重新做人。 接着辩护人周亨元就吴法宪的认罪态度作了简短发言,而没有针对冯长义的 第二轮发言进行辩论。周亨元指出:吴法宪不仅自己积极交待问题,而且揭发、 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说明他在犯罪后所持的态度是比较好的, 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节,从轻判处。检察员冯长义再次发言,表示对辩 护人提出吴法宪认罪态度比较好,没有异议。这样就结束了法庭辩论。 于是审判长让被告人吴法宪作最后陈述。吴法宪的最后陈述很短。他说: “我死心塌地跟着林彪走,犯下了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罪行。”他表示没有什么 可说的,他服从法庭的判处。 吴法宪最后陈述结束,审判长伍修权宣布:“在审判过程中,给了吴法宪充 分的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对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的辩护,以及被告人吴法宪 自己的辩护和陈述,法庭在评议时,将予以考虑。被告人吴法宪退庭后等待宣判。” 值班法警将吴法宪带出法庭之际,他要求法警能让他见一见他的辩护律师, 表示他衷心的谢意。法警告诉他,现在不便与律师会见,他有什么话可以代为转 告。于是吴法宪说,这些年来,没有人为他说好话,今天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发 言,为他说了好话,他从内心里表示感谢,不仅他感谢,而且他的家庭、他的儿 女都会感谢。法警将吴法宪的这些话,如实地向两位辩护律师作了转述。 -------- 流行小说